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規則
1.0.1為提高建設工程監理水平,規範建設工程監理行為,制定本規範。
1.0.2本規範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施工、設備采購和制造的監理。
1.0.3實施建設工程監理前,監理單位必須與建設單位簽訂書面的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合同中應包括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成本、進度進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條款。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之間與建設工程合同有關的聯系活動應通過監理單位進行。
1.0.4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建設工程監理。
1.0.5監理單位應當公正、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工作,維護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的合法權益。
1.0.6建設工程監理除應符合本規範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強制性標準和規範。
2術語
項目監理機構監理單位派往項目履行委托監理合同的機構。
監理工程師是取得國家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註冊監理人員。
總監理工程師由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對委托監理合同的履行和主持項目監理機構工作的監理工程師全面負責。
總監理工程師經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同意,並書面授權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總監理工程師行使部分職責和權力,在項目監理機構中代表監理工程師。
根據項目監理崗位的職責分工和總監理工程師的指示,專業監理工程師負責某壹專業或某壹方面的監理工作,有權簽發相應的監理文件。
監理人員是經過監理業務培訓,具有類似工程相關專業知識,從事具體監理工作的監理人員。
監理規劃是在總監理工程師主持下編制的,經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的,指導項目監理機構全面開展監理工作的指導性文件。
根據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寫,總監理工程師批準,是針對工程中某壹專業或某壹方面監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工地例會由項目監理機構主持,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針對工程質量、成本、進度、合同管理等事項定期召開,相關單位參加。
工程變更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按照合同約定的程序,對部分或全部項目在材料、工藝、功能、結構、尺寸、技術指標、工程量、施工方法等方面進行變更。
工程計量根據設計文件和合同中關於工程量計算的規定,項目監理機構對承包商申報的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進行核實。見證監理人員在現場監督某壹過程全過程完成的活動。
關鍵部位或關鍵工序施工期間,監理人員在現場進行的監理活動。
巡查監督員在現場對正在施工的零件或工序進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活動。
平行檢驗項目監理機構利用壹定的檢驗或檢測手段,在承包商自檢的基礎上,按照壹定的比例獨立進行檢驗或檢測活動。
設備制造監理單位根據委托監理合同和設備訂貨合同對設備制造過程進行的監理活動。
費用索賠根據合同,合同壹方因另壹方原因造成自己的經濟損失,通過監理工程師向另壹方要求費用。
臨時延期的批準當發生非承包人原因而持續影響工期的事件時,總監理工程師批準臨時延長合同工期。
延期批準:當發生非承包人原因而持續影響工期的事件時,總監理工程師最終延長合同工期的批準。
3項目監理機構及其設施
3.1項目監理機構
3.1.1監理單位在施工階段履行委托監理合同時,必須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監理機構。項目監理機構完成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監理工作後,可以離開施工現場。
3.1.2項目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和規模應根據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期限、項目類別、規模、技術復雜程度、工程環境等因素確定。
3.1.3監理員應包括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必要時可配備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總監理工程師應由具有三年以上類似工程監理經歷的人員擔任;總監理工程師代表應由具有兩年以上類似工程監理經歷的人員擔任;專業監理工程師應由具有壹年以上類似工程監理經驗的人員擔任。
項目監理機構的監理人員應專業匹配,數量應滿足項目監理的需要。
3.1.4監理單位應在委托監理合同簽訂後十天內將項目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人員組成及總監理工程師的任命書面通知建設單位。總監理工程師需要調整時,監理單位應當征得建設單位同意,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專業監理工程師需要調整時,總監理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
3.2主管的責任
3.2.1總監理工程師只能擔任委托監理合同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需要同時擔任多個委托監理合同的總監理工程師時,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最多不得超過三人。
3.2.2總監理工程師應履行以下職責:
1確定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的分工和崗位職責;2 .主持編制項目監理規劃,審批項目監理實施細則,並負責管理項目監理機構的日常工作;3.審查分包商的資質並提出審查意見;4檢查和監督監理人員的工作,並根據工程進度配備監理人員。不稱職的主管應更換工作;5.主持監理工作會議,發布項目監理機構的文件和指令;6.審批承包商提交的開工報告、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方案和進度計劃;7審核並簽署承包人的申請、支付證書和竣工結算;8審核和處理工程變更;9 .主持或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10施工單位與承包商合同糾紛調解、索賠結算、工程延期審批;
11組織編制和發布監理月報、監理工作階段報告、專題報告和項目監理工作總結;
12審核並簽署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的質量檢驗評定資料,審核承包商的竣工申請,組織監理對擬驗收的工程進行質量檢查,參與工程的竣工驗收;
13主持整理項目監理資料。
3.2.3總監理工程師代表應履行以下職責:
1負責總監理工程師指定或交辦的監理工作;2 .根據總監理工程師的授權,行使總監理工程師的部分職責和權力。
3.2.4總監理工程師不得將下列工作委托給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1主持編制項目監理規劃,審批項目監理實施細則;2.簽發工程開工/復工申請表、工程停工令、工程付款證書和工程竣工報驗單;
項目開工/復工申請表應符合附錄A1的格式;停工令應符合附錄B2表格中的格式;工程付款證書應符合附錄B3中的格式;工程竣工報驗單應符合附錄A10的格式。
3.審核並簽署竣工結算;
4.調解建設單位與承包商之間的合同糾紛,解決索賠,審批工程延期;
5根據工程進度,進行監理人員的調配,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
3.2.5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履行以下職責:
1負責編寫本專業監督實施細則;
2.負責本專業監督工作的具體實施;
3.組織、指導、檢查和監督本專業監理人員的工作,當人員需要調整時,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建議;
4.審核承包商提交的與本專業有關的計劃、方案、申請和變更,並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
5.負責本專業分項工程和隱蔽工程的驗收;
6.定期向總監理工程師提交專業監理工作實施情況的報告,重大問題及時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和請示;
7.根據本專業監理工作的實施情況,記錄監理日記;
8.負責本專業監理資料的收集、匯總和整理,參與監理月報的編制;
9.檢查現場材料、設備、構件的原始憑證、檢驗報告等質量證明及其質量狀況,根據實際情況認為有必要時,對現場材料、設備、構件進行平行檢驗,合格後簽字;
10負責本專業的工程測量,審核工程測量資料和原始憑證。
3.2.6監事應履行以下職責:
1在專業監理工程師的指導下開展現場監理工作;
2.檢查承包商投入工程的人力、材料、主要設備及其使用和運行情況,並做好檢查記錄;
3審核或直接從施工現場獲取工程計量的有關資料並簽署原始憑證;
4.根據設計圖紙和相關標準,檢查和記錄承包商的工藝流程或施工過程,記錄加工、生產和工藝施工的質量檢查結果;
5.旁站工作,及時指出問題並向專業監理工程師匯報;
6.做好監理日記和相關的監理記錄。
3.3監督設施
3.3.1建設單位應提供委托監理合同中約定的辦公、交通、通訊和生活設施,以滿足監理工作的需要。項目監理機構應當妥善保管和使用建設單位提供的設施,並在完成監理工作後向建設單位移交。
3.3.2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項目類別、規模、技術復雜程度和項目所在地的環境條件,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配備滿足監理工作需要的常規檢測設備和工具。
3.3.3在大中型項目的監理中,項目監理機構應對監理工作實行計算機輔助管理。
4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
4.1監理規劃
4.1.1監理規劃應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明確項目監理機構的工作目標,確定具體的監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並應具有可操作性。
4.1.2監理規劃的程序和依據應符合以下要求:
1監理計劃應在簽訂委托監理合同並收到設計文件後編制。竣工後,必須經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查批準,並在第壹次工地會議前提交給施工單位。
2監理規劃應由總監理工程師主持,專業監理工程師參與編制;
3.監理規劃的編制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建設工程項目批準文件;-與建設項目有關的標準、設計文件和技術資料;——監理大綱、委托監理合同文件和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合同文件。
4.1.3監理規劃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項目概況;2.監督範圍;3監理工作內容;4.監督目標;5 .監理工作的依據;6.項目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7.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配備計劃;8.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的職責;9監督程序;10監督方法和措施;11監管系統;12監督設施。
4.1.4在監理工作實施過程中,如實際情況或條件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監理方案時,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研究修改,並按原申請程序報批後報建設單位。
4.2監理實施細則
4.2.1對於中型及以上或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項目監理機構應編制監理實施細則。監理實施細則應符合監理規劃的要求,並結合項目的專業特點,做到詳細、具體、可操作。
4.2.2監理實施細則的編制程序和依據應符合以下要求:
1監理實施細則應在相應工程施工開始前編制,並須經總監理工程師批準;
2監理實施細則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制;
3.監理實施細則的編制依據:——經批準的監理規劃;-與專業工程相關的標準、設計文件和技術資料;-施工組織設計。
4.2.3監理實施細則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專業工程特色;2.監督的過程;3.監理工作的控制點和目標值;4 .監督方法和措施。
4.2.4在監理工作實施過程中,應根據實際情況對監理實施細則進行補充、修訂和完善。
5施工階段的監理工作
5.1制定監督程序的壹般規定
5.1.65438+
5.1.2事前控制和主動控制的要求應在監督程序的制定中得到體現。
5.1.3監理的工作程序應結合工程的特點,註重監理的效果。監理工作程序中應明確規定工作內容、行為者、考核標準和工作時限。
5.1.4涉及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的工作,監理程序應符合委托監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的規定。
5.1.5在監理過程中,監理程序應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進行調整和完善。
5.2施工準備階段的監理工作
5.2.1設計交底前,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監理人員熟悉設計文件,對圖紙中存在的問題,通過施工單位向設計單位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
5.2.2項目監理人員應參加施工單位組織的設計技術交底會議,總監理工程師應在設計技術交底會議紀要上簽字。
5.2.3工程開工前,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對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經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簽字後,提交建設單位。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提交表應符合附錄A2中的格式。
5.2.4工程開工前,總監理工程師應對承包商現場項目管理機構的質量管理體系、技術管理體系和質量保證體系進行審查,並在其能保證工程施工質量時進行確認。質量管理體系、技術管理體系和質量保證體系應審核以下內容:
1質量管理、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機構;
2.質量管理和技術管理體系;
3.專職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證書和上崗證。
5.2.5分包工程開工前,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審查承包商提交的《分包商資質申請表》和分包商的相關資質資料,符合相關規定後,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署。分包商資格申請表應符合附錄A3中的格式。
5.2.6應對分包商的資質進行如下審查:
1分包商營業執照、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特種行業施工許可證、外國(境外)企業國內工程承包許可證;2.分包商的表現;3分包工程的內容和範圍;4 .專職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證書、合格證。
5.2.7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按下列要求檢查承包人提交的測量放線控制成果和保護措施。符合要求後,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在承包商提交的施工測量成果檢查申請表上簽字;
1檢查承包商專職測量人員的崗位證書和測量設備的檢定證書;
2.檢查控制樁的檢查結果、控制樁的保護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臨時水準點的測量結果。
施工測量成果檢查申請表應符合附錄A4的格式。
5.2.8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審查承包商提交的工程開工申請表及相關資料。當滿足下列開工條件時,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並報送建設單位:
1施工許可證已獲政府主管部門批準;2.征地拆遷能滿足工程進度的需要;3施工組織設計已獲總監理工程師批準;4承包人的現場管理人員已經到位,機具、施工人員已經進場,主要工程材料已經落實;5進場道路、水、電、通訊已滿足開工要求;
5.2.9工程開工前,監理人員應參加施工單位主持的首次工地會議。
5.2.10首次工地會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建設單位、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分別介紹各自的組織機構、人員及其分工;2.建設單位根據委托監理合同公布總監理工程師的授權;3.建設單位介紹項目開工準備情況;4.承包商介紹施工準備情況;5建設單位和總監理工程師對施工準備提出意見和要求;6.總監理工程師介紹監理規劃的主要內容;7研究確定施工過程中參加工地會議的各方主要人員,召開工地會議的周期、地點和主要議題。
5.2.11第壹次工地會議紀要應由項目監理機構起草,並由與會各方代表會簽。
5.3工地會議
5.3.1在施工過程中,總監理工程師應定期在現場召開會議。會議紀要應由項目監理機構起草,並由與會各方代表會簽。
5.3.2工地會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檢查上次例會商定事項的執行情況,分析未完成事項的原因;
2 .檢查和分析項目進度完成情況,提出下壹階段進度目標及其實施措施;
3.檢查分析工程質量狀況,針對存在的質量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4.檢查核實工程量和工程款支付情況;
5.解決需要協調的相關問題;
6 .其他相關事項。
5.3.3總監理工程師或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根據需要及時組織專題會議,解決施工過程中的各種特殊問題。
5.4工程質量控制工作
5.4.1在施工過程中,承包人對已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調整、補充或變更時,應經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核,並由總監理工程師簽字。
5.4.2專業監理工程師應要求承包人提交關鍵部位、關鍵工序的施工工藝和保證工程質量的措施,並經審批後簽字。
5.4.3當承包人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時,專業監理工程師應要求承包人提交相應的施工技術措施和證明材料,組織專題論證,經審批後簽字。
5.4.4項目監理機構應對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提交的施工測量放線成果進行復核確認。
5.4.5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從以下五個方面對承包商的實驗室進行評估:
1實驗室資質等級和檢測範圍;法定計量部門對檢測設備出具的計量檢定證書;3實驗室管理制度;4.測試人員的資格證書;5.本項目的測試項目和要求。
5.4.6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審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進場申請表及其質量證明書,並按委托監理合同或相關工程質量管理文件規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檢驗或見證取樣的方式進行抽樣檢驗。
對於未經監理人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監理人應拒絕簽認,並向監理工程師發出通知,書面通知承包人限期將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撤離現場。
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申請表應符合附錄A9的格式;監理工程師的通知應符合附錄B1的格式。
5.4.7項目監理機構應定期檢查直接影響承包商工程質量的計量設備的技術狀況。
5.4.8總監理工程師應安排監理人員對施工過程進行巡視和檢查。對於隱蔽工程的隱蔽過程和下道工序完成後難以檢查的關鍵部位,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安排監理人員到袖手旁觀。
5.4.9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根據承包商提交的隱蔽工程申請單和自檢結果進行現場檢查,符合要求後簽字。
對於未經監理人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序,監理人應拒絕簽認,並要求承包人禁止下壹道工序的施工。
隱蔽工程報驗單應符合附錄A4的格式。
5.4.10專業監理工程師對承包人提交的分項工程質量檢驗評定資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後簽字;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監理人員對承包商提交的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質量檢驗評定資料進行審核和現場檢查,符合要求後簽字。
5.4.11對於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質量缺陷,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及時通知監理工程師要求承包商整改,並檢查整改結果。
5.4.12監理人發現施工中存在重大質量隱患,可能造成或已經造成質量事故的,應及時通過總監理工程師發出工程暫停令,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整改完成並經監理審查符合規定要求後,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簽署復工申請表。總監理工程師在簽發工程暫停令和簽署復工申請表時,應事先向建設單位報告。
5.4.13對於需要返工或加固的質量事故,總監理工程師應責令承包商提交質量事故調查報告和經設計單位等相關單位認可的處理方案,項目監理機構應對質量事故的處理過程和結果進行跟蹤、檢查和驗收。
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向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提交質量事故書面報告,並整理歸檔完整的質量事故處理記錄。
5.5項目成本控制工作
5.5.1項目監理機構應按下列程序進行工程計量和工程款支付:
1承包人應對通過專業監理工程師質量驗收的工程量進行統計,並按施工合同的約定填寫工程量清單和工程款支付申請表;
工程款支付申請表應符合附錄A5中的格式。
2專業監理工程師根據施工合同進行現場計量,審核工程量清單和工程款支付申請表,報總監理工程師審批;
3.總監理工程師應簽署工程款支付證書,並提交給建設單位。
5.5.2項目監理機構應按以下程序進行竣工結算:
1承包人應按施工合同規定填寫竣工結算報表;2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報告;3.總監理工程師審批竣工結算報告,並與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達成壹致意見後,向建設單位簽發竣工結算文件和最終工程款支付證書。
5.5.3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施工合同和施工圖的相關條款對工程造價目標進行風險分析,並制定防範對策。
5.5.4總監理工程師應從造價、工程功能要求、質量和工期等方面對工程變更方案進行審查,並在工程變更實施前與建設單位和承包商協商確定工程變更價格。
5.5.5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和支付條款計量工程量並支付工程款。
5.5.6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及時建立月度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統計,將實際完成工程量與計劃完成工程量進行對比分析,制定調整措施,並在監理月報中上報建設單位。
5.5.7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及時收集和整理相關的施工和監理資料,為處理費用索賠提供依據。
5.5.8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施工合同的有關規定及時進行竣工結算,並與建設單位和承包商協商竣工結算總額。如果不能達成壹致意見,則按照本規範第6.5節的規定處理。
5.5.9對於未通過監理人質量驗收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要求的工程量,監理人應拒絕申請該部分工程的計量和支付。
5.6工程進度控制工作
5.6.1項目監理機構應按以下程序控制工程進度:
1總監理工程師審批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總進度計劃;2.總監理工程師應審批承包商編制的年度、季度和月度施工進度計劃;3專業監理工程師檢查和分析進度計劃的實施情況;4當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不符時,要求承包商編制下壹步進度計劃;當實際進度落後於計劃進度時,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書面通知承包商采取糾正措施並監督實施。
5.6.2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根據施工合同的有關條款、施工圖和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制定進度控制方案,對進度目標進行風險分析,制定預防對策,經總監理工程師審批後提交建設單位。
5.6.3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檢查進度計劃的執行情況,並記錄實際進度及相關信息。當發現實際進度落後於計劃進度時,應向監理工程師發出通知,指示承包商采取調整措施。當實際進度嚴重落後於計劃進度時,應及時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總監理工程師和施工單位應同意采取進壹步措施。
5.6.4總監理工程師應在監理月報中向建設單位報告工程進度及所采取的進度控制措施的實施情況,並提出合理防止建設單位造成的工程延期及相關費用索賠的建議。
5.7竣工驗收
5.7.1總監理工程師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和施工合同,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對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資料進行審查,並對工程質量進行預驗收。對於存在的問題,要求承包商及時整改。整改後,總監理工程師應在工程竣工報驗單上簽字,並在此基礎上提出工程質量評定報告。工程質量評定報告應由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
5.7.2項目監理機構應參與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並提供相關的監理資料。對於驗收中提出的整改問題,項目監理機構應要求承包商進行整改。工程質量符合要求的,總監理工程師應會同參加驗收的各方簽署竣工驗收報告。
5.8工程質量保修期的監督
5.8.1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保修監理的時間、範圍和內容開展工作。
5.8.2監理單位在進行質量保修監理時,應安排監理人員對施工單位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進行檢查和記錄,並對承包單位修復的工程質量進行驗收,合格後簽字。
5.8.3監理人員應對工程質量缺陷的原因進行調查分析,確定責任。對於非承包人造成的工程質量缺陷,監理人員應核實修復工程的費用,簽署工程款支付證書,並向建設單位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