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材的生產和使用應當符合規定的標準和質量要求。個人在未取得相關許可和資質的情況下銷售中藥是違法的。而且中藥材質量安全無法保證,存在很大風險。此外,藥品的生產、使用應當符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和質量要求,取得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流通許可證》等許可證,並在許可範圍內從事相應的藥品經營活動。
需要註意的是,中藥飲片、中成藥等中藥制劑的銷售還需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中藥飲片、中成藥等中藥制劑的生產和使用應當符合規定的標準和質量要求,取得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流通許可證》等許可證,並在許可範圍內從事相應的藥品經營活動。個人在未取得相關許可和資質的情況下銷售中藥飲片、中成藥等中藥制劑也是違法行為。如果被發現,也會受到行政處罰,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個人在未取得相關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銷售中藥是違法的。如被發現,將受到行政處罰,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壹百壹十五條
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銷售藥品的,責令關閉,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銷售和未銷售的藥品)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貨物價值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