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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法改變建築使用性質

城鄉規劃法改變建築性質;

建築分為工業建築、民用建築和農業建築。工業建築分為車間和倉庫,民用建築分為公共建築和住宅。這些建築的使用應符合城市布局和市政規劃,同時滿足消防要求。如果只是單位內部的樓房再分配格局,可以由單位領導或上級主管部門處理;如果改變建築性質(特別是倉庫內存放不同的東西或易燃易爆物品),需要市消防部門驗收。

改變建築物的用途需要批準嗎?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確需改變的,建築物整體改變用途的,應當重新辦理規劃用地審批手續;確需部分改變用途的,應當符合建築安全、環境保護、交通和環境要求,並在征得相關利益主體同意後,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未經規劃批準,擅自改變建築用途的,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工商、文化等部門不得出具相關文件。

綜上,擅自改變建築性質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規劃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八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擬出讓土地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規劃條件不確定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並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擅自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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