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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免稅買的芙蓉王容易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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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加強了互動各方對彼此行為的預期的穩定性;4.這種實際被遵循的規則,背離了正義的理念或正式制度的規定,侵害了主流意識形態或正式制度所維護的利益,所以不得不以隱蔽的形式存在,當事人對隱蔽形式本身已經有了明確的認可;5.通過這種隱蔽性,當事人將正式規則的代表屏蔽在局部互動之外,或者將其拉入私下交易,並憑借這種私下規則替代獲得正式規則無法提供的利益。

逐壹分析伍肆先生對潛規則的定義,可以發現:1。“行為約束”叫“規則”,“私批”體現了它的潛力。這些規則不像正式規則那樣開放,成為顯性規則。2.“自發生成”體現了潛規則的自發性,“沖突減少和交易成本降低”體現了潛規則的有效性,這也是潛規則存在的客觀土壤。3.“行為越界必然招致報復”體現了其懲罰性,強化了各方行為的穩定性。4.這篇文章體現了潛規則的隱蔽性,也解答了潛規則與法律法規等顯性規則的沖突。從伍肆先生對該條的描述中可以看出,其所界定的潛規則與現行法律法規等顯性規則相違背,背離了正義的理念或正式的制度,侵害了主流意識形態或正式制度所維護的利益。由此可見,潛規則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違背正義理念”,壹類是“違背正式制度”。對於前壹種潛規則,沒有轉化為正式法規的可能,因為違背了法律要求的正義。後壹種潛規則可能會轉化為法律。從邏輯上講,“違反正式制度”的潛規則只是指與現行法律法規的矛盾。現行的正式制度可能會隨著社會的發展而被廢除,正式法的滯後給了後壹種潛規則生存的空間。後壹種有違反正式制度但不違背正義理念的潛規則。相反,他們只是適應未來的社會形勢,這種潛規則可能會轉化為法律。但是,這並不是把這樣的潛規則等同於商業慣例和民事習慣,民商領域沒有禁止也可以這樣做。商業習慣和慣例是存在的,是法律認可的,是公開合法的,與這裏所說的潛規則有本質區別。伍肆更多的是從社會學和制度經濟學的角度來定義潛規則。他明確了這壹客觀社會現象,發現了潛規則的壹些特征和交易結構,但不夠深入,對潛規則的內涵、特征、範圍和性質缺乏理論論證。

二、潛規則的法律界定

(壹)對規則的認知

規則是壹個內涵豐富的概念。他們存在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但社會秩序是多元的,有經濟秩序、政治秩序、公共秩序、道德秩序等多種形式。因此,調整這些秩序的規則的表現形式也是多樣化的,可能是明確的、文化的形式,如法律、法規、政策、章程等,也可能是人們自發形成並自願維護的壹些約定俗成的習俗。隨著社會的發展,人類理性的不斷進步,我們發現在法律秩序和習慣秩序之外,還有第三種秩序,即潛規則秩序。目前很多學者否認潛規則是成文法和習慣法之外的第三領域,認為潛規則建立的秩序是偽秩序,是混亂無序的。但從法社會學的角度來看,真正的、主要的法律不是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規則,而是社會博弈中的內部秩序。每個遊戲都要有規則,但規則不壹定明確,明確的也不壹定認真。

規則分為正式規則和非正式規則。正式規則是指由國家制定或正式認可的規範,用以命令、允許和禁止人們的行為或活動。非正式規則是指人們在長期的社會交往中逐漸形成的、為社會所認可的既定的行為準則,如習俗、價值觀念、文化傳統等。非正式規則可以分為積極的非正式規則和消極的非正式規則。從積極意義上來說,非正式規則是指那些與正式規則兼容的規則,比如壹些良好的風俗習慣,與正式法律並行的行業管理等。消極意義上的非正式規則是指那些與正式法律規則格格不入,不能擺到臺面上的非正式規則,即潛規則。從這個角度看,規則體系可以分為三類:成文法、習慣法和潛規則。

(二)潛規則與成文法的關系

潛規則是成文法的逆向選擇和異化。在某些領域,潛規則表現出與成文法強有力的競爭態勢,兩者之間存在巨大差異。成文法是國家機關依據職權創制的,其產生依賴於專門的制定機構,是外生的;潛規則是人們在日常社會生活中自發形成的,沒有專門的制度。它們是交易各方互動選擇和長期實踐的結果,是內生的。其次,成文法是開放的,以壹種文化的形式存在,有正式的載體;潛規則是隱藏的,它的存在不依賴於文字記錄,也沒有正式的形式,只隱藏在行為人的內心。再次,成文法內容明確,維護了公民的合法利益,代表了正義和公平;潛規則的內容具有模糊性、隱蔽性、違法性、規避性和非法性,追求的是私利甚至非法利益。所以潛規則和成文法是尖銳矛盾的。潛規則的存在違背了成文法的內容和價值追求,正在逐步瓦解成文法構建的法律體系。現在潛規則和成文法的沖突和對抗會長期存在,相互影響,產生取舍或相互妥協。不難看出,潛規則的存在嚴重破壞了國家法律的統壹性和權威性。

(三)潛規則與習慣法的關系

潛規則和習慣法都屬於非正式規則,它們有壹定的相似性,比如都是自發形成的,都是出於習慣。但是,兩者有明顯的區別。習慣法誕生於民間,生長於村民的生活和交往之中。習慣法因地而異,具有強烈的地方特色。習慣、倫理等習慣法屬於積極意義上的非正式規則,得到國家乃至公眾的普遍認可,因此具有普遍正義性。潛規則是壹種消極意義上的非正式規則,不是大眾普遍認可的規則,而是壹些強勢集團壟斷的遊戲規則,往往代表著不平等和不公正;因為不成文,不明確,所以規則因為滿足了權貴的需要而充滿了隨意性和可變性,與具有普遍正義的穩定的習慣法並不相同。

(四)潛規則的法律定義

潛規則既不屬於必然規律,也不屬於現實規律,只能算是壹種客觀現實。運用法律思維對潛規則進行法律抽象的定義是:潛規則是自發形成的,是私下調整特權階層與普通公民之間灰色行為的壹種非法的、規避的、違法的非正式行為規則。特權階層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保護潛規則,這是潛規則賴以存在的原始力量。潛規則具有隱蔽性、自發性、有效性和非法性的特點。潛規則的不公正值得商榷。潛規則是反對正式制度的,但不壹定是反對正義觀念的。由於現行法律的滯後性,法律對於新生事物的調整往往顯得笨拙和不充分。在壹定階段,新事物的發展是以行業潛規則的形式客觀存在和發展的。這樣的潛規則並不違背正義的理念,甚至代表了正式規則的改進方向。所以,這種潛規則經過壹段時間的發展,可能會被立法者吸收,轉化為法律法規,也可能會被公眾廣泛認同,轉化為習慣規則。所以潛規則可以分為消極潛規則和積極潛規則。大眾普遍理解的是負面潛規則,而正面潛規則只是少數且壹般不會長期存在且可兌換。

第三,潛規則的修正

無論是正面潛規則還是負面潛規則,如果法律不及時糾正,都是有害的。對於正面的潛規則,糾正方法比較簡單,讓法律吸收或者認可,變成成文法或者習慣法。但是,具有負面意義的潛規則有著復雜的成因和關系,糾正的原因有:第壹,完善法制,樹立法律權威是首要任務。具體而言,應在立法中完善法律規範,運用立法預測、立法解釋、司法解釋等法律技術,明確和細化法律條文,這是彌補法律漏洞的關鍵。法律體系的完善和法律條文的明確細化,可以顯著提高法律的執行力和有效性,有效壓縮潛規則的生存空間。第二,權力不受監督,必然導致腐敗。建立信息公開機制,使權力運行公開透明,切斷潛規則滋生的黑暗溫床。信息公開機制不僅揭開了權力的面紗,也揭開了潛規則的遮羞布,將潛規則暴露在公眾面前。第三,培養公民的法律意識,讓公民建立內心對法律的信仰,也就是動搖潛規則的群眾基礎。培養公民的法律意識,使他們自覺遵守法律、運用法律、執行法律,增強了對對方行為預期的穩定性;4.這種實際被遵循的規則,背離了正義的理念或正式制度的規定,侵害了主流意識形態或正式制度所維護的利益,所以不得不以隱蔽的形式存在,當事人對隱蔽形式本身已經有了明確的認可;5.通過這種隱蔽性,當事人將正式規則的代表屏蔽在局部互動之外,或者將其拉入私下交易,並憑借這種私下規則替代獲得正式規則無法提供的利益。

逐壹分析伍肆先生對潛規則的定義,可以發現:1。“行為約束”叫“規則”,“私批”體現了它的潛力。這些規則不像正式規則那樣開放,成為顯性規則。2.“自發生成”體現了潛規則的自發性,“沖突減少和交易成本降低”體現了潛規則的有效性,這也是潛規則存在的客觀土壤。3.“行為越界必然招致報復”體現了其懲罰性,強化了各方行為的穩定性。4.這篇文章體現了潛規則的隱蔽性,也解答了潛規則與法律法規等顯性規則的沖突。從伍肆先生對該條的描述中可以看出,其所界定的潛規則與現行法律法規等顯性規則相違背,背離了正義的理念或正式的制度,侵害了主流意識形態或正式制度所維護的利益。由此可見,潛規則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違背正義理念”,壹類是“違背正式制度”。對於前壹種潛規則,沒有轉化為正式法規的可能,因為違背了法律要求的正義。後壹種潛規則可能會轉化為法律。從邏輯上講,“違反正式制度”的潛規則只是指與現行法律法規的矛盾。現行的正式制度可能會隨著社會的發展而被廢除,正式法的滯後給了後壹種潛規則生存的空間。後壹種有違反正式制度但不違背正義理念的潛規則。相反,他們只是適應未來的社會形勢,這種潛規則可能會轉化為法律。但是,這並不是把這樣的潛規則等同於商業慣例和民事習慣,民商領域沒有禁止也可以這樣做。商業習慣和慣例是存在的,是法律認可的,是公開合法的,與這裏所說的潛規則有本質區別。伍肆更多的是從社會學和制度經濟學的角度來定義潛規則。他明確了這壹客觀社會現象,發現了潛規則的壹些特征和交易結構,但不夠深入,對潛規則的內涵、特征、範圍和性質缺乏理論論證。

二、潛規則的法律界定

(壹)對規則的認知

規則是壹個內涵豐富的概念。他們存在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但社會秩序是多元的,有經濟秩序、政治秩序、公共秩序、道德秩序等多種形式。因此,調整這些秩序的規則的表現形式也是多樣化的,可能是明確的、文化的形式,如法律、法規、政策、章程等,也可能是人們自發形成並自願維護的壹些約定俗成的習俗。隨著社會的發展,人類理性的不斷進步,我們發現在法律秩序和習慣秩序之外,還有第三種秩序,即潛規則秩序。目前很多學者否認潛規則是成文法和習慣法之外的第三領域,認為潛規則建立的秩序是偽秩序,是混亂無序的。但從法社會學的角度來看,真正的、主要的法律不是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規則,而是社會博弈中的內部秩序。每個遊戲都要有規則,但規則不壹定明確,明確的也不壹定認真。

規則分為正式規則和非正式規則。正式規則是指由國家制定或正式認可的規範,用以命令、允許和禁止人們的行為或活動。非正式規則是指人們在長期的社會交往中逐漸形成的、為社會所認可的既定的行為準則,如習俗、價值觀念、文化傳統等。非正式規則可以分為積極的非正式規則和消極的非正式規則。從積極意義上來說,非正式規則是指那些與正式規則兼容的規則,比如壹些良好的風俗習慣,與正式法律並行的行業管理等。消極意義上的非正式規則是指那些與正式法律規則格格不入,不能擺到臺面上的非正式規則,即潛規則。從這個角度看,規則體系可以分為三類:成文法、習慣法和潛規則。

(二)潛規則與成文法的關系

潛規則是成文法的逆向選擇和異化。在某些領域,潛規則表現出與成文法強有力的競爭態勢,兩者之間存在巨大差異。成文法是國家機關依據職權創制的,其產生依賴於專門的制定機構,是外生的;潛規則是人們在日常社會生活中自發形成的,沒有專門的制度。它們是交易各方互動選擇和長期實踐的結果,是內生的。其次,成文法是開放的,以壹種文化的形式存在,有正式的載體;潛規則是隱藏的,它的存在不依賴於文字記錄,也沒有正式的形式,只隱藏在行為人的內心。再次,成文法內容明確,維護了公民的合法利益,代表了正義和公平;潛規則的內容具有模糊性、隱蔽性、違法性、規避性和非法性,追求的是私利甚至非法利益。所以潛規則和成文法是尖銳矛盾的。潛規則的存在違背了成文法的內容和價值追求,正在逐步瓦解成文法構建的法律體系。現在潛規則和成文法的沖突和對抗會長期存在,相互影響,產生取舍或相互妥協。不難看出,潛規則的存在嚴重破壞了國家法律的統壹性和權威性。

(三)潛規則與習慣法的關系

潛規則和習慣法都屬於非正式規則,它們有壹定的相似性,比如都是自發形成的,都是出於習慣。但是,兩者有明顯的區別。習慣法誕生於民間,生長於村民的生活和交往之中。習慣法因地而異,具有強烈的地方特色。習慣、倫理等習慣法屬於積極意義上的非正式規則,得到國家乃至公眾的普遍認可,因此具有普遍正義性。潛規則是壹種消極意義上的非正式規則,不是大眾普遍認可的規則,而是壹些強勢集團壟斷的遊戲規則,往往代表著不平等和不公正;因為不成文,不明確,所以規則因為滿足了權貴的需要而充滿了隨意性和可變性,與具有普遍正義的穩定的習慣法並不相同。

(四)潛規則的法律定義

潛規則既不屬於必然規律,也不屬於現實規律,只能算是壹種客觀現實。運用法律思維對潛規則進行法律抽象的定義是:潛規則是自發形成的,是私下調整特權階層與普通公民之間灰色行為的壹種非法的、規避的、違法的非正式行為規則。特權階層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保護潛規則,這是潛規則賴以存在的原始力量。潛規則具有隱蔽性、自發性、有效性和非法性的特點。潛規則的不公正值得商榷。潛規則是反對正式制度的,但不壹定是反對正義觀念的。由於現行法律的滯後性,法律對於新生事物的調整往往顯得笨拙和不充分。在壹定階段,新事物的發展是以行業潛規則的形式客觀存在和發展的。這樣的潛規則並不違背正義的理念,甚至代表了正式規則的改進方向。所以,這種潛規則經過壹段時間的發展,可能會被立法者吸收,轉化為法律法規,也可能會被公眾廣泛認同,轉化為習慣規則。所以潛規則可以分為消極潛規則和積極潛規則。大眾普遍理解的是負面潛規則,而正面潛規則只是少數且壹般不會長期存在且可兌換。

第三,潛規則的修正

無論是正面潛規則還是負面潛規則,如果法律不及時糾正,都是有害的。對於正面的潛規則,糾正方法比較簡單,讓法律吸收或者認可,變成成文法或者習慣法。但是,具有負面意義的潛規則有著復雜的成因和關系,糾正的原因有:第壹,完善法制,樹立法律權威是首要任務。具體而言,應在立法中完善法律規範,運用立法預測、立法解釋、司法解釋等法律技術,明確和細化法律條文,這是彌補法律漏洞的關鍵。法律體系的完善和法律條文的明確細化,可以顯著提高法律的執行力和有效性,有效壓縮潛規則的生存空間。第二,權力不受監督,必然導致腐敗。建立信息公開機制,使權力運行公開透明,切斷潛規則滋生的黑暗溫床。信息公開機制不僅揭開了權力的面紗,也揭開了潛規則的遮羞布,將潛規則暴露在公眾面前。第三,培養公民的法律意識,讓公民建立內心對法律的信仰,也就是動搖潛規則的群眾基礎。培養公民的法律意識,使他們自覺遵守法律、運用法律、執行法律,增強了對對方行為預期的穩定性;4.這種實際被遵循的規則,背離了正義的理念或正式制度的規定,侵害了主流意識形態或正式制度所維護的利益,所以不得不以隱蔽的形式存在,當事人對隱蔽形式本身已經有了明確的認可;5.通過這種隱蔽性,當事人將正式規則的代表屏蔽在局部互動之外,或者將其拉入私下交易,並憑借這種私下規則替代獲得正式規則無法提供的利益。

逐壹分析伍肆先生對潛規則的定義,可以發現:1。“行為約束”叫“規則”,“私批”體現了它的潛力。這些規則不像正式規則那樣開放,成為顯性規則。2.“自發生成”體現了潛規則的自發性,“沖突減少和交易成本降低”體現了潛規則的有效性,這也是潛規則存在的客觀土壤。3.“行為越界必然招致報復”體現了其懲罰性,強化了各方行為的穩定性。4.這篇文章體現了潛規則的隱蔽性,也解答了潛規則與法律法規等顯性規則的沖突。從伍肆先生對該條的描述中可以看出,其所界定的潛規則與現行法律法規等顯性規則相違背,背離了正義的理念或正式的制度,侵害了主流意識形態或正式制度所維護的利益。由此可見,潛規則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違背正義理念”,壹類是“違背正式制度”。對於前壹種潛規則,沒有轉化為正式法規的可能,因為違背了法律要求的正義。後壹種潛規則可能會轉化為法律。從邏輯上講,“違反正式制度”的潛規則只是指與現行法律法規的矛盾。現行的正式制度可能會隨著社會的發展而被廢除,正式法的滯後給了後壹種潛規則生存的空間。後壹種有違反正式制度但不違背正義理念的潛規則。相反,他們只是適應未來的社會形勢,這種潛規則可能會轉化為法律。但是,這並不是把這樣的潛規則等同於商業慣例和民事習慣,民商領域沒有禁止也可以這樣做。商業習慣和慣例是存在的,是法律認可的,是公開合法的,與這裏所說的潛規則有本質區別。伍肆更多的是從社會學和制度經濟學的角度來定義潛規則。他明確了這壹客觀社會現象,發現了潛規則的壹些特征和交易結構,但不夠深入,對潛規則的內涵、特征、範圍和性質缺乏理論論證。

二、潛規則的法律界定

(壹)對規則的認知

規則是壹個內涵豐富的概念。他們存在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但社會秩序是多元的,有經濟秩序、政治秩序、公共秩序、道德秩序等多種形式。因此,調整這些秩序的規則的表現形式也是多樣化的,可能是明確的、文化的形式,如法律、法規、政策、章程等,也可能是人們自發形成並自願維護的壹些約定俗成的習俗。隨著社會的發展,人類理性的不斷進步,我們發現在法律秩序和習慣秩序之外,還有第三種秩序,即潛規則秩序。目前很多學者否認潛規則是成文法和習慣法之外的第三領域,認為潛規則建立的秩序是偽秩序,是混亂無序的。但從法社會學的角度來看,真正的、主要的法律不是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規則,而是社會博弈中的內部秩序。每個遊戲都要有規則,但規則不壹定明確,明確的也不壹定認真。

規則分為正式規則和非正式規則。正式規則是指由國家制定或正式認可的規範,用以命令、允許和禁止人們的行為或活動。非正式規則是指人們在長期的社會交往中逐漸形成的、為社會所認可的既定的行為準則,如習俗、價值觀念、文化傳統等。非正式規則可以分為積極的非正式規則和消極的非正式規則。從積極意義上來說,非正式規則是指那些與正式規則兼容的規則,比如壹些良好的風俗習慣,與正式法律並行的行業管理等。消極意義上的非正式規則是指那些與正式法律規則格格不入,不能擺到臺面上的非正式規則,即潛規則。從這個角度看,規則體系可以分為三類:成文法、習慣法和潛規則。

(二)潛規則與成文法的關系

潛規則是成文法的逆向選擇和異化。在某些領域,潛規則表現出與成文法強有力的競爭態勢,兩者之間存在巨大差異。成文法是國家機關依據職權創制的,其產生依賴於專門的制定機構,是外生的;潛規則是人們在日常社會生活中自發形成的,沒有專門的制度。它們是交易各方互動選擇和長期實踐的結果,是內生的。其次,成文法是開放的,以壹種文化的形式存在,有正式的載體;潛規則是隱藏的,它的存在不依賴於文字記錄,也沒有正式的形式,只隱藏在行為人的內心。再次,成文法內容明確,維護了公民的合法利益,代表了正義和公平;潛規則的內容具有模糊性、隱蔽性、違法性、規避性和非法性,追求的是私利甚至非法利益。所以潛規則和成文法是尖銳矛盾的。潛規則的存在違背了成文法的內容和價值追求,正在逐步瓦解成文法構建的法律體系。現在潛規則和成文法的沖突和對抗會長期存在,相互影響,產生取舍或相互妥協。不難看出,潛規則的存在嚴重破壞了國家法律的統壹性和權威性。

(三)潛規則與習慣法的關系

潛規則和習慣法都屬於非正式規則,它們有壹定的相似性,比如都是自發形成的,都是出於習慣。但是,兩者有明顯的區別。習慣法誕生於民間,生長於村民的生活和交往之中。習慣法因地而異,具有強烈的地方特色。習慣、倫理等習慣法屬於積極意義上的非正式規則,得到國家乃至公眾的普遍認可,因此具有普遍正義性。潛規則是壹種消極意義上的非正式規則,不是大眾普遍認可的規則,而是壹些強勢集團壟斷的遊戲規則,往往代表著不平等和不公正;因為不成文,不明確,所以規則因為滿足了權貴的需要而充滿了隨意性和可變性,與具有普遍正義的穩定的習慣法並不相同。

(四)潛規則的法律定義

潛規則既不屬於應然法,也不屬於實在法,只能算是客觀現實。運用法律思維對潛規則進行法律抽象的定義是:潛規則是自發形成的,是私下調整特權階層與普通公民之間灰色行為的壹種非法的、規避的、違法的非正式行為規則。特權階層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保護潛規則,這是潛規則賴以存在的原始力量。潛規則具有隱蔽性、自發性、有效性和非法性的特點。潛規則的不公正值得商榷。潛規則是反對正式制度的,但不壹定是反對正義觀念的。由於現行法律的滯後性,法律對於新生事物的調整往往顯得笨拙和不充分。在壹定階段,新事物的發展是以行業潛規則的形式客觀存在和發展的。這樣的潛規則並不違背正義的理念,甚至代表了正式規則的改進方向。所以,這種潛規則經過壹段時間的發展,可能會被立法者吸收,轉化為法律法規,也可能會被公眾廣泛認同,轉化為習慣規則。所以潛規則可以分為消極潛規則和積極潛規則。大眾普遍理解的是負面潛規則,而正面潛規則只是少數且壹般不會長期存在且可兌換。

第三,潛規則的修正

無論是正面潛規則還是負面潛規則,如果法律不及時糾正,都是有害的。對於正面的潛規則,糾正方法比較簡單,讓法律吸收或者認可,變成成文法或者習慣法。但是,具有負面意義的潛規則有著復雜的成因和關系,糾正的原因有:第壹,完善法制,樹立法律權威是首要任務。具體而言,應在立法中完善法律規範,運用立法預測、立法解釋、司法解釋等法律技術,明確和細化法律條文,這是彌補法律漏洞的關鍵。法律體系的完善和法律條文的明確細化,可以顯著提高法律的執行力和有效性,有效壓縮潛規則的生存空間。第二,權力不受監督,必然導致腐敗。建立信息公開機制,使權力運行公開透明,切斷潛規則滋生的黑暗溫床。信息公開機制不僅揭開了權力的面紗,也揭開了潛規則的遮羞布,將潛規則暴露在公眾面前。第三,培養公民的法律意識,讓公民建立內心對法律的信仰,也就是動搖潛規則的群眾基礎。培養公民的法律意識,使公民自覺守法、守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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