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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發展中醫藥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繼承和發展中醫藥學,發揮中醫藥資源優勢,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提高人民群眾健康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中醫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服務和中醫藥教育、科研、對外交流以及中醫藥事業管理等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中藥的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雲南省藥品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三條 發展中醫藥事業應當堅持中西醫並重的方針,按照繼承、保護、扶持的原則,發揮中醫藥的特色與優勢,運用現代科學技術,促進中醫藥理論和實踐的發展,推進中醫藥現代化。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公***衛生服務體系、醫療服務體系、醫療保障體系和藥品供應保障體系建設,逐步增加對中醫藥事業發展經費的投入,並隨著地方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區域衛生規劃時,應當統籌規劃中醫醫療機構的設置和布局,並將中醫藥服務納入基本公***衛生服務項目。第五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管理工作,應當加強中醫藥管理機構建設,配備中醫藥專職管理人員,逐步建立健全中醫藥管理體系。

發展改革、財政、教育、科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工業和信息化、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發展中醫藥工作。第六條 衛生、教育、文化、科技、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及中醫機構、行業協會、學會等單位和組織,應當宣傳、普及中醫藥知識,展示中醫藥發展成果,弘揚中醫藥文化,擴大中醫藥的影響。

每年10月22日國際傳統醫藥日為本省中醫藥宣傳日。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發展中醫藥事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對捐獻有重要醫療、預防、保健和康復價值的中醫藥文獻、民間驗方、秘方和有獨特療效的中醫藥診療技術的,經衛生行政部門審定,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二章 中醫醫療機構與從業人員第八條 舉辦中醫醫療機構,應當符合當地區域衛生規劃以及國家醫療機構的設置標準,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方可開展相應的診療活動。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域衛生規劃設置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

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配備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比例應當不低於60%;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應當設置中醫科或者中西醫結合科,配備中藥房,中醫及中西醫結合床位占醫院床位總數的比例不低於5%;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應當設置中醫科和中藥房,配備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站和村衛生室應當開展中醫藥服務。第十條 鼓勵有條件的專科醫院設置中醫科或者中西醫結合科,配備中藥房;鼓勵民族自治地方和具備條件的地方設立民族醫醫療機構或者在綜合醫院設置民族醫專科;鼓勵其他醫療機構開展中醫藥服務。第十壹條 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合並、撤銷以及所有權發生變更的,應當征求社會公眾意見,並向省衛生行政部門報送以下材料,經省衛生行政部門同意後,方可合並、撤銷、變更:

(壹)撤銷、合並或者所有權變更的申請和方案;

(二)當地衛生、財政、發展改革、機構編制管理等有關部門意見;

(三)省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省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不同意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所有權變更的,應當取消原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字樣,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第十二條 中醫醫療機構應當發揮中醫藥的特色和優勢,吸收和應用現代醫學診療技術,提高中醫診療技術水平,提供優質的中醫藥服務。第十三條 發生突發公***衛生事件時,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按照省衛生行政部門發布的或者二級以上中醫醫療機構藥事委員會審核通過的固定處方,可以預先調配或者集中代煎預防性中藥,在院外使用。第十四條 制定中醫醫療服務價格應當體現中醫藥服務的成本和技術勞務價值,聽取中醫藥專家的意見,具體標準由價格、衛生等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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