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會計準則《會計科目及會計處理》的規定,本科目應按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解除職工勞動關系補償金等項目進行明細核算。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由此可見,企業繳納的五險壹金(不含個人代扣部分)也應在“應付職工薪酬”中核算。(但如果有應付國企職工薪酬限額,其他科目可以靈活使用,但存在被審計署認定為不按會計準則核算的風險。)正常情況下,應進行以下會計處理:
個人負擔
發工資時扣除個人負擔。
借: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有明細科目,三險:養老、醫療、失業)-個人。
應付款-住房公積金-個人
貸款: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
貸款: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
貸款:其他應付款-醫療保險
貸款:其他應付款-失業保險
貸款:現金(或銀行存款,實際發放工資)
(二)企業的部分負擔
借:管理費-勞保費
借:管理費用-住房公積金
貸款: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明細科目,五險: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企業。
貸款:應付款-住房公積金-企業
(3)繳納五險壹金:
借方: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三險壹金)
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明細科目和五險: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企業
應付款-住房公積金-企業
貸款:銀行存款
註:代扣代繳個人的三險壹金也可直接通過“應付職工款項-* * *-個人”科目結轉,不核算“其他應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