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蒙醫骨傷科醫學知識;
(2)與蒙醫骨傷科密切相關的醫療技能、技術、設備和器具;
(3)與蒙醫骨傷科密切相關的單方、驗方、秘方等。
(4)與蒙醫正骨密切相關的器械、蒙藥材、制劑、藥酒制作技藝;
(5)與蒙醫正骨密切相關的具有醫學、歷史、文化價值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及相關實物和場所。p>
(五)與蒙醫藥正骨及其栽培技術密切相關的;
(六)與蒙醫藥正骨的起源、傳承、科研、弘揚方式密切相關的歷史檔案、文獻資料、器物、場所和設施;
(七)蒙醫藥正骨特有的傳統習俗;
(八)與蒙醫藥正骨密切相關的其他保護對象。第四條 第四條 蒙醫藥正骨保護應當註重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堅持保護與發展相結合、繼承與創新相結合,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的原則。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中醫骨傷科保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加強對中醫醫骨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將中醫醫骨保護與發展專項規劃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二)設立中醫醫骨保護基金和專項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對保護基金和專項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
(三)核定並公布本級蒙醫藥和正骨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四)支持蒙醫藥和正骨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
(五)培養和引進蒙醫藥和郎中學科帶頭人、中青年骨幹等人才,並給予政策扶持;
(六)培養和引進蒙醫藥和郎中人才,並給予政策扶持。
(六)組織有關部門加強骨科人才隊伍建設保障工作;
(七)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引進、向上申報與骨科設備密切相關的蒙藥、藥品、制劑、藥酒等、加工、保管、使用的技術規範和標準;
(8)修復具有歷史價值的蒙醫骨科活動場所、設施;
(9)為開展蒙醫骨科活動提供支持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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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扶持、發展與蒙醫正骨相關的器械、藥品、制劑、藥酒等研發、生產、銷售骨幹企業;
(十)組織有關部門推廣蒙醫正骨診療技術和傳統文化;
(十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在蒙醫藥保護工作中負責蒙醫正骨保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制定蒙醫骨科保護與發展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會同同級文化主管部門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蒙醫骨傷科保護工作;
(三)宣傳貫徹蒙醫藥法規政策,推廣蒙醫骨傷科診療技術;
(四)建立蒙醫骨傷科診療技術和從業人員數據庫,對依法可以公開的信息進行公示並定期更新;
(五)組織師承或有專長人員參加執業資格評審或考試;
(六)開展蒙醫正骨診療技術培訓;
(七)組織制定蒙醫正骨診療技術規範;
(八)組織協調有關部門依法成立蒙醫正分子行業協會;
(九)會同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對蒙醫正分子醫學診療項目、醫療服務等進行監督管理。,列入醫療保障目錄;
(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合理、分級的醫療收費標準並定期修訂;
(十壹)查處利用蒙醫正骨從事違法活動的行為;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蒙醫正骨保護職責。第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蒙醫正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定、記錄、建檔、傳承和傳播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蒙醫正骨資源狀況進行調查、建立中醫正骨檔案,指導、督促中醫正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培養後繼人才,依法查處中醫正骨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遺產的認定、記錄、存檔、傳承和傳播等違法行為,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蒙醫正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