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條 社會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以下統稱定點單位)管理制度。
本辦法所稱定點醫療機構是指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取得醫療保險定點機構資格的醫療機構。
本辦法所稱定點零售藥店,是指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經營資格,並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取得定點醫療保險資格的零售藥店。
第四十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城鄉格局、行政區劃和參保人員分布的變化,制定醫療保險定點單位設置規劃,優先選擇公立醫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作為定點單位。定點單位的管理辦法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與定點單位簽訂醫療保險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四十八條 參保人員在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享受政府補助和醫療機構主動讓利的,政府補助專項資金列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安排。
參保職工在具有當地補充醫療保險服務資格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含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就醫的,當地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補助比例相應提高10%。
參保居民應自主選擇社區醫療機構作為其門診定點醫療機構,社區醫療機構應與參保居民簽訂醫療服務協議,建立參保居民健康檔案,實行首診負責制和雙向轉診制,由家庭醫生為參保居民提供門診基本醫療服務和健康指導。
第四十九條定點醫療機構執業醫師可以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保險服務。執業醫師應當按照《處方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具處方,參保職工可在定點醫療機構配藥或憑醫保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購買非處方藥,參保職工可憑就醫憑證直接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購買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內的處方藥,參保職工須憑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的醫療保險專用處方方可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第五十條 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實行準入制度。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制定《蘇州市社會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蘇州市社會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結報目錄》。並根據當地定點醫療機構的用藥習慣,將療效確切、應用廣泛、價格低廉的藥品和預防免疫藥品增補到我市當地補充醫療保險結報範圍。
定點單位應當執行社會醫療保險藥品範圍、社會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執行醫療收費標準和藥品、醫用材料政府集中采購招標價格規定。
第五十壹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定點單位的執業範圍、醫療保險管理水平和定點服務信譽,將定點單位劃分為A、B、C三個等級,並明確規定各級定點單位可在相應範圍內使用社會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升降級動態管理。
(壹)A級定點單位:可按規定使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大額醫療費用社會****、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和學生醫療保險基金。
(2)乙類定點單位:乙類定點醫療機構可按規定使用參保職工個人賬戶資金、職工醫保統籌基金、各類社會醫療保險基金門診特定項目補助資金、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居民醫保基金和學生醫保基金;乙類定點零售藥店可按規定使用參保職工個人賬戶資金、各類社會醫療保險基金門診特定項目補助資金、居民醫保基金和學生醫保基金。B級定點零售藥店可使用參保職工個人賬戶資金、社會醫療保險基金門診特定項目補助資金、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
(3)C級定點單位:C類定點醫療機構可按規定使用參保職工個人賬戶資金和居民、學生醫保基金中用於門診醫療補助的部分;C類定點零售藥店可使用參保職工個人賬戶資金。
前款甲類、乙類定點單位中的公費醫療機構可按規定使用醫療補助基金。
第五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服務優良、管理規範、合理控制醫療費用、參保人員滿意的定點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