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辦法》有相應規定:
第十三條 依照本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城鎮居民,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的,停止享受本辦法規定的保險待遇和繳費核定。停保後續保的,按新參保人員享受待遇。
擴展資料:
《昆明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相關法規:
第十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主要用於支付參保居民住院和門診大病及門診搶救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和標準按照雲南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 乙類藥品收費標準:雲南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的乙類藥品費用、診療項目中的檢查治療費、人工器官購置費、壹次性醫用材料費、搶救性使用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以外藥品的費用、個人自負比例按昆明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其余部分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其余部分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起付標準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起付標準相同。特殊人群(城市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中小學、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城市低保對象和重度殘疾兒童、少年,起付標準減半。
第十七條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按不同級別醫療機構確定,壹級(含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二級、三級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分別為75%、60%、50%。城鎮居民連續參保繳費滿兩年後,壹級(含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二級、三級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分別提高到80%、65%、55%。
第十八條 壹個自然年度內,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每人1.6萬元。慢性腎功能衰竭(門診透析治療)、惡性腫瘤(門診放療、化療)、器官移植抗排異治療、系統性紅斑狼瘡、再生障礙性貧血(以下簡稱 "門診大病")患者,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提高到每人2萬元。
第十九條 "門診大病 "門診醫療費用,在壹個自然年度內,按壹次住院費用結算,起付標準統壹為720元。起付標準不參加住院起付標準累加,不減半執行。
百度百科-昆明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