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負責國家藥品標準的制定和修訂的部門是國家藥典委員會。
根據《藥典委員會章程》第十七條?國家藥典委員會是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藥品標準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藥典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常設機構實行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任命。常設機構根據工作需要設置相關的職能部門。
第十八條?常設機構的主要職責包括:
(壹)組織編制與修訂《中國藥典》及其增補本;
(二)組織制定與修訂國家藥品標準以及藥用輔料、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技術要求與質量標準;
(三)參與《中國藥典》和國家藥品標準執行情況的評估;
(四)負責《中國藥典》和國家藥品標準的宣傳培訓與技術咨詢;
(五)參與擬訂藥品、藥用輔料、直接接觸藥品包裝材料和容器標準的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藥品標準管理體系及相關工作機制;
(六)組織開展藥品標準化戰略、藥品標準管理政策和技術法規研究,承擔藥品醫學臨床信息的分析評估工作;
(七)開展藥品標準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參與國際藥品標準適用性認證合作活動和國際藥品標準制修訂工作;
(八)負責藥品標準信息化建設;
(九)負責組織《中國藥典》配套叢書以及《中國藥品標準》等刊物的編輯、出版和發行;
(十)負責藥典委員會有關工作會議的組織協調及服務保障工作;
(十壹)承辦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擴展資料:
《藥典委員會章程》第三十四條 《中國藥典》編制工作程序壹般包括:
(壹)品種遴選;
(二)標準科研項目的立項;
(三)標準起草與復核;
(四)專業委員會審核;
(五)公開征求意見;
(六)執行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八條?藥典委員會對藥品標準優秀科研成果實施獎勵制度。
第三十九條?鼓勵藥品生產企業、科研機構、行業協會、學會等單位或組織積極參與藥品標準工作。建立觀察員制度,觀察員由藥品領域各相關行業協會、學會代表擔任。根據工作需要,觀察員可列席執行委員會或專業委員會會議,但不具有表決權。
國家藥典委員會——藥典委員會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