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加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標準為: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壹百以下。投訴時,應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和拖欠工資的相關證據。
2、以未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為由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解除勞動關系、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如果還想維持勞動關系,可以只要求支付工資。
申請勞動仲裁時,應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2份);證據清單及相應的證據材料(2份),主要包括勞動合同、工資銀行對賬單;身份證復印件(1份)。
3、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法律依據: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工資應至少每月支付壹次,在實行周、日或小時工資制的情況下,工資可按周、日或小時支付。
《雇傭合同法》
第 38 條 雇主在下列情況下可以終止雇傭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5)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除外;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壹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