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誌願者,是指以獲取報酬為目的,利用自己的智力、體力、技能和時間從事誌願服務活動的個人。
本條例所稱誌願服務組織,是指從事誌願服務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福利組織,包括各類誌願者協會和其他誌願服務組織。第四條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者應當遵循自願、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第五條全社會應當支持誌願服務活動,尊重誌願者及其提供的誌願服務。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支持和促進誌願服務的發展,將誌願服務納入本行政區域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開展誌願服務活動和誌願服務管理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物質保障。第七條省、設區的市、縣(市、區)設立誌願服務工作指導協調機構,負責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誌願服務工作。
誌願服務指導協調組織成員單位應當結合工作特點,發揮各自優勢,做好誌願服務的組織、指導和保障工作。第八條本省確定每年3月5日的壹周為全省誌願服務活動宣傳周。第二章誌願服務組織第九條省、設區的市、縣(市、區)設立的區域性誌願者協會,應當依法在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按照協會章程組織誌願服務活動。
地區誌願者協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分支機構。第十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可以成立誌願者協會或者其他誌願服務組織,組織本單位、本系統、本行業、本社區的誌願者開展誌願服務活動。
誌願者協會可以申請加入區域性誌願者協會,成為其團體會員,也可以依法登記註冊,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第十壹條誌願者協會和其他誌願服務組織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誌願服務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根據應急救援和大型運動會的需要,組織誌願者提供公益性服務;
(三)建立並實施誌願者招募、培訓、考核和激勵制度;
(四)負責誌願服務活動經費和物資的籌集、使用和管理,為誌願者提供必要的幫助和保障;
(五)關心誌願者的身心健康,維護誌願者的合法權益;
(六)組織誌願服務的宣傳、交流與合作。第十二條誌願者協會應當建立登記制度、誌願服務時間積累和績效評價制度,並建立誌願服務檔案。
誌願者要求誌願者協會或者其他誌願服務組織出具參加誌願服務證明的,誌願者協會或者其他誌願服務組織應當及時、如實出具證明。
未經誌願者本人同意,誌願者協會或者其他誌願服務組織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者提供誌願者個人信息。第三章誌願者第十三條誌願者應當具有與其誌願服務活動相適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參加與其年齡和身心狀況相適應的誌願服務活動的,誌願服務活動的組織者應當征得其監護人的同意或者由其監護人陪同。第十四條誌願者享有下列權利:
(a)自願參加或退出誌願服務組織;
(二)根據自己的意願、時間、能力等條件,選擇參加誌願服務活動,有權拒絕參加與誌願服務無關的活動;
(三)接受與誌願服務相關的知識和技能培訓;
(四)對誌願服務組織的工作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
(五)獲得參加誌願服務活動的相關信息和必要的物質、安全保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五條誌願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履行協議約定的誌願服務承諾或者義務;
(二)無償提供誌願服務,不得向誌願者索取或者變相索取報酬;
(三)尊重誌願服務對象的意願和人格,不泄露在參與誌願服務過程中了解到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和其他受法律保護的信息,維護誌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四)維護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者的形象,不得以誌願者的身份組織或參與營利性活動或其他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