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
(以下簡稱《辦法》)
明確廣東將逐步統壹全省職工醫保。
付款期政策
很多朋友有疑問:
享受退休待遇和繳納醫療保險需要多久?
醫保年限不足,怎麽還?
職工醫保中斷繳費,
會自動轉入居民醫保嗎?
答案都在這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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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廣東將逐步統壹繳費年限。
《辦法》明確,廣東省各市參保人員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互認,合並為累計繳費年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同時滿足兩個條件的職工,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壹是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符合退休待遇享受地規定的職工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要求(全省逐步統壹,到2030年6月65438+10月1,男職工滿30年,女職工滿25年);
二是退休後享受醫療保險的職工實際繳費年限累計到10年。
2
付款可以按月支付,也可以壹次支付。
如果繳費年限不夠,可以選擇按月繳納,也可以選擇壹次繳納到指定的年限。
●退休人員繳費基數統壹為上壹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繳費比例以享受退休待遇的職工醫療保險單位費率為基準。允許用職工醫保個人賬戶補繳。壹次性繳費的人員,繳納規定年限後享受退休待遇。
●按月繳費的人員,在按月繳費期間享受在職待遇,不考慮個人賬戶;繳納規定年限後享受退休待遇。
當初不願意或無力補繳的退休人員,可以先在戶籍所在地參加居民醫保,中間可以選擇補繳。
《辦法》還明確,職工醫保退休人員待遇不得與在當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掛鉤。
三
不得重復跨地區流動。
《辦法》指出,廣東省參保人員跨地區、跨系統流動日趨頻繁,省內各市職工醫療保險累計最低繳費年限不壹致,退休後選擇享受待遇地點的規定不夠合理,繳費年限少的參保人員補繳政策差異較大,壹定程度上影響了參保人員的權益,需要進壹步修改完善。
《辦法》明確,跨地區流動人口不得重復參保和享受待遇,職工醫保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跨省轉移,轉入廣東省的,按《辦法》執行;從外省調入的,按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四
員工醫保繳費有壹個“等待期”
《辦法》規定了職工醫療保險、居民醫療保險以及二者之間轉移接續的政策。那麽職工醫保中斷繳費,會自動轉入居民醫保嗎?《辦法》設置了“等待期”:
●職工醫保參保人員在省內轉移的,參保人員在最後壹次繳費的次月仍享受轉移地職工醫保待遇;
●轉移接續前未中斷連續繳費的,參保人參加轉入職工醫療保險後,從次月起享受轉入職工醫療保險待遇,確保待遇無縫銜接;
●轉移接續前3個月(含)內中斷繳費的,可按規定補繳,當月在轉移地享受繳費,中斷期間待遇按規定追溯享受,不能重復享受待遇;
●中斷繳費3個月以上的,按各市規定執行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享受福利的等待期原則上不得超過6個月。
《辦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實施。
廣東省被保險人的權益保護
會進壹步提高。
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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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維護跨地區流動醫療保險參保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21]43號)等有關
第二條本辦法主要適用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因跨市就業、戶籍或省內常住戶口發生變化,按規定在省內轉移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的。被保險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照本辦法享受職工醫療保險退休待遇。已享受職工和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省醫療保障部門負責制定全省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指導各市醫療保障部門開展工作。市級醫療保障部門負責落實國家和省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政策。
省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跨省和跨省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經辦工作。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按規定做好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轉出地是指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前所在地,轉入地是指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擬轉移地。
第二章範圍對象
第五條跨市流動的參保人員不得重復參保、重復享受待遇,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得重復計算。
(1)職工醫保系統內轉移接續。農民工跨市就業時,應按規定參加勞動關系所在地的職工醫療保險,並辦理職工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2)居民醫保體系內轉移接續。非從業人員參加居民醫保後,因戶籍或常住戶口發生變化,需要跨市流動的。原則上不再辦理轉入地當年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但可按規定參加地下壹年的居民醫保。
(3)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跨系統轉移接續。跨城市流動後未再就業的職工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可按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參加轉入地居民醫療保險。
跨市流動並在調入地就業的居民醫保參保人員,可按規定參加調入職工醫療保險,並可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三章職工醫療保險關系的轉移和接續
第六條逐步統壹全省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政策。到2030年6月65438+10月1,累計繳費年限男職工30年,女職工25年。
達不到前款規定條件的城市,從2022年起,在本市2021繳費年限政策的基礎上,逐年調整本市職工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
第七條參保人員在各省參加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互認,並合並計入累計繳費年限。
現役軍人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第八條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職工,退休後不再繳納職工醫療保險費,按規定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待遇:
(壹)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符合退休待遇享受地規定的職工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要求。
(2)職工退休後參加醫療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累計達到10年。
退休後享受待遇是指地級以上市職工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或根據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地級以上市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第九條各市不得將職工醫療保險退休人員待遇與在本地區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掛鉤。職工醫療保險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退休後待遇按以下規定確定:
(壹)參保人員在上次參保地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在上次參保地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待遇。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可以選擇在上次參保地繳費至規定年限,享受上次參保地職工醫療保險待遇。
(二)參保人在最後壹個參保地的繳費年限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也未選擇在最後壹個參保地繳費至規定年限,但參保地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可以轉回曾經參保地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待遇。
(三)參保人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和本條第壹、二款規定的,可以選擇在參保人實際繳費年限最長的其他地方或者職工醫療保險繳費記錄登記地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條被保險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其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按第八條、第九條確定享受退休後待遇後,可選擇按月或按規定壹次性繳費至規定年限。
選擇按月繳費的,以當地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以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加權,下同)為繳費基數,按用人單位費率為享受退休待遇的職工繳納醫療保險至規定繳費年限。按月繳費的人員,在按月繳費期間,享受在職人員醫療保障待遇,不考慮個人賬戶。繳費達到規定年限後,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障待遇。在月供期間,可以申請壹次性付款。
選擇壹次性繳費的人員,以辦理退休待遇後壹次性繳費享受全口徑城鎮單位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照用人單位為享受退休待遇的職工制定的醫療保險費率繳納至規定的繳費年限。壹次性繳費人員,繳費達到規定年限後,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障待遇。
第十壹條被保險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可以由其職工個人醫療保險賬戶償還。
參保人不願或無力補繳的,可按規定參加居民醫保,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保存其職工醫保繳費年限記錄。在途中,他們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確定享受退休後待遇的地點並選擇按月或壹次性繳費至規定年限並享受相應待遇。
第四章待遇銜接
第十二條職工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本省轉移的,參保人員在轉移的最後壹個月,仍享受轉移職工醫療保險待遇。轉入前未中斷連續繳費的,參保人參加轉入職工醫療保險後,從次月起享受轉入職工醫療保險待遇,確保待遇無縫銜接。
轉移接續前3個月(含)內中斷繳費的,參保人員可按規定辦理中斷期間職工醫保費補繳手續,繳費後享受等待期不設待遇,繳費當月在轉移地享受待遇,中斷期間待遇可按規定追溯享受,但不允許重復享受待遇。中斷繳費3個月以上的,按各市規定執行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治療等待期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
第十三條參保人員連續兩年以上(含)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因就業等個人身份變化導致參保關系在職工醫療保險和居民醫療保險之間切換,中斷繳費不滿三個月(含)的,可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後無等待期, 且按規定可在轉出地享受繳費,中斷期間待遇可按規定追溯享受。 中斷繳費3個月以上的,按各市規定執行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治療等待期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
第十四條參保人員在省內跨市轉移職工醫療保險關系的,個人賬戶資金跨市使用,不轉移、不套現。參保人跨省轉移職工醫療保險關系的,個人賬戶資金原則上隨之轉移,特殊情況不能轉移時可轉入本人銀行賬戶。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基本醫療保險跨省轉移,轉入我省的,按本辦法執行;從外省調入的,按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廣東省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粵人社發[2013]70號)同時廢止。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省醫療保險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