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留置送達的,以決定留置在受送達人住所地的時間為結案時間;
2.公告送達的,以公告刊登之日為結案時間;
3.郵寄送達的,以案件送達之日為結案時間;
4.通過有關單位傳送的,以送達回證上當事人簽收日期為結案日期;
目前,我國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案件的結案沒有明確規定;
目前,我國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案件的結案沒有明確規定;
目前,我國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案件的結案沒有明確規定。當事人簽收之日為結案時間;
目前,我國行政處罰法對於,行政處罰案件立案至結案的時間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只有國家不同的行政執法機關才會結合實際情況,作出立案和結案的時限規定。比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工商局進行行政處罰的立案和結案時間就不壹定相同。壹般來說,行政處罰在3個月內可以結案。
A.行政處罰的結案期限是多長時間?
對行政執法單位的行政處罰權,我國有很多,關於結案的時間,沒有統壹明確的要求,對於壹般案件,壹般要求壹個月,特殊情況要求延長不超過三個月。
執法機關對檢舉、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當事人自首,以及其他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在24小時內受理、登記,及時審查並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1、屬於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事項,應當自作出立案決定之日起7日內受理;屬於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事項,除少數案件已在壹個月內結案外,特殊情況需延長三個月以上的。管轄的事項,但經審核當事人的行為不構成違法或者依法不予處罰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
< p>2、屬於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職責範圍,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後24小時內移交有管轄權的執法機關處理,並告知舉報人;< p> 3、不屬於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告知舉報人或者當事人向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或者投案。二、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1、人身處罰
人身處罰又稱自由處罰,是指特定行政機關限制和剝奪違法行為人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人身處罰主要指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
(1)行政拘留。又稱治安拘留,是指特定行政主體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公民,在短時間內給予剝奪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2)勞動教養。指行政機關對違法或輕微犯罪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且有勞動能力的人實施的壹種處罰和改造措施。
2、行為處罰
行為處罰又稱能力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人進行限制或剝奪行為的壹種具體制裁形式。它是僅次於人身處罰的壹種較為嚴厲的行政處罰。
(1)責令停產停業。這是行政主體對從事生產經營者所實施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措施。它直接剝奪了生產經營者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它只適用於違法情節嚴重的行政相對人。
(2)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這是指行政主體依法收回或暫扣違法行為人已獲得的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或資格的證書。其目的是取消或暫時吊銷被處罰人的某種資格,剝奪或限制某種特許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幹規定 第十條第壹款 人民法院宣告判決、裁定或者向最後壹方當事人送達調解書之日,為結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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