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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類可申請專利的有哪些

1、化學產品。包括化合物,組合物,用適當的化學、物理參數和/或制備方法描述的化學產品。例如治療糖尿病的中藥組合物,壹種從豌豆中利用酶解的方法獲得的抗氧化肽,具有某種功能的基因或蛋白。

2、化學產品用途發明。化學的醫藥用途如果以“用於治病”、“用於診斷病”、“作為藥物的應用”等等這樣的權利要求申請專利,則屬於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第(三)項“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但是由於藥品及其制備方法均可依法授予專利權,因此物質的醫藥用途發明以藥品權利要求或者例如“在制藥中的應用”、“在制備治療某病的藥物中的應用”等等屬於制藥方法類型的用途權利要求申請專利,則可以授予專利權。

3、由於醫學領域還涉及生物材料,因此還可以申請涉及以基因、載體、重組載體、轉化體、多肽或蛋白質、融合細胞、單克隆抗體為主題的發明。

權利要求可包括上述主題的產品本身,制備方法以及用途。請求保護的用途,如與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有關,應寫成“在制藥中的應用”、“在制備治療某病的藥物中的應用”。

擴展資料

專利特點:

1、排他性

也即獨占性。它是指在壹定時間(專利權有效期內)和區域(法律管轄區)內,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

對於發明和實用新型,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對於外觀設計,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否則屬於侵權行為。

2、區域性

區域性是指專利權是壹種有區域範圍限制的權利,它只有在法律管轄區域內有效。除了在有些情況下,依據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以及個別國家承認另壹國批準的專利權有效以外,技術發明在哪個國家申請專利,就由哪個國家授予專利權。

而且只在專利授予國的範圍內有效,而對其他國家則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其他國家不承擔任何保護義務。但是,同壹發明可以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申請專利,獲得批準後其發明便可以在所有申請國獲得法律保護。

3、時間性

時間性是指專利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才有效。專利權的有效保護期限結束以後,專利權人所享有的專利權便自動喪失,壹般不能續展。發明便隨著保護期限的結束而成為社會公有的財富,其他人便可以自由地使用該發明來創造產品。

專利受法律保護的期限的長短由有關國家的專利法或有關國際公約規定。世界各國的專利法對專利的保護期限規定不壹。

百度百科—專利

參開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藥物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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