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按應稅憑證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和憑證張數計算,並按適用稅率或稅額標準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應稅憑證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適用稅率
應納稅額=應稅憑證張數×適用稅率
印花稅根據征稅項目的不同,分為從價計征和從量計征兩種方式。
(1)從價計征時,確定計稅依據。
(2)從價計征時計稅依據的確定。從價計征的其他營業賬簿和權利、執照、許可證等,以應稅數量為計稅依據。p>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
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應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和稅額的確定,按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應納稅額在1角以下的,免征印花稅。應納稅額超過1角的,稅額不足5分的尾數不計,超過5分的,按1角繳納。
第四條 下列憑證免征印花稅:
(壹)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與政府、社會福利單位或者學校的憑證;
(三)經財政部批準免征印花稅的其他憑證。
第五條 印花稅由納稅人按照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壹次性購買並加蓋足額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繳納。
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較多的,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采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方式。
第六條 印花稅票應當粘貼在應稅憑證上,並由納稅人在每枚印花稅票的騎縫處加蓋印章予以註銷或者劃銷。已加蓋的印花稅票不得重復使用。
第七條 應稅憑證應當在開具或者收到時加蓋印花稅票。
第8條 如果同壹文件由兩方或多方簽署,並且每壹方都持有該文件的副本,則每壹方都應在其持有的副本上加蓋全額印花。
第九條 已加蓋印花稅票的憑證,其所載金額修改增加的,應當加蓋補貼印花稅票。
第十條 印花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第十壹條 印花稅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監制。印花稅票的金額以人民幣(RMB)計價。
第十二條 開具、辦理應稅憑證的單位有義務督促納稅人依法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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