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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後癌癥死亡賠償嗎?

(1)死者在事故發生前雖有自身病變,但病情並未影響其當時的正常生活,也未造成住院、護理、誤工等。住院是這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所以直接的醫療費用、住院夥食補助、必要的營養費用、護理費、交通費、住院誤工費等都不應該考慮。但死亡賠償金、出院後誤工費、喪葬費、精神損失費、鑒定費等經濟損失,應按死亡原因比例承擔。二、交通事故賠償標準(1)壹般交通事故賠償標準為1。醫療費用賠償標準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傷害後,必須支付的醫療檢查、治療和康復訓練等費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9條規定,醫療費用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處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用的賠償數額,按照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賠償權利人可以在扣除必要的康復費用、適當的整容費用和器官功能恢復訓練的其他後續治療費用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學證明或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賠償。《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對醫療費用等特定損失采取差別賠償原則,賠償原則為實際支出多少算多少。後續治療費采取定型補償的標準。後續治療費是指“損傷後遺留的功能障礙經治療後固定或損傷尚未恢復,需要重新治療的,重新治療所需的費用”。定型化賠償不考慮特定受害人個人財產損失的算術差異,而是基於社會適當性和社會正義,設定壹個固定的損害賠償標準原則。2.誤工費補償標準:誤工費是指受害人在受傷至完全康復期間(即誤工費),因不能從事正常工作或勞動而損失或減少的工作和勞動收入的補償。《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應當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如果受害人因受傷和殘疾而繼續缺勤,缺勤時間可以計算到殘疾日期的前壹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被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如果受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參考上壹年度上訴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人身損害賠償的解釋應當按照差額賠償實際費用和誤工費。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規定,有固定收入的當事人誤工費最高不超過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的三倍,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同國有行業平均收入計算。口譯中損失的時間沒有最大限度。有兩點需要明確:(1)固定收益必須有合法證明;(2)固定收入必須由受害人實際減少。受害人受到損害後,用人單位未扣除或者扣除受害人全部收入的,誤工費不予補償或者少付。3.護理費賠償標準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人身受到傷害,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而支付的費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護士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聘用護理人員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護理人員勞動報酬標準計算。原則上有1名護理人員,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護理期應當計算到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受害人傷殘後,應根據護理依賴程度和傷殘輔助器具準備情況確定護理等級。受害人實際護理期超過法院確定的護理期,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繼續支付護理費的,確需繼續護理的,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支付5-10年的護理費。如果被害人實際護理期短於法院確定的護理期,賠償義務人壹次性支付了全部護理費用,多支出的護理費用是否應當返還?我們認為,判決確定的護理期是法官基於法律的規定在自由裁量權範圍內作出的,被害人基於法院判決壹次性取得了護理費。至於多收的護理費,被害人的繼承人沒有返還的義務,賠償義務人也不得要求返還。4.交通費補償標準交通費是指被害人及其必要的陪同人員為就醫或轉院治療而實際發生的費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壹般按照侵權行為發生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差旅費標準支付。主要交通工具是普通公交車。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或出租車,但受害人要說明使用的合理性。運輸費用應以正式票據為依據;相關憑據應當與就醫的地點、時間、次數和頻率壹致。如果沒有,則應從賠償金中扣除相應的金額。5.住院夥食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是指被害人住院期間或者死亡被害人住院期間補助夥食所需的費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住院夥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費標準確定。受害人確實需要去外地治療,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被害人及其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夥食費的合理部分,應當予以補償。住院夥食補助是給“住院”的“受害者”的。如果受害者沒有住院,就沒有這筆賠償費用。6.營養費用的補償標準營養費用是指人體受到損傷後發生代謝變化,不能通過日常飲食滿足受損機體對熱能和各種營養素的要求,必須從其他食物中獲取營養而支付的費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的殘疾程度,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標準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如果對交通事故的處理不能達成共識,我們可以通過第三方進行認定和處理,通過司法手段處理這些糾紛是非常好的方式。其實交通事故被撫養人癌癥死亡的賠償應該根據實際情況而定,但壹般我們不必為此承擔太多責任。如果還需要了解,請繼續瀏覽下面的擴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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