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偏方大全网 - 藥品查詢 - 魏巍和李谷壹的官司是怎麽回事?

魏巍和李谷壹的官司是怎麽回事?

這場名譽官司的導火索是壹年多前點燃的。

199165438+10月16日,《南洋升平周刊》頭版刊登了其記者唐的采訪文章,題為《有人說她得了很可怕的病,有人幹脆說她自殺了,輿論眾說紛紜。著名歌手魏巍在接受本報電話采訪時告訴了我們原因。用韋唯的話來說,文章“沈痛地表達了她從來不想和外人說話的委屈”:在1、1990亞運會期間的壹場演出中,十年前因壹首《鄉愁》而出名的內地某樂隊領隊,毫無想法卻明顯居心叵測地抓起話筒,憤怒地向在場所有人宣布了壹個大膽的謠言:韋唯得了艾滋病。輿論嘩然;2.薇薇工資已被無故停發壹年;3.作為國家壹級演員,韋唯正常的醫藥費是不允許這個領導報銷的;4.文化部給劇團的三個演員分了三套房子,裏面明確指示給韋唯壹套。實際結果,不僅魏跟魏,而且三套房子全部上了領導的個人賬戶;5.幾家國外電視臺通過文化部邀請魏巍演出,各方都通過時,卻被領導無理拒絕;6、領導對魏巍說,妳走吧,離開這裏,我們可能好相處,但走的路“特別”。她想讓薇薇離開,壹是出國,二是辭職。如果要轉,請拿65438+萬元;7.記者的壹個同事曾經得到領導明確的信息:我就是要懲罰魏巍!發生了什麽事?“* * *制作黨”想要整個人都不容易...

文章發表後,《聲屏周刊》將該報發給與之有聯系的200多家地方報紙,並在文章旁標註“請轉載”字樣。到1991年5月,全國各省市數十家報紙相繼轉載。

李谷壹請了律師打官司。

《唐雯》的出版在社會上引起了軒然大波。文章發表後,李谷壹陸續接到質疑和質問的電話和信件。更有謾罵侮辱的。為了平息風波,還自己壹個清白,李谷壹在北京召開了有40多家新聞單位參加的新聞發布會。接著,李谷壹聘請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於6月1992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唐及《升平周刊》侵犯其名譽權。

魏巍多變的訴訟地位

在這種情況下,魏巍是壹個關鍵人物。因為文章是用薇薇的口吻寫的,而且在發表之前,經過薇薇兩次審閱,內容都是薇薇的親身經歷。因此,如何確認韋唯在本案中的訴訟地位,成為本案的壹大難題:證人,第三人,還是* * *共同被告?作為證人,那個案子的成敗和魏巍關系不大;如果妳是第三者,對薇薇就不好了。如果壹方敗訴,魏巍就得跟著敗訴。薇薇作為被告,敗訴後將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似乎還沒有報案人承擔法律責任的先例。或許正是這個原因,李谷壹在起訴書中沒有將魏巍列為共同被告。但南陽中院經過調查取證,於6月3日1992決定追加魏偉為共同被告。

薇薇訴訟地位的變化,表明法院認為薇薇在整個糾紛過程中承擔壹定責任,並可能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而且薇薇的身份從證人變成被告,會讓被告失去壹個至關重要的證人,也讓薇薇在法庭上陳述的客觀性和真實性大打折扣。這顯然對被告唐和《聲屏周刊》不利。

但戲劇性的是,開庭前夕,法院突然決定正式撤銷韋唯的追加被告身份,並稱“依據不足”。

就這樣,魏巍終於沒有走上被告席。但這是否意味著本案原被告和被告的訴訟命運出現了轉機?這仍然是壹個謎。

困惑之余,法院終於開庭審理了此案。

7月8日,1992,南陽中院決定開庭審理此案。

在此之前,法院在北京對本案進行了調解。開庭前夕,法院在鄭州對這起案件進行了部分調解。但由於雙方分歧較大,調解根本無法達成壹致。

令人意外的是,就在數百名記者聚集在宛城采訪李谷壹名譽權案庭審的時候,法院突然貼出通知,延期審理此案。原因是據說法院準備第三次調解此案。

兩天後。1992 7月10日,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開庭審理的決定。

早上7點剛過,法院門口就擠滿了前來旁聽的人。新落成的審判室是壹棟四層建築,面積超過2500平方米。正門上方,高高懸掛著壹個耀眼的國徽。四根粗大的黑色大理石柱子給人以尊嚴。莊嚴感似乎表明了法律的神聖。

早上八點半,身著寶藍色禮服的李谷壹在丈夫肖卓能的陪同下,走向法庭。被告人唐,聲屏周刊法定代表人,代理律師龔莎、李大進、竇柏林、等也到庭就座。

開庭前壹天,李谷壹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她害怕上法庭,這會影響她的第壹次和第二次人生。她始終認為唐的文章從頭到尾都是不真實的,這就是她打官司的原因。如果唐說的基本屬實,但細節有問題,她也不會起訴。在談到魏巍的時候,李谷壹說她不明白魏巍為什麽要做這麽難的演講。最後,李谷壹還對記者表示,如果她真的錯了或者錯了,她願意向全國人民道歉。

在此之前,唐還自信地對記者說:“我想我能打贏這場官司!但最後的結果不是我能決定的。”

原告的指控和被告的答辯

審判長宣布法庭紀律後,原告按照法定程序宣讀起訴書。

李谷壹在起訴書中指出,原告使用捏造或者歪曲的方法,對其名譽造成嚴重損害。這是文革以來娛樂圈最大的事件,是四人幫暴政的重演。她要求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18000元。而且賠償金額還不包括這次專程去南陽參加訴訟的費用,因為這筆賬現在還不能算。

針對李谷壹的指控,被告人唐辯稱,由於社會上關於韋唯的流傳很多,作為壹名年輕演員,澄清事實是記者的責任,所以在報社領導同意的情況下,對韋唯進行了電話采訪。文章寫好後,兩次發給魏巍審閱,內容均來源正確。

主編在回信中認為,唐撰寫的《人物訪談》壹文,其基本內容是真實的。這篇文章在社會上起到了扶正氣、抑惡揚善的作用,使關於韋唯的謠言煙消雲散,使韋唯重返舞臺。並指控李谷壹利用職務和身份,召開新聞發布會,向被告施壓,致使聲屏周刊在政治上、經濟上遭受重大損失。

接著,關於唐文章中李谷壹的內容,法院逐壹調查了李谷壹宣稱韋唯有艾滋病,以及對韋唯在工資、住房、醫藥費報銷、出國演出等問題上的批評。

上午11時,審判長宣布休庭。

魏巍出庭作證。

下午3點,法庭繼續審理。

留著長辮子、衣著樸素的著名歌手魏巍被傳喚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首先,審判長向魏巍提問。

審判長:“薇薇,妳提供的內容和文章壹致嗎?”

魏巍:“我當時確實給報社提供了這些問題,應該說是壹致的。”

審判長:“有沒有不準確的地方?”

魏巍:“李谷壹說我得了艾滋病是在壹次彩排,不是在壹次演出。”

審判長:“房子怎麽了?”

魏巍:“我們去嶗山慰問演出的時候,我們幾個演員向文化部領導要住房,領導同意批給我們。我回北京後,打了個報告,聽說部裏批了幾間房,包括我的房子。我向李谷壹要我新房的鑰匙,她拒絕了。我得到確切消息,李谷壹分了三套房子。”

審判長:“工資問題?”

薇薇:“1990年6月,我和李谷壹談話的時候,她說停發我工資。我很驚訝。李谷壹說,這是壹種很好的管理方式。我想4、5月份發工資,但是從4月份開始就停了,壹直停到現在。”

對於韋唯的證詞,李谷壹當庭提出異議:“韋唯的證詞完全不真實!”

魏巍也不肯讓步:“我的證詞完全屬實,我的親身經歷就是證據!”

接著,原告代理律師向魏偉提出了壹系列問題。

下午5點,薇薇作證。

李谷壹說過薇薇有艾滋病嗎?

1992七月11。經過壹天的調查,法庭進入辯論階段。

因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唐的文章內容是否屬實,而的主要內容則與李谷壹是否在公開場合傳播韋唯的艾滋病有關。於是,原、被告首先就這個問題展開了壹場“拉鋸戰”。

原告代理人認為,1990亞運會期間,中國輕音樂團將演出三場,時間為9月25日晚至27日,地點為1990中山公園音樂廳。參與者和個別觀眾證實,李谷壹在三場演出中從未搶過話筒宣布韋唯有艾滋病。在法庭上,魏巍也承認自己是在進行亞運會表演的彩排,並不是在表演過程中。而且有證據表明,李谷壹當時只是以詢問的語氣問她,是出於對薇薇的關心,並不像被告所寫的那樣“我不知道自己在想什麽,但我明顯搶過了話筒,憤怒地向在場的所有人宣布了壹個大膽的謠言:薇薇有艾滋病。”

對此,被告代理人持完全相反的觀點,並列舉了壹系列證據證明李谷壹確實在公開場合散布韋唯有艾滋病的謠言。

1,證人魏巍在回應法庭詢問時說:“1990 9月24日彩排時,李谷壹在臺下拿著話筒,我上臺時拿著話筒。我有抓頭的習慣。這時候團長拿著話筒說,‘妳撓什麽撓?如果妳的艾滋病落下並傳染給他人,妳該怎麽辦?我聽了之後很不舒服,也沒說什麽。我唱了壹小段節後,拿著話筒說:‘妳說什麽呢?‘人家跟我說過,是妳們兩個說的(指李谷壹夫婦)。’我壹說,她就更厲害了,說:‘誰說的?誰說的?我說,‘反正有人說。"'

2.第三卷,第P178頁。證人陳玉生證言:“1990年7月,我被調到亞組委文化展覽部,在表演部工作。......9月24日下午,韋唯右手拿著話筒上臺。當她從出口門走到上層門時,左手撓了撓頭。這時,李谷壹拿著無線話筒喊道,‘薇薇,別撓了,別把艾滋掉在臺上,傳染我們組的人。’這時,魏巍拿著話筒說:‘我告訴妳,李谷壹,外面說我得了艾滋病,都是謠言。李谷壹說,‘誰說的?魏巍說,‘三四個人告訴我的。"'

3.第三卷P96。輕音樂組隊長證明:“魏巍在臺上撓頭,李說‘不要壹直撓頭。外面的人都說妳有艾滋病。“然後薇薇說,‘我知道妳在外面說我得了艾滋病。’李說:“誰說的?”?大聲說出來,直面它。"'

4.原告自己也承認說過這話。在1992年5月20日對李谷壹的法庭調查筆錄中,李說:“韋唯在唱完第壹首歌後(樂隊找譜時)用手撓頭。這時我在臺下,我拿著話筒對薇薇說:‘薇薇,別撓了,妳現在身體狀況怎麽樣?據說妳得了這個病,那個病。註意壹下。還有人說妳得了艾滋病。"'

以上***18人,包括李谷壹本人(包括原告提供的8名證人)都證明了壹個最基本的事實:原告李谷壹確實在公開場合說過薇薇有艾滋病。

但原告李谷壹說:“我這樣問薇薇,是因為關心她。”

所謂不準確,就是原告的話不是在亞運會的演出中,而是在亞運會的彩排中。關於這壹點,作者唐已在《鐘聲激越》中加以糾正。

關於韋唯在國外的表現

原告代理人指出,在整個調查過程中,沒有證據顯示“幾家外國電視臺通過文化部邀請魏巍出國”。當然,應該說不存在“各方面都通過的情況下被這個領導無理拒絕”的問題。事實上,從1990年9月到10年9月,中國國際文化交流中心旗下的壹家唱片公司出面借魏巍去愛爾蘭演出。因此,輕音樂團領導在5438年6月+10月上旬專門研究,同意魏巍出國,但部分責任和技術問題必須由派出單位承擔或解決。該團向部裏作了報告,請求批準魏偉出國。這期間,李谷壹壹直在忙著讓團裏的人事部門催部,但由於壹些客觀原因,魏偉這次沒能出國。從現有證據來看,李谷壹對韋唯出國持肯定態度,不存在“無理拒絕”的問題。

在這方面,被告的代理人仍然認為唐雯的報告是真實的。

(1)第四冊P43頁載有中國國際文化交流中心(90)文112號給文化部的《關於組織魏巍等三人交流團出訪歐美五國的請示》。

(2)第四卷P45有中國駐英國、聯邦德國、愛爾蘭、休斯敦、法國五國大使館文化處同意魏巍來訪的意見。

(3)第四冊P53-63,載有文化交流中心提供的關於魏巍等三人來訪的檔案材料。

(4)證人李潔華、證明等材料證實,對於此事,交流中心先告知文化部藝術局局長,是打電話給李谷壹,經李同意後,中心邀請了輕音樂集團,集團做了正式研究,同意了。

(5)人事主任田玉峰、黨支部原書記褚鶴祥、美術主任劉秉義,證明曾與王建國、李谷壹等人討論過魏巍出國事宜,最後意見是“同意魏巍出國”。

⑥藝術局外事辦負責此事的馮樹龍證明,如果代表團明確同意魏巍出國,那麽我們根據代表團的意見辦理政審手續,報外事局。"

大量事實證明,魏巍出國各方面都是經過批準的。那麽,是不是被李谷壹無理拒絕了?以下事實可以說明:

(1)19910 10 15李谷壹以輕音樂集團的名義向文化部藝術局發出了關於借調我團魏巍出國的請示。”李在請示中寫道...這件事讓我們很尷尬,...我們並不擔心薇薇目前的精神和身體狀況。”報告還專門描述了魏巍思想的惡劣表現。自始至終,報道都沒有註明“集團同意魏巍出國”。這是壹篇不贊成魏巍出國的報道。

②第3卷P8頁。1992年5月19李傑華證明:“...李谷壹隱瞞了未將劇團確定的情況上報藝術局的事實。該局領導認為,輕音樂團對韋唯外出態度不明。李谷壹有責任。”

③第三卷P18。1992年5月29日馬文廣證明樂團支部大會同意魏巍出國。李谷壹向藝術局的個人報告並不能證明他同意魏巍出國。這篇報道是李谷壹以個人名義(註:是蓋了團章)寫給藝術局的。大會通過的“同意魏巍出國”的決定,沒有上報藝術局。傑華老師明確指出她這樣做是錯的。"

④第4卷,第74頁。6月6日1992,音像出版社副社長、海外團隊負責人蔣玲證明:“當時薇薇跟我說李谷壹可能有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我出面和李谷壹談判,李谷壹提了三點建議:第壹,韋唯表現不好;二是薇薇身體不好;第三,交易中心支付部分停車費。”

唐雯說,李谷壹不是“被壹個人無理拒絕”嗎?

魏巍的住房分配問題

原告代理人指出,根據文化部房管司的確認,1990年1月下旬,文化部將5間房屋借給輕音樂劇團使用。地點是北京的西壩河。這五套房子的經銷權屬於輕音樂集團。其中兩個是臨時辦公室,另外三個分配給三位女演員,魏巍,鞠敬偉和黃卓。不知道什麽原因,薇薇對分配的住房不滿意,拒絕在房屋協議上簽字,所以沒有搬進去。不過,到目前為止,這套房子還是留給薇薇的。文化部房地產司證實:“西壩河3號樓是北京房地產開發總公司的商品房。文化部和財政部在事先與房地產總公司辦理相關合同手續時,我們在辦理輕音樂團的五套房子時,是以李谷壹團長的名義簽訂的臨時協議,是為了單位領導承擔應有的權利和義務,與李谷壹同誌的賬戶沒有任何牽連。”該部門還證明,“文化部從未幹預所屬劇團的住房分配方案,中輕歌舞團的住房問題由劇團決定。”結果暴露出三個問題:第壹,不是李谷壹不給魏薇住房,而是她不知何故沒有辦理居住手續;第二,文化部從來沒有“明確指示”給魏偉分配壹套住房,住房分配由團裏自己決定;第三,並不是“三套房子都登記在領導的個人賬戶上”,而是文化部相關部門以李谷壹的名義辦理了房屋權屬的相關手續。是履行法定代表人的義務,是壹種簽字保證,而李家義的個人賬戶“什麽都沒有”。

被告代理人認為,唐雯關於魏巍住房問題內容的基本事實是存在的,依據如下:1,1。1992年5月22日,魏巍在回答法庭詢問時說:“...文化部XX部長指示房子給我們三個人,這是我後來和藝術局領導談話時得知的(藝術局領導給財務策劃部打電話時聽到的)。高部長打電話給我要給我壹套。李谷壹跟我說他有我的辦法,卻不給我住的地方。我問了李谷壹很多次,李說:‘等等,等等,妳不是要出國嗎?’妳有很多問題。‘以後再說吧。’"法院問薇薇:"妳辦了住房手續嗎?”薇薇回答,“沒有,她不理我。她沒有給我。她說,‘妳不是要出國嗎?等妳出國了再說吧。我總是被拒絕。"

2.文化部財政計劃司甄司長。藝術局黨組辦公室白主任證明上述韋偉的證言屬實。甄主任說:“兩年前,我從西壩河給了他們幾套房子。當時我口頭上跟李谷壹說要考慮幾個演員(魏巍、黃卓、鞠敬偉)。分房子的時候,財務部門沒話說戴帽子。我們不知道小組是如何劃分的。後來房產處反映:‘李谷壹反映薇薇要出國了,房子先不給她。"'

3.從房管部門壹套關於三套房子分配的檔案材料來看,這三套房子確實記錄在李谷壹的名下。

“無故克扣薇薇工資”

關於唐雯稱魏巍工資被無故克扣壹事,原告代理人指出:

1989 65438+2月27日,文化部批準魏巍自費赴瑞士訪友的申請。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文化部的回函確實責成中輕歌舞團為韋唯“停發假期工資”(見文化部[89]326號函)。因為壹些不為人知的原因,魏偉沒能出國,但他從來沒有在群裏請假。已經和單位失去聯系快壹年了。根據文化部、北京市和團中央的規章制度,中輕歌舞團可以停發工資或者按曠工論,所以停發工資給薇薇。但這是10個月(截至唐雯出版之日),而不是壹年。

被告代理人認為,李谷壹的做法仍有不當。

2月27日1,1989 1989文化部官方回復(藝術家字(89)第326號)稱:“允許妳代表團韋唯應戴安娜女士邀請,在瑞士自費訪友三個月,假期期間停發工資……”。但李谷壹並沒有在三個月的假期裏扣韋唯的工資(實際上並沒有離團),而是扣了韋唯在出國期間以外的10個月的工資。

2.有據可查,韋唯在扣工資期間(4月1990至4月1991 1)基本都在團委工作。因此,李谷壹克扣工資不合理。原告稱:1990,全團訂了88場演出,薇薇只參加了8場,所以薇薇的工資應該扣除。在我們看來,這個理由也不能成立:①韋唯不壹定要參加每壹場演出;在薇薇有很多集團外的公益活動,就像名醫的工作時間和普通醫生不壹樣;(3)輕音樂團體管理混亂,無章可循。第三卷P50,1992年5月26日,法院辦案人員問田玉鳳:“上述克扣工資的做法中是否有明文規定?”田答道:“我團管理混亂,沒有成文的制度。我們自費出國。團長同意後,凡是出國的,我們就停發工資。”

法庭上的最後陳述

雙方代理人互相遷怒,互不相讓。上午的辯論壹直持續到下午壹點多,審判長宣布休庭。

原告李谷壹在下午的第二次辯論中哽咽,被告唐情緒異常激動。雙方律師繼續第二輪和第三輪辯論。在公眾席上,成千上萬的聽眾情不自禁地為雙方壹次又壹次精彩的辯論鼓掌。

辯論結束後,雙方進行最後陳述。

“我相信法院會公正處理。”李谷壹說。

被告人唐的最後陳述令人動情,許多旁聽者流下了眼淚。他在聲明中說:“我原本想通過報道讓做錯事的人對此感到內疚,但我錯了。原告不僅沒有這樣做,反而更加肆無忌憚、更加廣泛地加大對受害者的破壞,更加廣泛地散布謠言。看來,美好的願望和美好的結果可能是不壹致的。”

《聲屏周刊》總編輯王根禮在最後陳述中表示:希望審判長理解,唐雯個別細節與事實有出入,這是對記者的客觀限制。

庭審接近尾聲時,審判長問原告李谷壹是否願意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李谷壹說:“對不起,不要放棄。”審判長問原告是否願意接受法庭調解。李谷壹說:“因為被告表現不好,所以不同意調解。”

夜幕降臨,審判長再次宣布休庭。

李谷壹哭了。

1992七月12。今日,李谷壹名譽權案壹審結果將見分曉。壹大早,數千名觀眾聚集在法庭外。

直到上午9點半,法院才重新開庭。雙方都坐在各自的位置上,焦急地等待著法庭的判決。

首席法官宣讀了判決。判決書很長,大致意思是在亞運會的表演中,李谷壹沒有說韋唯有艾滋病。至於唐雯的其他內容,法院認為基本不準確。

基於上述認定,審判長宣布:“本院認為被告報道的基本內容失實,損害了原告李谷壹的名譽並造成了後果,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原告的訴訟請求有理,應予支持”,認定本案中,聲屏周刊承擔主要責任,唐“聽信壹面之詞”,也有壹定責任。認為原告李谷壹要求被告賠償損失654.38+0.6萬元並支付3000元作為慰問金,超出必要合理數額的部分不予支持。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法院判決如下:

“壹、本院判令被告《聲屏周刊》及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李家義的名譽權;二、被告《聲屏周刊》及唐在《聲屏周刊》頭版顯著位置發表文章向李谷壹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發表的文章內容必須經我院批準;三、被告《聲屏周刊》賠償原告2000元,被告唐賠償原告500元;四、被告《聲屏周刊》支付原告慰問金400元,被告唐支付原告慰問金10O元。案件受理費70元由兩被告負擔。”

聽到判決後,李谷壹激動地哭了起來,而兩個被告則壹臉冰冷。公眾席上沒有出現預期的掌聲,這與兩天前庭審時的熱烈場面極不協調。

雖然他拒絕接受,但他沒有上訴

“這場官司仍然只是壹個逗號,而不是句號。判決並沒有給我帶來喜悅,我的心情是沈重的。我來南陽打官司是冒著風險的。因為我的身份和地位,很容易讓人聯想到‘大原告小被告’。如果我贏了,我會被認為有背景。如果我輸了,我會被認為是活該。”

聽得出來李谷壹的語氣是悲傷的。

“這個官司我已經花了兩萬多,因為我很珍惜藝人的形象和名譽,這比錢還珍貴。如果終審維持壹審判決,我將把我的3000元捐給南陽的‘希望工程’。”

被告唐和《聲屏周刊》自然不服法院判決,但他們表示這壹結果早在意料之中。他們將向河南省高級法院上訴。王根禮還表示,如果二審維持原判,他將向檢察院提出抗訴。

被告代理人李大進認為,壹審判決不公,是“對其攻擊比其余部分少壹點”。比如關於艾滋病的傳言,已經被很多人的證詞證實了。雖然“亞運表演”與“彩排”有很大不同,但原告已經構成事實並造成後果,這壹點不容否認。怎麽才能徹底抹去?離開南陽時,李律師只說了這麽壹句耐人尋味的話:“我再也不去南陽打官司了!”"

被告唐的另壹位律師竇柏林似乎也有同感:“這個案子結束後,我的律師生涯也就結束了。”

引起海內外轟動的著名歌手李谷壹名譽權案,最終的結局似乎無法預料。令人意外的是,雖然被告對法院的判決表示不服,但他們權衡再三,最終未能在法定期限內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其中的原因頗耐人尋味。

  • 上一篇:醫學科普動畫
  • 下一篇:甘肅省省級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
  • copyright 2024偏方大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