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招標投標中心中公開招標項目業績公示暫行規定:
第壹條 為進壹步規範招投標活動,提高招投標活動透明度,促進公平競爭,確保招標采購公開、公平、公正,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招投標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進入合肥招標投標中心進行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政府采購、產權交易、土地出讓等類別的重特大項目中需要公示業績的項目。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重特大項目是指:
(壹)建設工程類概算金額1億元以上的項目;
(二)政府采購貨物類預算金額3000萬元以上的項目,服務類預算金額300萬元以上的項目;
(三)產權交易和土地出讓底價金額1億元以上的項目;
(四)概算(預算)及底價金額未達到前款的規定,但社會關註度高,影響重大的其它項目。
第四條 項目需要公示業績的,由合肥招標投標中心業務部會同招標人提出,經合肥招標投標中心領導同意,報市招管局領導批準。
第五條 需要公示業績的項目招標文件應明確告知投標人將對中標人的類似業績進行公示。
第六條 需要公示業績的項目中標結果公告中應當有針對性地公示業績要求的相應內容。
第七條 業績公示應根據項目特點,在不泄露中標人商業機密的前提下,體現公開、透明的原則,便於其他投標人及社會公眾進行監督。
第八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九條 本暫行規定有效期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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