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過衛生立法確保國家衛生政策的有效實施和衛生事業的發展。
民族政策,即國家政策,是指國家根據壹定時期的政治經濟任務和總體規劃、長遠目標以及國內外形勢的要求,為實現國家對社會的政治領導和處理國內國際事務而制定的行動方針、路線和指南。中國的政策分為國家政策和* * *產黨政策。
在中國,政策是壹切國家活動的基礎,包括立法活動。但是,政策只有以法律的形式表現出來,才能以國家的強制力保證政策的實施。所以,壹個國家在新形勢下的新問題,總是以政策的形式出現,經過壹段時間的實踐和經驗,加以改進、修改和完善,然後通過立法程序上升為國家法律。關於衛生事業建設,國家根據壹定時期內國內外政治經濟形式的需要,定期制定壹些政策來調整相應的衛生活動,以促進衛生事業穩定、有序、健康地發展。但是,政策的制定是最初的工作,因為大量的工作是如何保證這些政策的有效實施。總的來說,國家政策和法律本質上是壹樣的。但政策和法律畢竟是有區別的:首先,政策和法律是由國家兩個不同的部門制定的,政策是由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法律是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其次,政策不壹定約束所有公民,而法律約束所有社會成員。第三,政策壹般原則性強,靈活多變,具有普遍吸引力;而法律則更加具體和穩定,對所有社會成員的行為都有嚴格的規定和普遍的約束力。
最後,政策的執行主要依靠號召、宣傳和教育,法律主要依靠國家的強制力來保證執行。正是由於政策與法律的上述區別,只要現實需要和條件成熟,政策就會上升為國家法律。
目前,中國制定了壹系列有關醫療保健、醫藥、衛生檢疫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保障了中國衛生事業運行和發展的需要。可以說,中國衛生的建立、完善和發展,首先取決於國家制定政策,只有在政策運行壹段時間後,當實際需要和條件成熟時,才能在政策的基礎上制定政策。事實上,正是國家通過衛生立法來確保國家衛生政策的有效實施和衛生事業的健康、有序、穩定發展。
(二)通過衛生立法實現有序、科學的衛生行政管理。
衛生行政立法在衛生行政中的作用主要表現在,規定了衛生行政機關在管理衛生、醫療、醫藥、衛生檢疫等方面的義務或責任,以及與其職責相稱的職權。以確保衛生行政部門堅持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真正做到有序、科學。任何壹個國家要想有效地服務和管理衛生事業,就必須把國家衛生行政置於堅實的法律基礎之上,使衛生行政機關轉變職能,發揮作用。具體表現在:
1.衛生行政管理人員的界定
國家通過衛生立法實現衛生行政有序化、科學化的主要手段是明確衛生行政的管理者,即明確哪個部門負責哪個工作。我國的衛生立法對衛生事業各個環節的管理者進行了界定,使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依法履行義務(職責),行使職權。比如,我國現行的衛生管理體制實際上實行的是“多線並行”、“垂直領導”、“分級交叉管理”。所謂“多線並行”和“分級交叉管理”,是指我國對衛生事務(衛生檢疫、醫療、藥事管理、計劃生育、職業病防治、衛生知識教育、核設施輻射衛生防護等)進行劃分。)分成多個部門進行管理或* * *配合(交叉管理):
壹是國家將國境衛生檢疫和核設施輻射衛生防護委托衛生部統壹管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國境衛生檢疫工作。”
二是行業準入、疾病防治、醫療衛生重大工作、職業病防治等大部分工作將由國家衛生行政系統管理。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四條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醫師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管理工作。”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也有相應的規定。
三是藥品和醫療器械管理主要委托給國家藥品監督管理系統。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條規定:“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負責與藥品有關的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計劃生育工作主要由國家計劃生育系統管理。例如,國務院發布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配合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第五,學校衛生管理和衛生知識教育應由國家衛生行政和教育系統管理。例如,《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四條規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校衛生工作的管理。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學校衛生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再如:2002年8月5日,教育部、衛生部聯合發布《教育部、衛生部關於舉辦高等醫學教育的若幹意見》,對醫學高等教育作出了新的規定:從2002年6月65438+10月31日起,各高等院校停止自學考試和遠程教育(廣播電視教育、函授教育和網絡教育)。各高校遠程教育舉辦的醫學類專業、相關醫學類專業和藥學類專業的成人高等教育,自考和相關醫學類專業、藥學類專業只能招收取得衛生職業資格的人員,停止招收非在職人員。
所謂“垂直領導”,是指我國衛生事業的管理,由衛生部負總責,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衛生行政機關受當地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的雙重領導,對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並報告工作。發生疫情或特殊時期,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的政策,負責本地區的衛生防疫、醫療衛生工作,並根據最新政策向上級報告。
由上可見,國家通過衛生立法,可以明確衛生系統各部門的管理職責和權限,對實現衛生行政管理的有序化和科學化具有重要意義。
(1)國家建立衛生法律體系,通過衛生立法支持衛生事業發展。
我之前說過,在法治社會,任何事業的發展都要有法律的支持和“保駕護航”,衛生事業也不例外。壹方面,國家必須加強立法活動,這是入世後保證衛生行政行為符合WTO規則的需要,也是我國適應國際形式、與國際接軌的需要。另壹方面,國家可以通過衛生立法,建立以衛生法律法規為主導、部門規章為必要補充、政策臨時調整的衛生法律體系,從而保障我國衛生事業健康有序發展。它的作用主要表現在:
首先,使我國的法律法規適應世貿組織規則的要求。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馬拉喀什協定》第16條第4款規定:“各成員國應確保其法律、規則和行政程序符合其在《世貿組織協定》所附協定中的義務。”這壹規定,我們可以認為是WTO規則對成員國法律制度內容的原則性要求。因此,基於《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對成員國法律制度的原則要求,國家通過立法程序制定了壹系列衛生法律法規,使本國的法律法規適應世貿組織規則的要求,從而保證本國的衛生法律法規符合國際法。
第二,為中國衛生事業創造完善的法制環境。
中國憲法第五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壹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
可見中國正在實行法治。既然是法治國家,首先就是要讓社會“有法可依”。要做到“有法可依”,首先要制定相應的法律,為人們創造完善的法制環境,否則,法治國家無從談起。正是基於此,中國加強了衛生立法;通過國家的立法活動,人們可以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才能要求人們遵守,才能追究違法者的責任,即“違法必究”。這樣,國家就可以建立以衛生法律法規為主導,部門規章為必要補充,政策臨時調整的衛生法律體系,從而保證我國衛生事業健康有序發展。
(B)國家通過衛生立法可以為實現和諧社會提供壹些法律基礎。
衛生法的另壹個功能是為實現和諧社會提供法律依據。眾所周知,醫療衛生關系到社會的方方面面,每個人都不可避免的要吃藥看病。因此,醫院的設立、醫務人員的準入制度、藥品的價格、醫務人員的道德素質、醫學教育的質量、計劃生育政策等等都是人們普遍關心的問題。而有些問題,單靠政策解決不了,需要法律法規來調整。
也正是基於上述情況,國家制定了壹系列衛生法規,將解決壹些無法可依的情況;因為法律具有導向作用,使人們能夠預見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後果,從而依法作為或不作為。這大大減少了人們的盲目行為,減少了違法犯罪行為,為實現和諧社會提供了壹些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