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占地:維權:1。直接與侵權人交涉,要求停止侵權行為;2.找當地村民委員會和派出所仲裁;3.收集侵權證據,然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權,消除殘疾。協商不成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必須進行調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在雙方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進行仲裁。仲裁中需要確認:認定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2。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說服,並描述問題3。遵守法律法規,有原則。4.雙方應努力配合和支持相關部門。
雙方在國土資源管理權限內自願達成的協議,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由雙方蓋章。仲裁協議壹旦提供給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成為當事人執行法律的依據。當事人不願仲裁或者拒絕仲裁,或者在仲裁成立前退回仲裁協議的,法律可以直接請求人民政府裁決。
政府處理:人民政府處理所謂的行政調整。《土地管理法》第16條規定,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鄉鎮人民政府處理的土地糾紛,主要是由壹方或雙方的土地權屬爭議引起的。糾紛範圍小,數量少,情節不太復雜。為了及時解決土地糾紛,為公眾提供便利,此類糾紛必須由村民政府處理。但是共謀很復雜,涉及權屬的糾紛比較大,涉及辦理、登記、發證。村級人民政府無權登記發證,這些問題必須由縣級人民政府來處理。鄉鎮政府也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