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承擔給付責任,用人單位與工傷保險只是合同當事人關系。
二是用人單位繳費往往低於工傷職工的實際工資,差額部分應由用人單位補足。
三是工傷發生後,用人單位在工傷職工的搶救和治療中負有責任,用人單位壹般會墊付醫療費、住院費和生活費。待工傷保險支付後,用人單位應合理扣回墊付費用。如果直接支付給工傷職工(有的將賠償金拿走)造成用人單位追償困難的。
工傷認定後,社保局補償辦法如下:
1、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情況緊急的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2、治療工傷所需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綜上所述,現在各地都有社保經辦機構,直接將工傷賠償金直接支付給工傷職工是不合適的,有違情理和法理。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後,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適當延長申請時限。
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事項,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按照本條例規定享受工傷待遇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