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資料;
標簽存在瑕疵違反了食品安全法哪壹條標簽張貼不符合標準根據不同情況可定義為瑕疵問題以及食安問題。如產品執行標準是推薦性標準,寫成強制性標準視為標簽瑕疵,這種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均視為標簽瑕疵問題。
如沒有標寫生產日期或者出現醫藥宣稱等違反者食品安全標準影響食品安全或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均視為食安問題。
根據食安法第壹百二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關於“銷售失效、變質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由工商部門依法對該超市做出處理。
消費者還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關於“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壹倍”的規定,要求該超市退還所購買的過期變質食品的貨款,並賠償相當於該貨款數額壹倍的損失。如果協商不成,消費者可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程序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