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辦藥品批發企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壹)申辦人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籌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學歷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 2、執業藥師執業證書原件、復印件; 3、擬經營藥品的範圍; 4、擬設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及周邊衛生環境等情況。 (二)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辦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知申辦人向有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 2、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辦人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發給申辦人《補正材料通知書》,壹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事項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辦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發給申辦人《受理通知書》,《受理通知書》中註明的日期為受理日期。 (三)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辦人。不同意籌建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申辦人完成籌建後,向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擬辦企業核準證明文件; 3、擬辦企業組織機構情況; 4、營業場所、倉庫平面布置圖及房屋產權或使用權政明; 5、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聘書‘ 6、擬辦企業質量管理文件及倉儲設施、設備目錄。 (五)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驗收實施標準組織驗收,作出是否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符合條件的,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辦人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1、要求經營二類精神藥品制劑的申請,須寫明申請的理由和依據,要有法人代表簽字並蓋有單位公章;2、申請單位《藥品經營許可證》和《藥品GSP證書》復印件;3、申請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5、擬用來存儲二類精神藥品制劑的倉儲條件說明材料;6、申請單位的藥學技術人員情況;7、申請單位有關二類精神藥品制劑存儲和銷售的管理文件目錄;8、企業所在地的州、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審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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