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病假期間的工資結算
1,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壹般不低於最低工資的80%,具體按當地政策執行。
2.病假工資計算系數按醫療期計算: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是六個月。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十二個月;十五年二十年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是二十四個月。醫療期從病假第壹天開始計算,累計計算。病假期間,公休日、節假日和法定節假日都包括在內。
3.病假工資計算公式:月病假工資=病假工資計算基數乘以相應病假工資計算系數。每日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除以每月帶薪日的計算系數乘以相應的病假工資。
二、病假工資的基數按以下三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員工本人崗位(職務)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規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的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可以由用人單位和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當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確定。此外,按照上述三項原則計算的節假日工資基數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六條企業職工因非因工負傷致殘,並患有經醫生或者醫療機構認定的不治之癥,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認定為壹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工作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