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量刑和處罰標準
1、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六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二百萬元以上),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單位犯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第1條和第2條的規定處罰。
4、並處罰金的,應當在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判處罰金。
5、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6、其他量刑情節:
(1)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行賄犯罪的事實、情節,可能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認定為“犯罪較輕”。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主動交待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線索的;主動交待的犯罪線索不屬於重大案件的線索,但該線索對於重大案件偵破有重要作用的;主動交待行賄事實,對於重大案件的證據收集有重要作用的;主動交待行賄事實,對於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贓有重要作用的。
(2)多次行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行賄數額處罰;
(3)行賄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與行賄犯罪實行數罪並罰。
(4)行賄人被追訴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4)行賄人揭發受賄人與其行賄無關的其他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條關於立功的規定,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實施行賄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壹般不適用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向三人以上行賄的;因行賄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行賄的;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其他不適用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即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6)行賄犯罪取得的不正當財產性利益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追繳、責令退賠或者返還被害人。因行賄犯罪取得財產性利益以外的經營資格、資質或者職務晉升等其他不正當利益,建議有關部門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依據《刑法》的規定,向他人支付回扣達到壹定
法律依據:《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