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基本醫療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醫療保險中三個險種是不能重復參加和享受待遇的。
2、有的地方職工醫療保險、居民醫保與新農合分別由人社部門和衛生部門管理,造成信息不互通,醫保經辦機構在辦理參保登記時,無法判斷辦理人員所參加的醫療保險險種。如果參保人員在當地同時參加了兩個以上的醫療保險險種,在享受待遇上應該是就高不就低,且不能同時享受兩個險種的醫保待遇。也就是說已報了職工醫療保險(待遇比較高)的,如果還參加了新農合(待遇比較低)的,新農合就不能再報銷了。
3、對於已經參加有兩個以上險種的參保人員,應根據自身情況,選擇保留基本醫療保險中其中壹個險種就可以了,對於重復參加的醫保險種可到當地醫保經辦部門辦理相關的醫保險種中止手續,把重復參加的保險停掉就可以了。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