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雲法院認為迪卡儂公司存在過錯,壹審判決二被告賠償孫先生各項損失共計1800余元。
21歲男孩試圖打乒乓球,摔斷了骨頭。
孫先生,21歲,住北京市密雲區。10月17日到迪卡儂濱河路分店經營場所進貨。他看到商場底層擺放了壹張乒乓球臺,供買家免費體驗和試用。沒有對鞋子有特殊要求的標誌,地面上也沒有警示設施。地面光滑,沒有防滑。
孫先生說,他在體驗乒乓球時摔倒,導致軟組織損傷,跖骨撕脫骨折,腳踝撕脫骨折等。關於賠償問題,孫先生與迪卡儂分公司工作人員進行了協商,但未能達成壹致。為維護自身權益,孫先生將迪卡儂公司及濱河路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共計9700余元。
被告:原告要為自己的預判負責。
庭上,迪卡儂濱河路店辯稱,孫先生在店內試打乒乓球時受傷是事實,公司同意支付原告第壹次檢查費和500元購物卡作為賠償。該公司的商店屬於超市,顧客在超市裏選擇自助購物。打乒乓球不需要穿護具,地面也不是特別平整,符合放置乒乓球臺的要求,對客戶穿的鞋子沒有具體要求。但公司在壹些高風險區域,如輪滑區、跑步區、自行車試騎區都張貼了相應的告示,在相應的區域都有相應的警示標誌和規則。
迪卡儂表示,乒乓球是壹項競技運動,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本應預見到賽事的危險性。但原告沒有穿好鞋打乒乓球,忽視了自身的安全註意事項,導致了事故的發生。原告應對自己的行為負全責。公司在營業場所設置了乒乓球臺供客戶試打,只是為客戶提供壹個活動場地,場地地面平整,環境條件完全適合乒乓球運動。我們已經盡到了合理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不存在過錯。因此,我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迪卡儂表示,迪卡儂濱河路分公司是公司的分公司,總公司對其發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認定原告摔倒在第壹個球上。
法院審理查明,迪卡儂濱河路分店是迪卡儂公司設立的分店,在密雲區某商場地下壹層銷售體育用品。該公司根據顧客的選擇出售體育用品。為了方便顧客購買體育用品,迪卡儂濱河路分店設立了產品試用現場,顧客可以在這裏試用產品。在乒乓球相關體育用品銷售區,該分店設置了乒乓球臺供顧客試用。2017 10 11晚上8點半左右,原告穿著布鞋在壹家體育用品超市試打乒乓球。當他接到第壹個球時,他的右腳受傷了。當晚,原告在分公司工作人員的陪同下,到密雲區醫院接受治療。經醫院診斷為右腳第I跖骨撕脫骨折,右脛骨遠端撕脫骨折,醫生建議休息“兩周”。
庭審中,原告告訴自己,他在打乒乓球時,“左腳向左移動了壹小步,右腳伸到左腳前,左腳滑了壹下”,當時右腳扭傷了。
迪卡儂分公司認可,對嘗試乒乓球的顧客沒有具體要求穿鞋,原告沒有受傷。
案件審理時進行了調查。
實地調查顯示,迪卡儂濱河路分店經營的體育用品超市地面顏色為灰色,根據鞋底材質不同,地面的光滑感也不同。乒乓球試玩區,有乒乓球臺,顧客可以隨意試玩;該區域沒有張貼警告或提示標誌;乒乓球試打過程中,沒有銷售人員上前解釋和提醒。
判決:法院認定原被告有過錯。
法院認為,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至於原告在試打乒乓球時腳踝受傷的事實,雙方均認可,法院予以確認。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現場查看,迪卡儂濱河路店在乒乓球試玩區沒有張貼任何警示標誌,試玩前和試玩過程中也沒有人員對顧客進行提醒或看護。迪卡儂濱河路分店的銷售模式雖然是客戶自選產品,但作為體育用品的專業經銷商,應該比壹般經營者有更專業的責任感和風險意識,應該最大限度地保證其區域內運動、休閑、娛樂人員的安全;根據本案查明的情況,可以認定迪卡儂濱河路店未盡到充分的安全保障義務,對危險的預防和消除有疏忽,存在過錯,應當在其責任範圍內對原告的合理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還認為,原告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意識到運動時穿運動鞋的風險。根據他對受傷過程的陳述,可以得出結論,他右腳受傷的主要原因是他自己的過錯。基於上述分析,法院判決迪卡儂濱河路分公司應承擔的責任比例。
去年底,密雲法院作出壹審判決,判決迪卡儂(北京)體育用品有限公司濱河路分公司賠償原告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共計1800余元,迪卡儂(北京)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對上述賠償承擔連帶責任。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大家都有過錯,壹點點損失都要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