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河南省南陽市方城縣檢察院辦理了壹起國有資產流失案,首開公益訴訟之先河,現載入民事訴訟法教材被專家們稱為“公益訴訟鼻祖”。
1997年前後,在國有企業轉制和體制改革過程中,國有資產流失現象非常嚴重。當年5月,南陽市檢察院接到群眾舉報,反映方城縣獨樹鎮工商所將價值6萬余元的門面房,以2萬元的價格賣給了私人。通過調查,確認該工商所確實低價轉讓了國有資產,但其中沒有發現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線索,如何介入此案、如何挽回國家的損失?成為擺在檢察機關面前的難題。
當年參與指揮辦理此案的南陽市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處處長楊柯壹回憶道:“在國外,比如法國、德國和美國等國家都規定檢察機關可以代表國家對公益訴訟行使訴權,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是當今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同時,在我國建國初期的壹些法律和1954年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也規定檢察機關的職權之壹就是對國家和人民利益重要的民事案件提起訴訟。由於找到了可供借鑒的先例,我們決定根據憲法的規定,以原告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嗣後,全國多省檢察機關紛紛效仿,初步改變了公***利益無人保護或保護不力的現狀,使國家利益和其他公***利益受侵害行為得到壹定程度遏制,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據悉,2002年以來,南陽市***提起公益訴訟79起,其中涉及國有資產流失案件56起,環境汙染案件12起,壟斷案件9起;1997年以來,河南檢察機關開展公益訴訟500余起,為國家挽回經濟損失2億7千萬元。
由於缺乏法律明確依據,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在今年年初走到了盡頭,這是緣於最高法院的壹紙批復。此批復指出,法院不再受理檢察機關作為原告提起的國有資產流失案件。至此,所有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也都被叫停,公益訴訟仍然陷入立法不足的缺位遺憾中。
河南省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處處長曹世聰認為,目前困惑公益訴訟的難題主要來自四個方面:
壹是無法可依。立法的缺位壹直困惑著檢察機關,面對每年數以億計的國有資產流失和眾多無法統壹的公***利益的侵害,不能無動於衷;盡管憲法提供了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的原則性規定,但是並無具體的可操作的細則。
二是支持起訴和采用檢察建議的公益訴訟的啟動模式缺乏必要的剛性。公益訴訟的啟動模式,雖然在理論上應該有多種。如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公益訴訟采用檢察機關支持起訴的辦法,由於維護公***利益和原告的利益難以完全重合,啟動起來相當困難;而采用檢察建議等非訴訟形式,雖然操作簡便,但是缺乏必要的剛性。
三是公***利益的範圍不好界定。保護公***利益會不會侵犯到公民的意思自治?當然,雀巢奶粉事件、四川沱江汙染事件肯定是侵犯了公***利益,檢察機關在這種事件面前義不容辭,但是,如果涉及到公民個人利益和公***利益相沖突,怎麽界定公***利益的範圍?
四是代表大多數人利益的其他國家機關因為維護公***利益而提起的訴訟卻少之又少。壹方面公益被侵害的案件大量存在,另壹方面因法律的缺失而造成沒有適格的訴訟主體,或因國家管理不到位而造成有關主體不願起訴、起訴不力,或因受害者眾多而無人起訴或無力起訴,從而造成公眾利益得不到及時、有效的司法幹預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