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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假藥將受到哪些處罰

壹、生產、銷售假藥將受到什麽處罰?我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規定,將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第壹款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刑法》第壹百五十條的規定,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首先,行為人生產、銷售的必須是假藥。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明確規定:"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規定可以論處的假藥和按照假藥論處的藥品、非藥品"。2、制售假藥者的行為表現。即把某種商品作為合格藥品或特定藥品進行生產、加工、集散的壹切行為,都是生產假藥的違法行為。3.生產、銷售假藥罪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自然人在臨床中使用自制藥品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實施本罪的,如現在許多醫院都有制劑室用於生產本單位使用的藥品,有的醫療單位由於經濟利益的驅使,違規生產劣質藥品或將生產的藥品超範圍用於臨床等等。還有個別醫療單位明知是假藥而違法銷售,都可能構成本罪。5.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行為人明知生產、銷售假藥會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會發生危害人體健康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三、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麽?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予以立案:1、含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2、不含標示的有效成分,可能誤導診療的;3、標示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導致誤導診療的;4、缺少標示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但如果生產、銷售假藥情節較輕,假藥未列入國家有關藥品說明書,但未對人體造成損害,這種情況下的處罰可以是行政處罰,如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刑事處罰則是由於生產、銷售假藥這種行為的後果已經比較嚴重,假藥對人體是有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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