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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零售企業質量負責人的條件

您好!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員相關要求如下:1、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無《藥品管理法》第76條、第83條規定的情形。(《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條: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2、企業負責人、企業質量負責人應具有執業藥師執業資格或藥師(含中藥師)以上技術職稱。營業場所面積在200平方米(含)以上的,質量負責人應具有執業藥師執業資格。3、企業應設置質量管理機構或質量管理人員。4、企業質量管理機構負責人或質量管理人員應具有執業藥師資格或藥師(含)以上技術職稱。企業營業場所面積每超出開辦標準150平方米,需增加壹名具有執業藥師資格或藥師(含)以上技術職稱的藥學技術人員。5、企業質量管理機構或質量管理人員,具體負責企業藥品質量管理工作,行使質量管理職能,在企業內部對藥品質量具有裁決權。6、企業負責人、企業質量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處方審核人員應在職在崗,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7、企業從事藥品驗收、養護工作的人員以及營業員須經相應的專業培訓或崗位培訓,並經所在地地級市(含)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崗位合格證書方可上崗。國家有就業準入規定的,從其規定。8、企業從事藥品質量管理、驗收、養護、保管以及營業員等直接接觸藥品崗位工作的人員應進行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檔案。患有精神病、傳染病或其他可能汙染藥品疾病的患者,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崗位工作。 其它要求請參見《廣東省深圳市新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標準(2006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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