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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藥罪的犯罪形態是什麽?

1.銷售假藥罪的犯罪形態是什麽?生產、銷售假藥罪(《刑法》第141條)屬於生育藥品罪,屬於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罪。根據規定,在構成特征方面:(1)客體:侵權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害了國家藥品管理制度,又侵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健康權。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和診斷人體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體生理功能,規定適應癥、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國家制定了壹系列藥品管理法規,建立了完整的管理體系,以保證藥品質量,提高藥品療效,保障藥品安全。生產和銷售假藥的行為構成了對國家藥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同時也損害了公眾的健康。(2)客觀方面:客觀上講,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違反藥品管理法律法規主要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以及為實施本法而制定的其他法律法規。上述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藥品生產、經營、管理的內容,如藥品成分、藥品標準、藥品生產工藝規程、藥品經營條件、藥品監管等。《刑法》第141條第二款規定:“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的藥品和非藥品。”假藥的生產表現為壹切制造、加工、收集、收繳假藥的活動,銷售假藥是指壹切有償提供假藥的行為。生產、銷售假藥是兩種行為,可以分別實施,也可以同時生產、銷售假藥,同時存在兩種行為。根據法律對本罪的客觀行為規定,只要具備其中壹種行為,就符合本罪的客觀要求。行為人同時具有上述兩種行為的,仍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不實行數罪並罰。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律結果,說明本罪在犯罪形態上屬於危險犯。但是,生產、銷售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屬於加重犯,從重處罰。(3)主體:犯罪主體是個人和單位,表現為假藥的生產者和銷售者。生產者是制造商,加工者、收集者和銷售者是藥品的有償提供者。(4)主觀方面:主觀方面是故意,壹般以營利為目的。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主要表現為故意制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對人體健康的危害,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在銷售領域,必須具備明知是假藥而銷售的心理狀態,不知道是假藥而銷售,不構成銷售假藥罪。二、銷售假藥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麽?生產銷售的假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予以立案:1。含有超標的有毒有害物質;2 .不含標明的有效成分,可能延誤診療的;3.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導致延誤診療的;4.缺乏急救所必需的顯著有效的成分。三、銷售假藥罪如何認定?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中其他犯罪的界限: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應當按照刑法第149條第二款規定的精神定罪處罰。這符合上述法律法規競合的適用原則。(2)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區別:①犯罪對象不同:壹個是假藥,壹個是劣藥。②犯罪形態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為犯罪,而生產、銷售劣藥罪是真實犯罪,即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壹方構成犯罪。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壹般違法行為的界限: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關鍵在於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是否足以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結果。實踐中,對人體健康是否有害的判斷,壹般應取決於對假藥實質內容的事實判斷和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比如說。對假藥的成分、性質和療效進行醫學鑒定,推斷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雖然是假藥,但不壹定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需要具體鑒定。如果毒品本身沒有危害人體健康,當然不能認定構成本罪;如果藥品本身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當然應當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4.銷售假藥罪如何處罰?我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規定,將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第壹款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刑法》第150條的規定,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銷售假藥罪是指違反國家藥品管理規範,銷售假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只要存在銷售假藥的主觀故意,就可以構成銷售假藥罪,根據後果的嚴重程度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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