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標識缺陷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不誤導消費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五條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並處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許可證。
二、食品標識存在缺陷需要產品召回的
(壹)食品標識存在缺陷,食用後不會造成健康損害的食品,食品生產者應當予以糾正,可以主動召回;
(二)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召回情況和告知情況;
(三)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情況和告知情況。食品生產經營者認為應當召回的,應當立即召回。因食品經營者的原因導致經營的食品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召回。應當召回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召回的食品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