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滯納金上限是不能超過罰款本金,比如罰款400元,最後滯納金不能超過400,最多滯納400元。交通罰款滯納金是指超過規定的繳納期限,向繳納人收取的壹種帶有懲罰性質的款項,壹般按超過規定期限的天數,每天收取應繳納款項的壹定比例。根據行政法理論,滯納金是行政強制執行中的壹種執行罰。
罰款的規定有:
1、罰款的主體是行政主體,不是所有的組織和個人都有罰款權,也不是所有的行政主體都有罰款權,只有那些經過法律、法規或規章授權的行政主體才有罰款權;
2、罰款的對象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對人,特定的行政主體行使罰款權並非沒有限制,它只能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實施罰款,任何組織都不能對其成員實施罰款,具有罰款權的特定行政主體也不例外;
3、罰款的事由只能是針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政管理行為。罰款的本質是壹種行政處罰,這種性質決定了罰款只能針對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而對於其他行為,即使是違法也不能罰款。
綜上所述,對於民事合同中的違約金,不能超過違約金數額的30%以內,超過30%,即過分高於所受損失的,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國家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過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