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凡經國家醫藥管理局、衛生部批準新增設的二級麻醉藥品經營點,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公司要及時將具體經營部門的全稱及通訊地址報中國醫藥公司,並抄送中國醫藥公司北京采購供應站(以下簡稱北京醫藥站)麻醉藥品經理科。二級麻醉藥品經營單位的具體經營部門名稱如有變更,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公司審核批準,報中國醫藥公司備案,同時通知北京醫藥站麻醉藥品經理科。變更具體經營部門名稱而不備案的單位,不再供應麻醉藥品和壹類精神藥品。第二條 麻醉藥品、壹類精神藥品對二級經營單位調撥供應實行合同制。特殊情況下,二級經營單位委托省(區、市)醫藥公司代簽的合同同樣有效。第三條 麻醉藥品、壹類精神藥品貸款結算,采取異地托收承付,驗單付款的結算方式。第四條 壹、二級麻醉藥品經營單位調出、銷售出廠滿五年的麻醉藥品、壹類精神藥品,必須在到期前半年將該批藥品的廠牌、批號、規格報北京醫藥站,北京醫藥站負責與有關生產單位聯系,生產單位出具留樣化驗合格證書後,由北京醫藥站通知有關經營單位,方可繼續調撥、銷售。出廠滿10年未銷完的麻醉藥品、壹類精神藥品,經營單位可自行報損;損失金額按財務制度規定處理。報損品種中凡屬化學合成類,應列表經單位領導審核後,在當地醫藥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監督下銷毀;屬阿片類制劑,每5年統壹無償上繳1次,運費(按鐵路零擔標準),由收繳單位支付,具體收繳時間、收繳單位由中國醫藥公司另行通知。第五條 為了保證發運安全,對有條件的地區采取集裝箱發運;對要貨量少的單位采取上半年集中壹次發貨。
運輸途中發生的錯運、丟失、被盜、外包裝殘損等,收貨方除讓承運部門做好貨運記錄並查找外,還應及時通知供貨單位。如造成經濟損失,應向保險公司或承運部門索賠。第六條 麻醉藥品、壹類精神藥品在調撥供應中發生的錯發、成收、錯收、少收原箱短少(空瓶)、路途損耗等情況,收貨方必須出具正式查詢單,根據事故發生的性質按國藥聯財字(90)第388號文《醫藥商品購銷合同管理及調撥責任劃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其損失不得從貨款中扣留。
上述查詢單據由驗收員、復驗員、倉庫主管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方為有效。第七條 根據《精神藥品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壹類精神藥品經營管理工作按《麻醉藥品經營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第八條 本補充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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