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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醫師行醫的定義

問題壹:非醫師行醫與非法行醫的區別是什麽?認定標準是什麽?處罰有何差異! 非醫師行醫與非法行醫並不具有區別關系。

非醫師行醫是非法行醫行為的主要表現,嚴重影響了正常的診療秩序,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了巨大威脅,衛生監督機構依照《執業醫師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對凈化診療環境,保護群眾身體健康起到了積極作用。

問題二:什麽是非法行醫?如何定義非法行醫? 行醫有證件的 沒證件就是非法

問題三:非醫師行醫違反執業醫師法哪壹條 第三十九條 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題四:無醫師資格證及執業醫師資格行醫導致什麽樣的後果 朋友,妳仔細核實壹下妳的證件,因為:

1,只有取得醫生資格證,才能申請醫生執業證的,而不可能有執業證沒有資格證

2,如果沒有執業證,那麽出現事故不屬於醫療事故,屬於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3,如果妳有營業執照,和執業證書,法律名義上妳可以行醫,出現事故屬於醫療事故。但這種情況下我不知道妳是如何在沒有資格證下取得。

4,不論哪種情況,出現醫療事故,本人都推拖不了幹系,和患者是無關的,而不論患者知道與否,樓上的回答是主管猜測。

5,當然,醫療事故和非法行醫是兩個不同概念,後者要嚴重的多

問題五:如何界定非法行醫罪! 非法行醫罪是1997年刑法所增設的罪名。就立法本意看,增設非法行醫罪,通過刑事法律規範醫療衛生運行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但由於本罪在犯罪構成體系上的獨特之處,導致了司法認定上的歧義。主要表現在本罪立法上采用了較為概括的立法語言,且到目前為止,尚無相關司法解釋對本罪要件作進壹步的詮釋,加之刑法理論界對於非法行醫罪有關問題的不同理解,以至於在實踐中對立法中規定的“情節嚴重”以及鑒定結論的證據價值兩個基本問題存在較大分歧。

壹、立法中“情節嚴重”與非法行醫導致後果的關系

就非法行醫罪的立法模式而言,該罪的客觀構成屬於情節犯,只有行為人非法行醫的行為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方可認定為構成犯罪。但對於如何界定“情節嚴重”,目前法律或司法解釋尚無明文規定,成為長期以來困擾司法適用的根本問題。理論探討和司法實務中壹般認為行為人具有以下情節之壹的,可認定為“情節嚴重”:1.沒有取得醫生執業資格而長期非法行醫,經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止處罰,屢教不改的;2.因非法行醫延誤病人治療時機,造成就診人員身體受到較大損害,影響惡劣的;3.因使用偽劣藥品坑騙病人,造成壹定後果的;4.非法行醫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5.在非法行醫過程中,調戲、侮辱、猥褻婦女、兒童的;6.醫療條件嚴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的;7.違反有關法律和醫療技術規範,在醫療過程中對就醫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如銷售假藥、劣藥,超劑量使用 *** 品等控制藥品的;8.偽造、塗改、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9.從事危險性較大的醫療行為的。

非法行醫罪是情節犯,而非結果犯,因此行為人只要具備上述情節,即應當認定構成非法行醫罪。刑法中的情節有壹個多層次的復雜系統,按照情節對定罪、量刑和刑罰執行的功能進行劃分,情節可分為無罪情節、定罪情節、量刑情節和行刑情節。從情節是否存在於犯罪實施過程中劃分,有犯罪情節和非犯罪情節兩種。而非犯罪情節又可以再劃分為無罪情節、罪前情節、罪後情節和執行情節四種。顯然,作為構成要件的“情節嚴重”之“情節”,只能是犯罪情節中的定罪情節。而非法行醫行為中所出現的結果,是量刑情節,也即所謂的加重情節,是在構成犯罪的前提之下,影響量刑輕重的情節。法醫學鑒定結論所得出的結論在壹定程度上也是證明量刑情節嚴重與否的壹種印證,對認定罪與非罪沒有決定意義。

二、法醫學鑒定結論在非法行醫罪認定中的證據價值

目前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壹個認識誤區,經常把非法行醫行為與就診人出現的身體損害或者死亡結果之間的直接、必然聯系作為量刑甚至是定罪的依據。鑒於因果關系的復雜性,法醫學鑒定結論在實踐中往往被視為證明非法行醫與損害結果因果關系的關鍵證據。當鑒定結論得出非法行醫行為與結果有直接因果關系時,則認定為構罪;無直接因果關系時,則不認為有加重情節,甚至認定為無罪。那麽,法醫學鑒定結論直接影響定罪量刑是否符合立法本意?當幾份法醫學鑒定結論不同時如何采信?

關於非法行醫者的非法行醫行為與就診人身體損害或者死亡結果的因果關系,筆者認為是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而不僅僅局限於醫學上的必然認定。非法行醫者在接受為患者就診,並實揣就診行為上,可以認定非法行醫者的行為排斥了就診者到其他正規醫療機構就診的選擇。如果非法行醫者沒有相反證據證明患者身體損害或死亡結果由其他原因所致,就應當依法認定其不具備專業醫療知識和設備的非法行醫與損害結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眾所周知,非法行醫中造成患者死亡的原因是復雜多樣的,既有非法行醫行為直接導致患者死亡的,也有非法行醫行為間接或作為原因之壹而造成患者死亡......>>

問題六: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承擔什麽法律責任 違反《執業醫師法》以及《涉嫌非法行醫罪》

《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 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336條的規定,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對於本罪的理解和認定,司法實踐中存在諸多爭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問題七:根據《執業醫師法》,非法行醫應包括哪些方面 《刑法》規定:非法行醫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行醫。而衛生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就比較廣:如《執業醫師法》規定:壹是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者;二是非醫師行醫的個人,亦即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行醫(同刑法之規定)或雖取得醫生執業資格,但未經註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人行醫;三是離開註冊的地點行醫,超出註冊的類別和範圍行醫。

實踐中常因為主體認定上分歧,衛生部門認為應追究非法行醫罪的案件得不到司法機關的支持。個人觀點:取得資格不是行醫的唯壹條件,場所、設備、器械和醫療管理制度都是舉辦醫療機構的重要條件,“非法行醫”應依據《執業醫師法》的規定認定。

2、情節嚴重如何理解。

《刑法》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實踐中常常遇到兩種情況:壹是哪些情況屬情節嚴重,司法解釋不具體;二是損害後果與非法行醫者行醫行為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司法部門認為只有存在因果關系,才能追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衛生部門普遍認為非法行醫類似無照駕駛,不管什麽情況,即使不負全責,也應負主要責任。行醫行為和損害後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很復雜,需要醫學專家根據病歷資料、病人情況(或屍檢結論)才能進行鑒定。但是對非法行醫的鑒定也存在兩個問題:壹是醫學會醫鑒辦只受理醫療事故鑒定申請,非法行醫不屬醫療事故,因此衛生部門無法受理司法部門委托的對非法行醫的責任鑒定(現在司法鑒定所可以受理);二是非法行醫者往往沒有任何病歷資料可查,也沒有屍檢結論,很難給出確切的鑒定結論。

個人觀點:應完善法律,參照“無照駕駛”法規,給非法行醫者量刑。實踐中發現即使有資格的非法行醫者,因害怕被查處,絕大多數不具備場所、設備、器械條件和醫療管理規定;發生醫療糾紛後,即使無法確定因果關系,也肯定存在診斷不確實、治療措施不力、搶救不及時、延誤治療等問題。

3、誰先受理

公安和衛生常因非法行醫案的受理問題互相推諉。公安部門觀點:衛生部門是行醫業務主管部門,處理這些案件業務熟練,應由衛生部門先受理調查,構成非法行醫罪的再移交公安部門。衛生部門觀點:非法行醫罪由《刑法》調整,應由公安部門先受理,特別是造成人員死亡或嚴重傷殘的公安部門應立即受理,需要醫學鑒定可以委托鑒定。

個人觀點:壹是重大非法行醫案應有公安部門受理;二是壹般非法行醫案,當事人先到那個部門報案,就有那個部門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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