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藥品抽驗以評價抽驗為主。
國家的藥品檢驗機構依法對生產、經營和使用的藥品質量進行抽查檢驗,分為評價抽驗和監督抽驗。國家藥品抽驗以評價抽驗為主,省級藥品抽驗以監督抽驗為主,抽查檢驗結果由國家和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布藥品質量公告。
藥品註冊檢驗包括樣品檢驗和藥品標準復核。樣品檢驗是指藥品檢驗所按照申請人申報或者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定的藥品標準對樣品進行的檢驗。藥品標準復核是指藥品檢驗所對申報的藥品標準中檢驗方法的可行性、科學性、設定的項目和指標能否控制藥品質量等進行的實驗室檢驗和審核工作。
藥品註冊檢驗由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或者省級藥品檢驗所承擔;進口藥品的註冊檢驗由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組織實施。
法律依據
1、第三條:藥品管理應當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風險管理、全程管控、社會***治的原則,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藥品質量,保障藥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2、第四條:國家發展現代藥和傳統藥,充分發揮其在預防、醫療和保健中的作用。國家保護野生藥材資源和中藥品種,鼓勵培育道地中藥材。
3、第五條:國家鼓勵研究和創制新藥,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研究、開發新藥的合法權益。
4、第六條:國家對藥品管理實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依法對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全過程中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負責。
5、第七條:從事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保證全過程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
6、第八條: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藥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執行國家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政府網-《關於印發藥品質量抽查檢驗管理規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