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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支付的優勢與問題?

三、借鑒國外先進立法經驗,對我國網購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提出幾點建議。

從以上我們看到,網絡購物仍然是壹把不折不扣的 "雙刃劍",我們該如何做到趨利避害呢?這需要多方面的****與努力。比如,消費者自身要有壹定的警惕性,購物時應選擇那些知名度較高的網站,購物前應仔細閱讀購物條款,購物憑證應妥善保留等。商家應該本著對消費者負責的原則,努力提高自身的誠信指數;政府可以借鑒傳統消費市場對於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經驗,成立 "網絡315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心",對網絡購物進行統壹監管;和整個國際社會合作,及時制定各種雙邊、多邊協議、國際公約等方式,為國內消費者維權提供更多的國際支持。但筆者認為,在壹切保證我國網絡購物順利發展的舉措中,盡快建立完整的網絡購物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應該是重中之重,我們只有將網絡購物中出現的壹些新的法律問題、新的法律關系及時納入到我國消費者法律保護的體系中,並有效調整在網絡購物中產生的壹切行為,才能使廣大網絡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到可靠的保護。在使廣大網絡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到可靠保護的同時,從根本上保證網絡購物的長遠發展。

在此,有必要借鑒國外在電子商務立法,特別是在網上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優秀立法經驗:

1、歐盟

歐盟與電子商務相關的主要法律文件有:"電子商務指令》、《電子簽名指令》、《遠程銷售指令》和《數據保護指令》等法律。這些法律涉及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保護,包括以下內容:在自己家中購買商品和服務的消費者可以獲得許多好處:選擇範圍更廣、購買前更容易獲得詳細信息、購買價格可能更低。通過提高交易透明度(例如,明確供應商的身份、來源和債務等)、對消費者個人數據的最低要求以及明確所提供信息的合法地位,也可以提高信任度。

《遠程銷售指令》旨在為消費者提供保障,確保他們在遠程銷售合同中受到國家消費者保護制度的保護,從而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遠程銷售合同是指供需雙方通過遠程通信技術交換商品和服務而簽訂的合同。在遠程銷售合同中,消費者需要特別保護,因為攻擊性的市場手段會侵犯消費者的隱私,供應商向消費者提供的不充分和不適當的信息也會侵犯消費者的隱私,而且信用卡支付可能會帶來欺詐和錯誤的風險。

2.美國

美國的電子商務活動在充分的法律保護規範下得到了快速、健康的發展。從 1996 年起,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就提出了由互聯網運營商進行自我監管的想法,以保護從互聯網企業收集到的個人信息的隱私。2000 年,FTC 宣布將在美國制定全面的數據保護法。

3.德國

德國於 1997 年 6 月 13 日通過了《信息和通信服務法》。在電信服務的數據保護方面,盡管該法同意服務提供商可以為提供電信服務的目的收集、處理或使用個人數據,但它要求應首先讓服務用戶知道數據的方式、處理或使用的範圍、地點和目的。任何其他使用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或得到服務用戶的同意。該法還賦予服務使用者撤銷同意的權利。壹旦達到了必要的目的,收集到的數據應予以刪除,而且在向其他服務提供商傳輸與服務使用者有關的數據時,應告知服務使用者。

縱觀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對網購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散見於《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中,但大多內容零散,操作性不強,遠不能達到保護消費者的目的。這壹切都需要加快立法速度,在借鑒國外先進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在時機成熟時制定壹部適合中國國情的電子商務法典。當然,這是壹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前提是我們必須完善現有的立法,同時對網購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應對,在相關制度、政策上可以做壹些有益的探索,為此,我們可以做的準備工作有:

1、為解決交易客體認定的模糊性,應在網上建立詳盡的資格認定制度。在這方面,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做了勇敢的嘗試工作,它在2000年發布的《關於在網絡經濟活動中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通告》中試行了 "網站備案制度"。備案制要求網站所有者提供包括法人基本信息和網站基本信息在內的登記信息,並領取和安裝電子備案登記標識,在保障備案網站合法經營的同時,電子標識的長期留存也是壹種信用優勢;網站名稱的管理包括申請人的更名查詢、提交資料、初審、公示四個環節,經過這四個環節後,網站名稱將受到保護。

二、為最大限度地保障消費者知情權的實現,除現有法律規定外,還應在法律中明確規定信息公開的具體形式,如商品或服務的重要信息應放在商品或服務介紹的首頁,其他壹般信息可放在只能通過鏈接顯示的頁面。如果無法在網站上明確表述商品的正常使用方法,則應在商品實際交付給消費者時明確告知。同時,網頁上顯示的商品圖片信息必須真實,必要時應包括多角度、多方位拍攝的圖片。此外,顏色也是非常重要的信息,因此圖片所反映的顏色應盡量真實,如不能完全壹致應明確說明。這壹點上 "51BUY "網站就做得比較好,在其網站上向消費者明確指出:"由於照片顯示原因,我們不能保證頁面上顯示的產品顏色與實際產品顏色完全壹致,對此我們會盡量在頁面上說明。"

3、對於格式合同的效力應有必要的限制和說明。日前頒布的《天津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第十五條規定:"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與消費者達成協議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利用格式條款故意規避自身責任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當然,這個問題的主要突破口應該是《合同法》。

4、關於逾期送貨問題。送貨是經營者的義務之壹,雙方簽訂合同時可以明確規定由經營者專人送貨或選擇第三人送貨。無論是經營者自己送還是第三人送,如果貨物不能按時送達,都應當由經營者承擔違約責任,至於第三人是否有過錯,經營者可以事後追償。

5、在退貨問題上,筆者認為除食品、衛生用品等易耗品和音像制品外,其余商品出現質量問題消費者有權要求退貨。但是,除易耗品超過安全保質期外,音像制品在不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情況下除外。因此,在這個問題上,傳統的退貨規定有必要作進壹步的完善,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和商家利益兩者之間找到合適的平衡點。

6、關於網絡廣告宣傳。廣告發布者應當承諾其在網上發布的廣告真實、明確、具體。我們註意到,與傳統媒體廣告相比,網絡廣告呈現出狀態的流動性、形式的多樣性和影響範圍的不斷擴大等特點,而我國現行《廣告法》主要規範的對象是網絡以外的廣告,對於互聯網上出現的這類廣告並沒有專門的規定,這就使得目前的網絡廣告遊離於《廣告法》之外,處於真空狀態。同時,如果我國兌現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那麽到2005年底,廣告市場將全面放開,因此,我們必須有壹部完整的法律來面對即將 "入侵 "的大量境外廣告,以更好地應對未來出現的各種問題,同時在廣告走向世界的同時更好地保護我國網購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這就要求我們要麽對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進行修改,要麽對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進行修改。這就要求我們要麽對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進行必要的修改,要麽盡快制定壹部《網絡廣告法》。

7、關於消費者隱私問題。在這方面,經營者必須做到:a.制定詳細、到位的消費者隱私保護政策;b.在網站上明確向消費者說明收集消費者個人資料的情況和使用目的,並承諾僅在明示的使用目的和消費者同意的範圍內使用消費者個人資料;未經消費者授權,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資料;c.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隨意向消費者發送電子郵件,除非征得消費者同意。從法律層面來看,《民法通則》並沒有將隱私權作為公民的壹項獨立人格權,也沒有專門的隱私權保護法律制度和侵犯隱私權的訴訟制度。雖然有壹些單行法律法規涉及網絡隱私權,例如《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第 12 條規定"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上網用戶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未經上網用戶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是,從總體上看,網絡隱私權的保護還沒有形成完整的法律體系,因此,我們需要在借鑒國外先進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加快網絡隱私權的立法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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