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股票可以重新上市,但重新上市至少需要60個交易日。
退市分為主動退市和被動退市:
主動退市是指公司根據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決議,主動向監管部門申請吊銷《股票上市許可證》。壹般原因有:經營期限屆滿,股東會決定不再續期的;股東會決定解散的;因合並、分立需要解散的;破產的;根據市場需要調整結構和布局的。
被動退市是指公司的 "執照 "被監管部門強行吊銷,通常是由於公司嚴重違反法律法規或經營不善,造成重大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五十條: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公開發行股票;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人民幣的,公開發行的股份比例達到10%以上;
(四)公司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辦法》
第四章重新上市安排
第二十六條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申請經本所核準後,應當在三個月內完成公司股票重新確認、登記和托管手續。
公司辦理相關手續後,安排股票上市。
如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內完成重新上市的相關手續,應向交易所提交申請延期重新上市的聲明,並予以公告。交易所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批準延期。
如果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內完成重新上市的相關程序,也未獲得交易所批準延期,則交易所作出的重新上市決定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失效。公司可在該決定失效至少六個月後申請重新上市。
第二十七條 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申請經本所核準後,應當在重新上市前與本所簽訂重新上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等有關事項,並在重新上市前按照本所規定繳納首次重新上市費用。
第二十八條 公司重新上市前,應當向聯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簽署的聲明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書;
(二)公司全部股份已交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章程;
(五)公司章程;
(六)公司章程;
(七)公司章程;
(八)公司章程;
(九)公司章程。
(三)公司行業分類說明;
(四)本文件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