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刊登、播發署名文章形式發布廣告,應有廣告標記或聲明其為廣告。第十條 新聞媒體機構發布公眾參與的咨詢活動、知識問答等形式的廣告,不得指使他人以消費者和用戶身份進行欺騙、誤導宣傳。
前款規定的廣告,涉及藥品、醫療器械、保健用品宣傳的,不得對參與者作出病情診斷結論,或者建議病情不明者使用其推銷的藥品或醫療器械。第十壹條 新聞媒體廣告使用數據,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數據應當標明出處;
(二)應當標明影響數據對比性、有效性的限定條件;
(三)非國務院職能部門發布或認可的數據,不得作為廣告中的區域、全國或國際排位依據;
(四)省級以下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發布或認可的數據,不得作為廣告中地區排位的依據。第十二條 新聞媒體廣告中涉及商品或服務價格的,應當完善地與價格相關的交易事項。未予說明的,該價格應為消費者和用戶無需承擔額外的價款或費用,即能獲取具備通常使用功能的商品或通常項目服務的價格。第十三條 非馳名商標,非國務院有關職能部門授予的名牌稱號,不得在廣告中宣稱為國際或中國名牌。
非著名商標、非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授權的職能部門授予的地方名牌稱號,不得在廣告中宣稱為地方名牌。
新聞媒體廣告不得含有未經國家認可的國際獲獎信息。第十四條 禁止在廣告中設定解釋權。第十五條 推銷設備、技術、種子、種苗、種畜、種禽和種獸的廣告,不得含有分析、預測利用該設備、技術、種子、種苗、種畜、種禽和種獸所生產的產品市場供求情況和經濟效果的內容。
前款規定的廣告中表明產品回收的,應明確回收的期限、價格、數量、產品質量要求等內容。第十六條 房地產廣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不得含有風水、占蔔等封建迷信內容;
(二)售房廣告,應當標明預售、銷售許可批準機關及文號;
(三)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位置,應以該項目所在地到達某壹具體參照物的現有交通幹道的實際距離表示;
(四)建設項目涉及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及市政設施,如在規劃或建設中,應當註明;
(五)建設項目涉及環境綠化內容的,應當與規劃設計或實際施工相壹致;
(六)使用建築設計模型照片或效果圖的,應當註明;
(七)凡標明起點價格的,應同時標明最高價格。第十七條 禁止發布下列廣告:
(壹)煙草廣告;
(二)恐怖、聳人聽聞等驚擾公眾的廣告;
(三)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廣告;
(四)有違社會公德和良好風尚的廣告;
(五)法律、法規禁止發布的其他廣告。第三章 廣告經營第十八條 新聞媒體機構從事廣告經營活動,必須依法辦理廣告經營登記,並領取《廣告經營許可證》,其廣告業務應當由其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辦理。第十九條 取得《廣告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專門的廣告經營機構;
(二)有與廣告經營相適應的資金、專業技術人員、設備和場地;
(三)有專職或兼職的財務人員;
(四)有取得《廣告審查員證》的廣告審查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