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
第四十壹條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國家免疫規劃;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種類,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成立國家免疫規劃專家咨詢委員會,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建立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種類動態調整機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實施國家免疫規劃時,根據本行政區域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增加免疫規劃疫苗種類,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備案並公布。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並公布預防接種規範,加強預防接種的規範化管理。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並公布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免疫程序和非免疫規劃疫苗的使用指導原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預防接種方案,並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開展與預防接種有關的宣傳、培訓、技術指導、監測、評估、流行病學調查、應急處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