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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發改委(市物價局)設22個內設機構: (壹)辦公室。負責目標、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後勤、固定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

(二)政策法規處(掛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許經營權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牌子)。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調解和規範性文件審核備案工作;承擔市人民政府特許經營權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發展規劃處(掛成都市實施西部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提出經濟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和生產力布局的建議;提出經濟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目標和政策;組織擬訂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和評估;做好城市總體規劃、國土開發整治保護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國民經濟的銜接工作,做好城市總體規劃、國土開發整治保護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工作;組織擬訂全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銜接、平衡第壹、二、三產業發展相關規劃和重大政策;提出推進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負責編制全市功能區規劃;承擔發展改革試點小城鎮和國內投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等工作;指導、協調全市開發區規劃、政策的制定;承擔市實施西部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國民經濟綜合處。綜合分析研究宏觀經濟形勢,進行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組織編制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研究提出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主要目標;提出宏觀調控目標以及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組織重大經濟問題的調研和協調;組織發布全市固定資產投資信息,負責重大信息的組織發布工作。

(五)經濟體制改革處。研究經濟體制改革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參與研究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參與銜接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指導、協調推進市及區(市)縣綜合配套改革和各類綜合配套改革試點工作。

(六)工業和高技術產業處。研究全市工業和高技術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研究、協調全市工業及相關產業的發展戰略;負責統籌工業和高技術產業發展規劃、計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審核、轉報國家、省工業和高技術產業基地及重大專項建設項目,組織實施重大產業化示範工程、電子政務、信息安全、科技基礎設施、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關鍵產業技術開發等重大項目;指導協調自主創新體系發展,牽頭組織申報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國家工程實驗室並負責建設管理工作;按規定權限負責工業基本建設企業投資項目和高技術企業投資項目前期工作指導、審核及轉報工作。

(七)投資處。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研究提出全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措施;編制固定資產投資年度指導性計劃;研究提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建議,擬訂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政策措施,完善企業投資項目(企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除外)核準、備案管理辦法;研究提出市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的安排建議;參與編制有關行業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房地產投資調控政策及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負責審核、轉報使用國家、省財政性資金項目投資計劃;按規定權限負責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政策性住房、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的前期工作指導、審核及轉報工作;指導全市工程咨詢業發展;承擔市政府重大投資項目評審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項目管理處(掛成都市重點項目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擬訂重點項目規劃和年度計劃,管理項目儲備;提出加強重點項目全過程管理的政策措施;監督檢查重點項目計劃執行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督促重點項目實施工作,協調重點項目建設、管理、要素支持和資源配置中的相關事宜;參與重點項目的立項、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的審批、核準、備案、審查等工作;匯總並發布市重點項目進展情況;指導區(市)縣重點項目儲備、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招標投標(比選)活動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依法制定全市招標投標有關規則,按規定核準項目招標事項,統籌協調招標投標平臺的建設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招標投標領域中介機構,監督檢查全市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及中標合同執行情況,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承擔市重點項目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資金利用處。研究財政、金融等運行形勢並提出政策建議;參與研究政府投融資體制改革,聯系指導市級投融資平臺項目投資工作;提出政府主導重大項目資金平衡的意見;按規定權限負責對財稅、金融方面重大項目的前期工作指導、審核和轉報工作;申報和安排財政性基本建設貼息資金;負責全市企業(公司)債券發行審核、轉報和監管;負責創業(股權)投資企業的備案、年檢和監管,研究提出推進全市創業(股權)投資發展政策建議;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發展戰略、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全市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修訂外資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意見;組織申報借用國外貸款備選項目,指導和協調國外貸款項目實施;按規定權限負責外商投資項目、國外貸款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指導、審核和轉報工作;負責國外貸款項目和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的相關稅收減免轉報工作。

(十)農村經濟發展處(掛成都市以工代賑辦公室牌子)。研究提出全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體制改革及有關政策建議,組織擬訂農村經濟、生態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水利和氣象等行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分析全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現狀,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編制全市農業、林業、水利和氣象及有關農村基礎設施投資計劃並審核、轉報和安排使用財政性資金重大項目,監督檢查投資計劃執行和項目實施情況;按規定權限負責農林水利類企業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指導、審核和轉報工作;承擔市以工代賑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壹)基礎產業處(掛成都市鐵路建設辦公室牌子)。統籌交通發展規劃、計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綜合分析交通運行狀況,提出有關政策建議,協調交通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交通(含城市軌道交通)的發展戰略、改革方案及有關政策建議;按規定權限負責交通、郵政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指導、審核和轉報工作;負責交通類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或轉報工作;承擔市鐵路建設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處(掛成都市節能減排及應對氣候變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綜合分析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組織擬訂並協調實施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組織擬訂並協調實施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參與編制並協調實施環境保護、生態建設等規劃,協調環保產業發展;按規定權限負責環境保護領域項目的前期工作指導、審核及轉報工作;負責實施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企業技術改造項目除外)節能評估和審查;承擔市節能減排及應對氣候變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經濟貿易和服務業發展處。分析市內外市場和對外貿易運行情況,研究提出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建議;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進出口總量計劃並監督執行,編制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並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糧食、棉花等重要物資和商品的市級儲備工作;統籌推進服務業發展,綜合分析服務業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按規定權限負責流通、倉儲、物流基礎設施及服務業項目的前期工作指導、審核及轉報工作;協調解決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十四)社會發展處(掛成都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研究分析社會發展形勢,綜合協調社會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年度計劃和政策,協調平衡人口和計劃生育、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旅遊、民政、社會管理發展政策等,推進社會事業建設;負責政府投資的社會事業建設項目的管理,做好非政府投資的社會事業建設項目的指導和服務;按規定權限負責社會事業類企業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指導、審核及轉報工作;參與研究全市就業、居民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情況,提出就業規劃和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組織擬訂和論證相關體制改革方案,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承擔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區域經濟處。研究區域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區域經濟發展相關政策;協調地區經濟發展與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大問題;負責開展城市政府間經濟、科技、文化等領域的交流合作;牽頭負責區域合作的統籌規劃和組織協調;負責成都經濟區、成渝經濟區的合作發展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區(市)縣開展區域合作;指導協調全市開發區規劃、政策的制定;參與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按規定權限負責重點流域和重點區域環境綜合整治項目的前期工作指導、審核和轉報工作。

(十六)價格調控處(掛成都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牌子)。擬訂價格調整改革規劃、年度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地方定價目錄、價格聽證目錄和價格成本監審目錄,組織價格聽證;監督和規範市場價格行為,指導行業價格自律;承擔市場價格分析、預警和組織實施臨時價格幹預;負責全市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參與重要商品儲備制度運作和監督;組織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價格管理的法規、政策、項目及標準,組織實施對市場調節價藥品、醫療器械價格監管;負責重要農產品、農業生產資料價格管理,協調有關價格爭議;承擔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資源和環境價格處。組織實施水、電、氣、石油等各類資源價格和汙水處理、垃圾處理等環境價格、交通運輸價格、工業品價格法規和政策;在規定權限內擬訂資源價格、環境價格、交通運輸價格、工業品價格管理的原則、方法、項目和標準;承擔有關價格審核、審批工作,協調有關價格爭議;會同市財政局對天然氣價格專項調節金進行征收、管理和使用。

(十八)收費管理處。組織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公益服務收費、公用事業價格、醫療服務價格、中介服務收費、房地產價格、旅遊價格的法規和政策;擬訂列名管理的公益服務收費、公用事業價格、醫療服務價格、中介服務收費、房地產價格、旅遊價格等服務價格;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和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組織實施收費許可證發放和收費年審,依法清理整頓不合理收費,協調有關收費爭議。

(十九)行政審批處。承辦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二十)人事處。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隊伍建設、機構編制等工作;負責全市發展和改革系統人才資源開發利用和人才培訓工作。

(二十壹)紀檢監察處(掛審計處牌子)。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負責直屬單位的財務檢查和審計工作。

(二十二)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機關黨的組織按照黨章和市委有關規定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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