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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鋁粉需要備案嗎鋁粉膏備案

危險化學品儲存有哪些基本要求?

(壹)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基本要求

1.儲存要求

(1)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審查批準的危險化學品倉庫中。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設置危險化學品儲存倉庫。儲存危險化學品必須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的規定。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要求,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並由專人管理。

(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4)《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誌。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15603--1995)規定: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應有明顯的標誌,標誌應符合GB13690--1992的規定。同壹區域貯存兩種和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險化學品時,應按最高等級危險物品的性能標誌。

(5)《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6)《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15603--1995)規定: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必須配備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其倉庫及場所應設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7)危險化學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壹級易燃物品、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8)儲存方式:按照GB15603--1995根據危險化學品品種特性,實施隔離儲存、隔開儲存、分離儲存。

根據危險品性能分區、分類、分庫儲存。

(9)各類危險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合儲存,滅火方法不同的危險化學品不能同庫儲存。(禁忌物料配置見附錄GB18265--2000)

(10)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築物、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1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條明確: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2.儲存安排及儲存限量

(1)危險化學品儲存安排取決於危險化學品分類、分項、容器類型、儲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

(2)遇火、遇熱、遇潮能引起燃燒、爆炸或發生化學反應,產生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濕、積水的建築物中儲存。

(3)受日光照射能發生化學反應引起燃燒、爆炸、分解、化合或能產生的危險化學品應儲存在壹級建築物中,其包裝應采取避光措施。

(4)爆炸物品不準和其它類物品同儲,必須單獨隔離限量儲存。

(5)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必須與爆炸物品、氧化劑、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蝕性物品隔離儲存。易燃氣體不得與助燃氣體、劇毒氣體同儲;氧氣不得和油脂混合儲存,盛裝液化氣體的容器,屬的,必須有壓力表、安全閥、緊急切斷裝置,並定期檢查,不得超裝。

(6)易燃液體、遇濕易燃物品、易燃固體不得與氧化劑混合儲存,具有還原性的氧化劑應單獨存放。

(7)有毒物品應儲存在陰涼、通風、幹燥的場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類物質。

(8)腐蝕性物品,包裝必須嚴密,不允許泄漏,嚴禁與液化氣體和其它物品***存。

3.危險化學品的養護

(1)危險化學品入庫時,應嚴格檢驗商品質量、數量、包裝情況、有無泄漏。

(2)危險化學品入庫後應根據商品的特性采取適當的養護措施,在儲存期內定期檢查,做到壹目兩檢,並做好檢查記錄。發現其品質變化、包裝破損、滲漏、穩定劑短缺等及時處理。

(3)庫房溫度、濕度應嚴格控制,經常檢查,發現變化及時調整。

4.危險化學品出入庫管理

(1)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必須建立嚴格的出入庫管理制度。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劇毒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並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2)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前均應按合同進行檢查驗收、登記,驗收內容包括:

①商品數量

②包裝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於裝卸、運輸和儲存。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並經國務院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並做出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年。

③危險標誌(包括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經核對後方可入庫、出庫,當商品性質未弄清時不準入庫。

(3)進入危險化學品儲存區域的人員、機動車輛和作業車輛,必須采取防火措施。

進入危險化學品庫區的機動車輛應安裝防火罩。機動車裝卸貨物後,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易燃易爆類物品庫房。進入易燃易爆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應是防爆型的;進入可燃固體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應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4)裝卸、搬運危險化學品時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倒和滾動。

(5)裝卸對人身有毒害及腐蝕性物品時,操作人員應根據危險條件,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裝卸毒害品人員應具有操作毒品的壹般知識。操作時輕拿輕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裝破損商品外溢。作業人員應佩帶手套和相應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護服。

作業中不得飲食,不得用手擦嘴、臉、眼睛。每次作業完畢,應及時用肥皂(或專用洗滌劑)洗凈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護用具應及時清洗,集中存放。

裝卸腐蝕品人員應穿工作服、戴護目鏡、膠皮手套、膠皮圍裙等必需的防護用具。操作時,應輕搬輕放,嚴禁背負肩扛,防止摩擦震動和撞擊。

(6)裝卸易燃易爆物料時,裝卸人員應穿工作服,帶手套、口罩等必需的防護用具,操作中輕搬輕放、防止摩擦和撞擊。

裝卸易燃液體需穿。禁止穿帶鐵釘鞋。大桶不得在水泥地面滾動。桶裝各種氧化劑不得在水泥地面滾動。

各項操作不得使用沾染異物和能產生火花的機具,作業現場須遠離熱源和火源。

(7)各類危險化學品分裝、改裝、開箱(桶)檢查等應在庫房外進行。

(8)不得用同壹個車輛運輸互為禁忌的物料。包括庫內搬倒。

(9)在操作各類危險化學品時,企業應在經營店面和倉庫,針對各類危險化學品的性質,準備相應的急救藥品和制定急救預案。

5.消防措施

(1)根據危險化學品特性和倉庫條件,必須配置相應的消防設備、設施和滅火藥劑。並配備經過培訓的兼職或專職的消防人員。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根據經營規模的大小設置、配備足夠的消防設施和器材,應有消防水池、消防管網和消防栓等消防水源設施。大型危險物品倉庫應設有專職消防隊,並配有消防車。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放物品和雜物。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有專人管理,負責檢查、保養、更新和添置,確保完好有效。對於各種消防設施、器材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2)儲存危險化學品建築物內應根據倉庫條件安裝自動監測和。

(3)儲存危險化學品建築物內,如條件允許,應安裝滅火噴淋系統(遇水燃燒危險化學品,不可用水撲救的火災除外)。

(4)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應設有安全保衛組織。危險化學品倉庫應有專職或義務消防、警衛隊伍。無論專職還是義務消防、警衛隊伍都應制定滅火預案並經常進行消防演練。

6.人員培訓

(1)倉庫工作人員應進行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2)對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人員進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操作。

(3)倉庫的消防人員除了具有壹般消防知識之外,還應進行在危險化學品庫工作的專門培訓,使其熟悉各區域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種類、特性、儲存地點、事故的處理程序及方法。

(二)儲存易燃易爆品的要求

《易燃易爆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17914--1999)作了明確的規定。

其中儲存條件是:

1.建築條件

應符合((GBJ16?2001年版)的要求,庫房耐火等級不低於三級。

2.庫房條件

(1)儲藏易燃易爆商品的庫房,應冬暖夏涼、幹燥、易於通風、密封和避光。

(2)根據各類商品的不同性質、庫房條件、滅火方法等進行嚴格的分區、分類、分庫存放。

①爆炸品宜儲藏於壹級輕頂耐火建築的庫房內。

②低、中閃點液體、壹級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宜儲藏於壹級耐火建築的庫房內。

③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可儲藏於壹、二級耐火建築的庫房內。

④二級易燃固體、高閃點液體可儲藏於耐火等級不低於三級的庫房內。

3.安全條件

(1)商品避免陽光直射,遠離火源、熱源、電源,無產生火花的條件。

(2)除按附錄規定分類儲存外,以下品種應專庫儲藏。

①爆炸品:黑色火藥類、爆炸性化合物分別專庫儲藏。

②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氣體、不燃氣體和分別專庫儲藏。

③易燃液體均可同庫儲藏;但甲醇、乙醇、丙酮等應專庫儲存。

④易燃固體可同庫儲藏;但發孔劑H與酸或酸性物品分別儲藏;硝酸纖維素酯、安全火柴、紅磷及硫化磷、鋁粉等金屬粉類應分別儲藏。

⑤自燃物品:黃磷,烴基金屬化合物,浸動、植物油制品須分別專庫儲藏。

⑥遇濕易燃物品專庫儲藏。

⑦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壹、二級無機氧化劑與壹、二級有機氧化劑必須分別儲藏,但硝酸銨、氯酸鹽類、高錳酸鹽、、過氧化納、等必須分別專庫儲藏。

4.環境衛生條件

(1)庫房周圍無雜草和易燃物。

(2)庫房內經常打掃,地面無漏撒商品,保持地面與貨垛清潔衛生。

5.溫濕度條件表

(三)儲存毒害品的要求

《毒害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17916?1999)作了明確的規定。

其中儲存條件是:

1.庫房條件

(1)庫房結構完整、幹燥、通風良好。機械通風排毒要有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2)庫房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

2.安全條件

(1)倉庫應遠離居民區和水源。

(2)商品避免陽光直射、曝曬,遠離熱源、電源、火源,庫內在固定方便的地方配備與毒害品性質適應的消防器材、報警裝置和急救藥箱。

(3)不同種類毒害品要分開存放,危險程度和滅火方法不同的要分開存放,性質相抵的禁止同庫混存。

(4)劇毒品應專庫貯存或存放在彼此間隔的單間內,執行“五雙”制度(雙人驗收、雙人保管、雙人發貨、雙把鎖、雙本帳),安裝防盜報警裝置。

3.環境衛生條件

庫區和庫房內要經常保持整潔。對散落的毒品、易燃、可燃物品和庫區的雜草及時清除。用過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須放在庫外安全地點,妥善保管或及時處理。更換儲藏毒品品種時,要將庫房清掃幹凈。

4.溫濕度條件

庫區溫度不超過35℃為宜,易揮發的毒品應控制在32℃以下,相對濕度應在85%以下,對於易潮解的毒品應控制在80%以下。

(四)儲存腐蝕性物品的要求

《腐蝕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17915--1999以作了明確的規定。

其中儲存條件是:

1.庫房條件

庫房應是陰涼、幹燥、通風、避光的防火建築。建築材料最好經過防腐蝕處理。

(1)儲藏發煙硝酸、溴素、高氯酸的庫房應是低溫、幹燥通風的壹、二級耐火建築。

(2)溴氫酸、腆氫酸要避光儲藏。

2.貨棚、露天貨場條件

貨棚應陰涼、通風、幹燥,露天貨場應比地面高、幹燥。

3.安全條件

(1)商品避免陽光直射、曝曬,遠離熱源、電源、火源,庫房建築及各種設備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16?2001年版)的規定。

(2)按不同類別、性質、危險程度、滅火方法等分區分類儲藏,性質相抵的禁止同庫儲藏。

4.環境衛生條件

(1)庫房地面、門窗、貨架應經常打掃,保持清潔。

(2)庫區內的雜物、易燃物應及時清理,排水溝保持暢通。

5.溫濕度條件表

(五)廢棄物處置

隨著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和人類文明的進步,人類對賴以生存的環境保護越來越重視。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固體廢物環境汙染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隱患。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公安部門備案。

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15603--1995)對危險化學品廢棄物處理明確了三條規定:

(1)禁止在危險化學品儲存區域內堆積可燃廢棄物品。

(2)泄漏或滲漏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容器應迅速移至安全區域。

(3)按危險化學品特性,用化學的或物理的方法處理廢棄物品,不得任意拋棄,汙染環境。

(六)危險化學品儲存發生火災的主要原因分析

二類壓力容器需要年檢嗎?

是指為了確保壓力容器在檢驗周期內的安全而實施的運行過程中的在線檢查,每年至少壹次。固定式壓力容器的年度檢查可以由使用單位的壓力容器專業人員進行,也可以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持證的壓力容器檢驗人員進行。

第四條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工作包括全面檢驗和耐壓試驗。

(壹)全機檢驗是指壓力容器停機時的檢驗。全面檢驗應當由檢驗機構進行。其檢驗周期為:

1、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的,壹般每6年壹次;

2、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的,壹般3~6年壹次;

3、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其檢驗周期由檢驗機構確定。

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的評定按本規則第五章進行。

(二)耐壓試驗是指壓力容器全面檢驗合格後,所進行的超過最高工作壓力的液壓試驗或者氣壓試驗。每兩次全面檢驗期間內,原則上應當進行壹次耐壓試驗。

當全面檢驗、耐壓試驗和年度檢查在同壹年度進行時,應當依次進行全面檢驗、耐壓試驗和年度檢查,其中全面檢驗已經進行的項目,年度檢查時不再重復進行。

對無法進行或者無法按期進行全面檢驗、耐壓試驗的壓力容器,按照《容規》第138條規定執行。

第五條壓力容器壹般應當於投用滿3年時進行首次全面檢驗。下次的全面檢驗周期,由檢驗機構根據本次全面檢驗結果按照本規則第四條的有關規定確定。

(壹)有以下情況之壹的壓力容器,全面檢驗周期應當適當縮短:

1.介質對壓力容器材料的腐蝕情況不明或者介質對材料的腐蝕速率每年大於

0.25壹,以及設計者所確定的腐蝕數據與實際不符的;2

2.材料表面質量差或者內部有缺陷的;

3.使用條件惡劣或者使用中發現應力腐蝕現象的;

4.使用超過20年,經過技術鑒定或者由檢驗人員確認按正常檢驗周期不能保證安全使用的;

5.停止使用時間超過2年的;

6.改變使用介質並且可能造成腐蝕現象惡化的;

7.設計圖樣註明無法進行耐壓試驗的;

8.檢驗中對其他影響安全的因素有懷疑的;

9.介質為液化石油氣且有應力腐蝕現象的,每年或根據需要進行全面檢驗;

10.采用“亞銨法”造紙工藝,且無防腐措施的蒸球根據需要每年至少進行壹次全面檢驗;

11.球形儲罐(使用標準抗拉強度下限fb≥540MPa材料制造的,投用壹年後應當開罐檢驗);

12.搪玻璃設備。

(二)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的壓力容器符合以下條件之壹時,全面檢驗周期可以適當延長:

1.非金屬襯裏層完好,其檢驗周期最長可以延長至9年;

2.介質對材料腐蝕速率每年低於0.1壹(實測數據)、有可靠的耐腐蝕金屬襯裏(復合鋼板)或者熱噴塗金屬(鋁粉或者不銹鋼粉)塗層,通過1-2次全面檢驗確認腐蝕輕微或者襯裏完好的,其檢驗周期最長可以延長至12年;2

3.裝有觸媒的反應容器以及裝有充填物的大型壓力容器,其檢驗周期根據設計圖樣和實際使用情況由使用單位、設計單位和檢驗機構協商確定,報辦理《使用登記證》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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