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證分類管理目錄(2017版)》(以下簡稱《目錄》),對生產發酵酒精、白酒、啤酒、黃酒、葡萄酒的企業實行重點管理,對生產含發酵工藝或原汁的飲料的企業實行重點管理。《酒和飲料生產技術規範》的適用範圍涵蓋了目錄管理的所有酒和飲料生產企業。同時,考慮到與《目錄》修訂的銜接,標準中還規定了果酒、奶酒等酒類的相關要求。
含發酵工藝或原汁生產的飲料主要有原汁、濃縮汁、發酵汁、發酵乳飲料、發酵植物蛋白飲料。考慮到飲料企業多為多品種經營,甚至在壹條生產線上生產多種產品,同壹企業除上述采用發酵工藝或原汁生產的飲料外,還將生產含乳飲料、植物蛋白飲料、碳酸飲料、瓶裝(罐裝)飲用水、固體飲料、茶飲料等飲料,為便於該類企業申請和發放排汙許可證,標準對各種飲料生產相關內容進行了規定,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申報。
壹、生產和排放環節及汙染因子的確定
酒飲料生產過程中的生產廢水主要包括原料清洗廢水、設備清洗廢水、洗瓶廢水、地面清洗廢水、冷卻水系統排水、制水工藝排水等。此外,發酵酒精蒸餾過程中會產生廢酒糟,白酒發酵過程中會產生黃水,白酒蒸餾過程中會產生底水,黃酒浸泡大米過程中會產生米漿水。酒及飲料制造業廢水的汙染因子根據《啤酒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GB 19821)、《發酵酒精及白酒工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GB 27631)和《廢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確定,主要包括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和總氮。
酒飲料生產過程中排放的廢氣包括汙水綜合處理站產生的惡臭廢氣,酒糟場、果蔬渣場、沼渣場產生的惡臭廢氣,以及發酵酒精、白酒、啤酒原料粉碎和固體飲料幹燥、篩分、包裝過程中產生的顆粒狀廢氣。酒飲料行業廢氣汙染因子根據《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和《惡臭汙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確定,主要包括顆粒物和惡臭濃度。
第二,排汙口的差異化管理
《酒類飲料制造技術規範》將酒類飲料制造業排汙單位廢水排汙口管理類型分為主排汙口和壹般排汙口兩類,以廢水為主排汙口,生活汙水直排口和其他廢水排汙口為壹般排汙口。標準要求在主要排放口控制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允許排放因子為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壹般排放口只允許排放濃度。實行簡化管理的排汙單位廢水排汙口均為總排汙口,廢水汙染物只準排放,不準外排。單獨排入公共汙水處理系統的生活汙水僅表示去向。
本標準中,酒飲料制造業排汙單位的廢氣排放口作為總排放口管理。
三、允許排放量的核算方法
標準給出了水汙染物允許排放量的兩種核算方法,排汙單位分別采用兩種方式計算,嚴格確定;當只能用其中壹種方法計算時,按這種計算方法確定。第壹種根據水汙染物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和產品能力確定;二是以單位產品和產品容量的水汙染物排放限值為依據。
第四,自我監控的要求
標準提出了排汙單位自行制定監測計劃的要求,明確了監測點、監測指標和監測頻率。要求對重點管理的酒飲料企業廢水進行流量、pH值、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自動監測,五日生化需氧量、懸浮物、色度分別按直接排放和間接排放進行季度和半年度監測;壹般排放監測指標有pH值、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五日生化需氧量、懸浮物、色度。要求對直接排放和間接排放分別進行季度和半年監測。簡化管理的酒飲料企業廢水排放口監測指標有流量、pH值、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五日生化需氧量、懸浮物、色度。要求對直接排放和間接排放分別進行季度和半年監測。
廢氣監測方面,發酵酒精、白酒、啤酒的原料粉碎、固體飲料的幹燥、篩分、包裝等過程中的廢氣排氣管監測指標為顆粒物,監測頻率為半年。有生化工藝的廢水處理設施或酒糟堆場、果蔬渣堆場、沼渣堆場的無組織排放監測指標為臭氣濃度,監測頻率為半年。
標準中還明確,標準中未規定的其他監測因子指標,按照HJ 819等標準和規範執行,在《酒飲料制造業排汙單位自我監測技術導則》發布後,以其規定為準。
其他的處理方式都是先確定是不是固體廢物,再申報備案。根據環境影響評價和固體廢物產生情況,申報固體廢物的大致數量、種類和去向(外包處理或貯存)。
其次,聯系具有相應廢棄危險物品經營許可證資質的經營單位,簽訂處置合同。(危險廢物必須由具有危險廢物道路運輸資質的單位運輸和轉運)。
建議危險廢物處理信息也可以根據危險廢物代碼發布到平臺。如果平臺上有很多廢物碼經營許可證資質對應的經營單位信息,固廢處理不是小事,應該處處環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