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儲存管理規定
壹.定義
1,隔離存儲:在同壹房間或區域內,不同的物料隔開壹定的距離,非禁忌物料通過通道存放在空間內。
2.分開存放:在同壹個建築或區域內,用隔板或墻壁將其與禁忌材料分開。
3.分開存放:存放在不同的建築物內或遠離所有建築物的外部區域。
4.禁忌材料:化學性質相互沖突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材料。
二、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基本要求
1、儲存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2.危險化學品必須存放在公安部門批準的專用危險化學品倉庫。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和數量必須經公安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設立危險化學品儲存倉庫。
3、化學危險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品、易燃物品、濕燃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必須配備具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其倉庫和場所應有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5、危險化學品按國標?13690的規定分為八類:
爆炸物、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物質、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物質、放射性物質和腐蝕性物質。
6.標誌:
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標識應符合GB?190的規定。
7.儲存方法危險化學品有三種儲存方法:
A.獨立存儲。
B.單獨存儲。
C.分開存放。
8、根據危險品性能分區,分類存放。?各種危險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合存放。
9.在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建築物和區域內,嚴禁吸煙和明火。
三。儲存場所的要求
1.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築物不得有地下室或者其他地下建築,其耐火等級、層數、建築面積、安全疏散和防火間距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2、貯存地點和建築結構的設置,除國家有關規定外,還應考慮對周圍環境和居民的影響。
3.儲存場所的電氣安裝:
3.1.建築物和儲存危險化學品場所的消防電氣設備應完全滿足消防用電的需要;並符合GBJ16第十章第壹節的有關規定。
3.2.危險化學品儲存區域或者建築物內的輸配電線路、燈具、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應當符合安全要求。
3.3.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建築物必須安裝防雷裝置。
4、儲存場所通風或溫度調節:
4.1.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築物必須安裝通風設備,並註意設備的防護措施。
4.2.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築物的通風系統應安裝接地裝置,以引導靜電。
4.3、通風管道應由不燃材料制成。
4.4.通風管道不應穿過防火墻等防火分區。如果它們必須通過,應該用不燃材料隔開。
4.5.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築采暖熱媒溫度不宜過高,熱水采暖不宜超過80℃。不得使用蒸汽加熱和機械加熱。
4.6、供熱管道和設備的保溫材料,必須使用不燃材料。
四、儲存安排和儲存限制
1.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安排取決於危險化學品的分類、細目、容器類型、儲存方式和消防要求。
2.儲存容量和儲存安排見下表:
3.火、熱和濕氣會引起燃燒、爆炸或化學反應。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不得露天存放,不得存放在潮濕和積水的建築物內。
4、暴露在陽光下能產生化學反應能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應采取避光措施。
5、氧化物不準與其他物品存放在壹起,必須隔離存放,限量存放。
6.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必須與氧化劑、易燃和腐蝕性物質分開存放。氧氣不得與油脂混合儲存。
8、有毒物質應存放在陰涼、通風、幹燥的地方,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性物質。
9、腐蝕性物品,包裝必須嚴密,不允許泄漏,嚴禁與液化氣和其它* * *物品混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