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的;
(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的;
(三)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的;
(四)出售、運輸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物品,未進行消毒處理的;
(五)生物制品生產單位生產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
釋義本條是關於追究飲用水供水單位、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生產單位、消毒產品生產單位、出售及運輸被病原體汙染物品的單位和個人、生物制品生產單位的行政處罰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規定。
壹、本條中規定的違法情形
(壹)飲用水供水單位的違法情形
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這裏的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主要是指衛生部1985年頒布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中規定的水質標準和20OI年頒布的《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範》中規定的水質衛生要求。《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了生活飲用水的水質標準,包括感官性狀和壹般化學指標、毒理學指標、細菌學指標和放射性指標等。《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範》中規定的水質衛生要求也包括感官性狀和壹般化學指標、毒理學指標、細菌學指標和放射性指標等四項,但具體的水質指標從原來的三十五項增加到了九十六項,並根據各項指標的衛生學意義,將水質指標分為常規檢驗和非常規檢驗兩部分,並對壹些具體限值作了修正。由於違反有關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的飲用水,比如壹些化學指標、放射性指標的不合格,不壹定涉及傳染病的問題,因此本條中規定了“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前提。換言之,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的飲用水供水單位,只有在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情況下,才承擔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責任和刑事責任,否則將依據其他法律、法規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飲用水的範圍比較廣,包括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及深度凈化處理水,本條中的飲用水供水是指集中式供水及自建設施二次供水,不包括深度凈化處理水的供應。
(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生產單位的違法情形
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只有不符合國家的有關衛生標準和規範的,而不是質量等其他標準和規範的,才構成本條中規定的違法情形。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主要有:與飲用水接觸的防護塗料、聯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機合成管材和管件;水質處理器;水處理劑;水箱等等。根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規定,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必須進行衛生安全性評價。與飲用水接觸的防護塗料、水質處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學物質,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後,報衛生部復審,復審合格的產品,由衛生部頒發批準文件。其他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報衛生部備案。這裏的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主要是指國家規定的各種產品相應的衛生標準。對於壹些暫無標準可依的新材料、新化學物質,必須經毒理學試驗驗證後,方可判定為衛生安全合格。
(三)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生產單位的違法情形
消毒產品包括四大類:消毒劑、消毒器械、衛生用品和壹次性使用醫療產品。這四類消毒產品在傳染病防治中都涉及到,但不是所有的消毒產品都是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有的意見認為,在實踐中很難界定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建議將“用於傳染病防治”的限定詞刪去。考慮到消毒產品的使用範圍非常廣泛,而本法僅僅是傳染病防治法,規範的只能是傳染病防治領域中的問題,因此仍然保留了“用於傳染病防治”的限定詞。同樣,本法在法律責任部分也僅僅追究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的生產單位的法律責任,不是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的生產單位,其違法行為依據其他法律追究法律責任。
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生產單位的違法情形是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而不是消毒產品生產單位的其他不符合質量標準的違法情形。所謂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主要是指《消毒管理辦法》、《消毒技術規範》等法律文件中規定的有關規範。標準和規定,比如《消毒技術規範》中對消毒作用水平、殺滅率、滅菌指數等的規定。
(四)出售及運輸被病原體汙染物品的單位的違法行為
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物品,經消毒可以使用的,應當在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進行消毒處理後,方可使用、出售和運輸。構成此項違法情形的需要註意以下幾個問題:第壹,違法行為是“出售和運輸”行為,不包括“使用”行為,由此可以看出本項限制的是流通行為,目的是為了防止傳染病的進壹步擴散。如果是涉及到運輸的個人使用,比如將自用的物品運送到他地,也視為運輸而不是使用。第二,對物品的界定有兩層:壹是疫區中的;二是被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只有同時具備以上兩個條件的,才是本條中所講的物品。這裏的物品不是指所有的物品,壹般是指可以反復使用但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或可能汙染的皮毛、舊衣物及生活用品等。這些皮毛、舊衣物及生活用品等物品可能是染疫動物的皮毛或者是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及病原攜帶者直接使用過或接觸過的舊衣物和生活用品,極易傳播傳染病。第三,違法的原因是沒有對上述物品進行消毒處理。換言之,對於上述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或者可能汙染的物品,如果進行了消毒處理,用化學、物理、生物的方法殺滅或者消除了病原微生物,使上述物品不會傳播傳染病,是允許其出售和運輸的。
(五)生物制品生產單位的違法情形
根據《生物制品管理規定》的規定,生物制品的範圍很廣,包括疫(菌)苗、毒素、類毒素、免疫血清、血液制品、免疫球蛋白、抗原等等,血液制品是生物制品中的壹種。本條第五項中生物制品生產單位的違法情形是指其生產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生物制品生產單位的其他違法情形將依照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的規定,血液制品是指各種人血漿蛋白制品。對於血液制品的國家質量標準主要規定在《中國生物制品規程》第六部分中,包括人胎盤血蛋白制造及檢定規程、人血白蛋白制造及檢定規程、人血丙種球蛋白制造及檢定規程等十種規程中規定的血液制品相應的質量標準。
二、上述單位承擔的行政責任
(壹)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不是壹科行政處罰,而是對正常秩序的恢復,是實施行政處罰前的補救性行政措施。沒收違法所得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將當事人的非法所得強制無償收歸國有或者銷毀的壹種行政處罰。違法所得是指因從事違法行為而獲得的金錢收入。
在修改過程中,有兩個問題有爭議。第壹,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是否與責令限期改正同時進行。有的意見認為,應該給有關單位以自我糾正的機會,不要壹下子就沒收違法所得,在逾期不改正時,再沒收其違法所得。有的意見認為,對於本條列舉的五項內容,特別是第(四)項、第(五)項,影響都是很惡劣的,是不可能給予“改正”機會的。考慮到實踐中不同的單位違法的情形也不同,對於壹些單位的違法行為必須要加大處罰力度,同時行政機關在進行行政處罰時,有壹定的行政裁量權,有些情況下,有關單位的相應所得是否籠統的定為違法所得還可以討論,因此最後表述為“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壹旦有本條所規定的違法情形的,既責令其限期改正,又對有違法所得的,同時沒收違法所得。第二,對於罰款的數額。有的意見認為,對壹些大型企業而言,規定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處罰力度太輕,不能起到打擊違法行為的目的。考慮到本條中涉及的單位情況不同,而且還規定了相應的民事責任,在經濟上可以起到懲戒違法行為人的作用。
(二)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是壹種比較嚴厲的處罰,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實行暫時扣留或者取消原來發給的許可證,以剝奪或者暫時剝奪當事人從事某項生產或經營活動的權利。許可證是行政機關依法向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發放的允許其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文書,其不僅包括名稱是許可證的法律文書,還包括壹些批準文件。
根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國家對供水單位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實行衛生許可制度。集中式供水單位必須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簽發的衛生許可證。生產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產品衛生許可批準文件,取得批準文件後,方可生產和銷售。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也必須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衛生部審查,頒發批準文件。《消毒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消毒劑、消毒器械、衛生用品和壹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的生產企業應當取得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消毒產品的生產。生產消毒劑、消毒器械必須取得衛生部頒發的消毒劑、消毒器械衛生許可批件。《血液制品管理條例》規定,血液制品生產單位必須達到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規定的標準,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合格,取得《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後,方可從事血液制品的生產活動。血液制品生產單位生產國內已經生產的品種,必須依法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產品批準文號;國內尚未生產的品種,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新藥審批的程序和要求申報。根據以上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對於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消毒劑、消毒器械、血液制品,不僅其生產單位需要取得許可,而且產品本身也需要經過審批,因此涉及到兩種許可證。根據不同的情況,對這兩種許可證可以分別暫扣、吊銷或者同時暫扣、吊銷。
三、生活飲用水供水單位和生物制品生產單位承擔的刑事責任
(-)生活飲用水供水單位承擔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下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壹)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在本條中,生活飲用水供水單位可能構成的犯罪就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的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生活飲用水供水單位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第壹,生活飲用水供水單位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供應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的生活飲用水的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甲類傳染病的管理秩序。第二,在客觀方面具備兩個條件:壹是行為要件,即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二是結果要件,即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的嚴重危險。“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屬於刑法上的實害犯,而“引起甲類傳染病有傳播的嚴重危險”,屬於刑法上的危險犯。第三,犯罪主體包括供水單位及其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第四,犯罪主體的主觀方面是過失,盡管行為人對違反國家規定的飲用水衛生標準可能是故意的,但行為人對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嚴重傳播危險的後果的心理狀態是過失。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生活飲用水供水單位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對飲用水供水單位判處罰金,並對供水單位的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後果特別嚴重”是指造成眾多人感染甲類傳染病以及多人死亡等特別嚴重後果的。
(二)生物制品生產單位承擔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壹款規定,非法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二款規定,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壹款規定了非法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第二款規定了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兩個罪名之間的區別在於犯罪主體的不同,前者是未經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無權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個人與單位,後者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單位。顯然,本條中生物制品生產單位生產血液制品是經過批準的,構成的犯罪應該是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
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是壹項責任事故罪,生物制品生產單位生產血液制品的行為構成該項犯罪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第壹,犯罪主體是合法生產血液制品的單位,未經批準的生產單位不構成本罪。本罪是實行“雙罰制”的單位犯罪,不僅追究生產單位的刑事責任,還追究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第二,犯罪的主觀上是過失,不是故意。這裏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遇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後果的主觀心理狀態。第三,犯罪行為是制作血液制品時,未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的行為。例如根據《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血液制品生產單位在原料血漿投料生產前,必須使用有產品批號並經國家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機構逐批檢定合格的體外診斷試劑,對每壹份血漿進行全面復檢。原料血漿復檢不合格的,不得投料生產,並按照規定予以銷毀。血液制品出廠前,必須經過質量檢驗,檢驗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嚴禁出廠。血液制品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包裝、存儲、運輸、經營血液制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本罪是結果犯,上述犯罪行為還必須嚴重到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即使血液制品的使用者感染傳染病或者其他疾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