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離休幹部和退休職工、因公致殘職工、三期矽肺病人、二級壹等傷殘軍人因病住院,其醫療費、藥費按100%報銷。
2、工齡在 30 年以上的退休職工,其醫療費和藥費可報銷 90%。
3.工齡在 21 年至 30 年以下的退休職工,其醫療和醫藥費用可報銷 85%。
4.工齡在 15 年至 21 年以下的退休員工,其醫療和醫藥費用可報銷 80%。
5.工齡不滿 15 年的退休員工,其醫療和醫藥費用可報銷 75%。
6.退休員工的醫療和藥品費用可報銷 75%。
7、住院床位費報銷60%,無論何種住院方式,均收取住院床位費,醫院不收取的由公司代收。
壹級醫院,標準起付線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部分的90%;二級醫院,標準起付線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部分的90%;三級醫院,標準起付線以上至10000元(含)部分的85%,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部分的90%。退休人員在上述支付標準的基礎上再增加5%。
根據《2023年煙臺地區職工醫保報銷比例調整方案》,煙臺地區職工醫保報銷比例將進行相應調整。該方案旨在提高職工醫療費用報銷比例,確保職工醫療保險權益得到更好的保障。具體調整方案將綜合考慮煙臺地區經濟形勢、醫療服務需求和醫保基金可持續性等因素。通過適度提高報銷比例,減輕職工醫療費用負擔,促進職工身體健康和全面發展。該方案將由相關部門審核並公示,2023年正式實施,以更好地滿足職工醫療保障需求。
綜上所述:住院醫療費用報銷起付標準:壹級醫院300元,二級醫院500元,三級醫院8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線標準降低 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起付線標準每次 100 元。惡性腫瘤患者在壹個醫保年度內多次住院放、化療的,起付線只扣壹次。
法律依據:
《煙臺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第六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7%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本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本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7%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本條中,市人社部門配套政策明確: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其中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部分,按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高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用人單位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費工資之和。靈活就業人員按本人工資的 5.6%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