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條不允許”明確規定快遞企業不得串通漲價;不準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擡物價,把商品價格擡得太高。
對於如何區分合理漲價和市場欺詐,中國物流學會常務理事、特約研究員劉建新接受《國家商報》采訪時表示,要看漲價情況和行業整體趨勢。“在目前的成本壓力下,10%以內的價格上漲應該是正常的;如果大部分快遞公司漲價,不壹定是串通,也可能是遇到了很大的經營困難,不漲價可能不夠生存。”
此外,由於國內快遞市場多為加盟制,存在總部難以監管網點等問題。所以《細則》的出臺具有指導性,更具有探索性。其他地方會不會跟進,未來會不會在全國推行,還要看市場反應。
嚴控快遞企業12行為。
《細則》第壹條明確,“是為了規範本市快遞行業價格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建立和維護快遞市場公平、公正、公開的價格秩序。”
《規則》明確了快遞企業不得有的12行為,包括:
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企業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競爭性快遞企業不得達成或者實施價格壟斷協議;
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以排擠競爭對手或者壟斷市場,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等。
對於細則出臺的背景,劉建新告訴記者,主要原因是快遞行業已經通過過去的小眾服務成為大眾生活的壹部分,快遞價格的波動已經涉及民生。規則的出臺是政府關註民生、規範市場秩序的體現,屬於政府的責任,也值得提倡。
有業內人士認為,由於北京的規定受限於北京的區域、行政和執法權限,僅限於在北京提供服務的各類快遞企業。所以對於整個行業來說,規則在政府管理上更有探索意義。
在嚴控價格亂象的同時,細則還強調快遞行業價格屬於市場調節價,由經營企業根據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自主制定,通過市場公平競爭形成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