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郵寄,食鹽不屬於禁止寄遞物品。
依據《禁止寄遞物品指導目錄》
壹、槍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彈藥
1.槍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如手槍、步槍、沖鋒槍、防暴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註射槍、鋼珠槍、催淚槍等。
2.彈藥(含仿制品):如子彈、炸彈、手榴彈、火箭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霧)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地雷、手雷、炮彈、火藥等。
二、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如匕首、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等。
2.其他:如弩、催淚器、催淚槍、電擊器等。
三、爆炸物品
1.爆破器材:如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爆破劑等。
2.煙花爆竹:如煙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彩藥彈等煙花爆竹及黑火藥、煙火藥、發令紙、引火線等。
3.其他:如推進劑、發射藥、硝化棉、電點火頭等。
四、壓縮和液化氣體及其容器
1.易燃氣體:如氫氣、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乙烯、丙烯、乙炔、打火機等。
2.有毒氣體:如壹氧化碳、壹氧化氮、氯氣等。
3.易爆或者窒息、助燃氣體:如壓縮氧氣、氮氣、氦氣、氖氣、氣霧劑等。
五、易燃液體
如汽油、柴油、煤油、桐油、丙酮、乙醚、油漆、生漆、苯、酒精、松香油等。
六、易燃固體、自燃物質、遇水易燃物質
1.易燃固體:如紅磷、硫磺、鋁粉、閃光粉、固體酒精、火柴、活性炭等。
2.自燃物質:如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鈦粉等。
3.遇水易燃物質:如金屬鈉、鉀、鋰、鋅粉、鎂粉、碳化鈣(電石)、氰化鈉、氰化鉀等。
七、氧化劑和過氧化物
如高錳酸鹽、高氯酸鹽、氧化氫、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氯酸鹽、溴酸鹽、硝酸鹽、雙氧水等。
八、毒性物質
如砷、砒霜、汞化物、鉈化物、氰化物、硒粉、苯酚、汞、劇毒農藥等。
九、生化制品、傳染性、感染性物質
如病菌、炭疽、寄生蟲、排泄物、醫療廢棄物、屍骨、動物器官、肢體、未經硝制的獸皮、未經藥制的獸骨等。
十、放射性物質
如鈾、鈷、鐳、鈈等。
十壹、腐蝕性物質
如硫酸、硝酸、鹽酸、蓄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
十二、毒品及吸毒工具、非正當用途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非正當用途的易制毒化學品
1.毒品、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如鴉片(包括罌粟殼、花、苞、葉)、嗎啡、海洛因、可卡因、大麻、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甲卡西酮、苯丙胺、安鈉咖等。
2.易制毒化學品:如胡椒醛、黃樟素、黃樟油、麻黃素、偽麻黃素、羥亞胺、鄰酮、苯乙酸、溴代苯丙酮、醋酸酐、甲苯、丙酮等。
3.吸毒工具:如冰壺等。
十三、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傳品
如含有反動、煽動民族仇恨、破壞國家統壹、破壞社會穩定、宣揚邪教、宗教極端思想、淫穢等內容的圖書、刊物、圖片、照片、音像制品等。
十四、間諜專用器材
如暗藏式竊聽器材、竊照器材、突發式收發報機、壹次性密碼本、密寫工具、用於獲取情報的電子監聽和截收器材等。
十五、非法偽造物品
如偽造或者變造的貨幣、證件、公章等。
十六、侵犯知識產權和假冒偽劣物品
1.侵犯知識產權:如侵犯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的圖書、音像制品等。
2.假冒偽劣:如假冒偽劣的食品、藥品、兒童用品、電子產品、化妝品、紡織品等。
十七、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如象牙、虎骨、犀牛角及其制品等。
十八、禁止進出境物品
如有礙人畜健康的、來自疫區的以及其他能傳播疾病的食品、藥品或者其他物品;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及其他物品。
十九、其他物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目錄》《中華人民***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載明的物品和《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載明的第壹、二類病原微生物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禁止寄遞的其他物品。
擴展資料
《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禁止寄遞物品(以下簡稱禁寄物品),主要包括:
(壹)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各類物品;
(二)危及寄遞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類物品;
(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禁止寄遞的其他物品。
具體禁寄物品詳見附錄《禁止寄遞物品指導目錄》。
第十壹條 寄遞企業完成收寄後發現禁寄物品或者疑似禁寄物品的,應當停止發運,立即報告事發地郵政管理部門,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壹)發現各類槍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彈藥、管制器具等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二)發現各類毒品、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三)發現各類爆炸品、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應當立即疏散人員、隔離現場,同時報告公安機關;
(四)發現各類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感染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立即疏散人員、隔離現場,同時視情況報告公安、環境保護、衛生防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
(五)發現各類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傳品的,應當及時報告國家安全、公安、新聞出版等部門;
(六)發現各類偽造或者變造的貨幣、證件、印章以及假冒侵權等物品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
(七)發現各類禁止寄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野生動物行政主管等部門;
(八)發現各類禁止進出境物品的,應當及時報告海關、國家安全、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
(九)發現使用非機要渠道寄遞涉及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及其他物品的,應當及時報告國家安全機關;
(十)發現各類間諜專用器材或者疑似間諜專用器材的,應當及時報告國家安全機關;
(十壹)發現其他禁寄物品或者疑似禁寄物品的,應當依法報告相關政府部門處理。
中華人民***和國國家郵政局-國家郵政局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關於發布《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的通告 附件:《禁止寄遞物品指導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