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嚴格的突發事件防範和應急處理責任制,切實履行各自的職責,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正常進行,其主要領導人是第壹責任人。第四條 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壹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實行人員統壹指揮,資源統壹調度,信息統壹發布的應急機制。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農村突發事件預防控制體系。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當地政府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配合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證應急設施、設備、預防救治藥品、醫療器械等物資儲備與技術、人才資源儲備。所需經費列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省人民政府對貧困地區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給予資金、物資等支持。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醫療衛生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和保健津貼;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刁難、歧視參加突發事件救治工作的醫療衛生人員及其家屬。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本省實際,制定全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上級人民政府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級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同級人民政府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及時進行修訂、補充。第十壹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傳染病預防和其他公***衛生工作,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全民健身活動和全民健康教育活動,普及衛生知識,防範突發事件的發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對突發事件的防範意識和應對能力。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的建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備相應的現場快速監測、實驗室檢驗、調查取證、交通、通訊等儀器、設備、工具及藥物、試劑和專業技術人員,保證其開展突發事件調查、控制、現場處置、監督檢查、監測檢驗、衛生防護等物質條件,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加強醫療衛生機構的建設,健全以鄉鎮衛生院為基礎的急救醫療服務網絡,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設備、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救治能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醫療緊急救援中心建設,完善緊急救援體系。
設區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設置與傳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傳染病專科醫院,或者選擇在壹所具備傳染病防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設立傳染病科並建立位置相對獨立的傳染病隔離病區,承擔傳染病防治任務。必要時可以指定傳染病應急後備醫院。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定醫療機構設立傳染病門診、隔離病房。
鄉鎮衛生院應當設立傳染病門診和隔離觀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